(四)經營者治理結構的關鍵是如何約束和激勵管理層

管理層的信息優勢和專業優勢容易造成“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在製度設計上要引入與管理層相比同樣具有信息優勢或具有專業特長的競爭對手,用以監督管理層的經營行為,防止管理層見利忘義。從國際上看,比較成功的做法是德國的職工“參與製度”和美國的獨立董事製度。職工作為企業的內部人,對企業比較了解,信息優勢明顯;外部獨立董事作為專業裁判在專業技能上的優勢也顯而易見,從而構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製。這意味著需構築有關公司控製權和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製度,用以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係是一個構建於企業組織頂層的、包括表示法人代表意思和執行法人業務的各種機構在內的複雜而完整的機構體係,它是傳統企業中從事對外經營和對內管理全套職能的單個資本家的替代物,是公司法人這個法律塑造的“靈魂”賴以依附的機構實體。治理結構也是產權結構的實現形式,隻有在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康運作的條件下,“三會四權”才能得以正常發揮功能,產權結構的各項權能才算真正到位。

(五)堅持分立製衡的原則,設計完善公司的監控製衡機製,從根本上克服國企改製後的人治現象

就股東大會而言,首先必須規定股東大會召開的法定人數。對此,可以參照1994年《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第23條:“擬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達到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二分之一的,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達不到的,公司應當於五日內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日期和地點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東,經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其次對董事會無理拒絕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增設少數股東的股東大會召集權,增設董事、經理的說明義務,並賦予股東以議題提案權、議案提案權。完善表決權的委托書勸誘製度和書麵表決製度,保證股東按自己的真實意誌行使表決權,以發揮不同股東之同的製約機製。再次,應完善撤銷股東大會的訴訟機製以保護股東就有瑕疵的股東大會決議提起撤銷之訴和無效確認之訴的權利,增設股東派生訴訟的權利。就監事會而言,增設監事的積極資格,即監事必須是精通公司業務和財務的專職人員;增加“監事有權為執行監察業務而從公司預支必要的費用,公司除能證明不具有必要性外,不得予以拒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除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投資的部門進行監督外,應建立公司內部監事會,具體組成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1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83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監事會暫行規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投資部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專家和公司內部職工的代表組成。在現有監事權限的基礎上擴張監察權,如監事會成員有權隨時檢查公司的所有會計賬冊和財務報表,並有權要求董事會或董事長向監事會定期彙報執行情況;監事會有權代表公司對董事會或董事長的違法和嚴重失職並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提起訴訟,或者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直接向股東披露等。在權限擴張的同時監事會成員亦應嚴格遵守包括監事在內的公司高級職員的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在公司內部治理方麵,設計以市場為導向的、分權製衡的、照顧到相關人利益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增強董事會的功能。在製度安排上為新老三會重新定位,以保證新三會起決策作用和老三會起保證監督作用。在公司外部治理方麵,完善和建立充分競爭的產品市場、資本市場和經理市場,以對經理人員提供有效的激勵和約束;建立優良的法製環境,強化審計監督,從而以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的公司治理模式引導國有企業提高組織效率,降低交易費用。我國的公司治理應綜合各種模式的優點,博采眾長,才能有效地保護股東權益,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近年來,英美等國通過重新製定公司治理的各種原則、章程,鼓勵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增強外部董事的獨立性、成立審計委員會等多種途徑增強內部監控力度,彌補外部監控不足的問題。德日企業也模仿英美的做法加強外部監控。因此,我國的公司治理也應在堅持自身管理優點之基礎上,有選擇地進行改革以順應這種趨同化的目標,而不應矯枉過正,過於強調中國特色。否則,可能使所建立的現代企業製度名不副實,我國公司中存在的種種問題也不可能根本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