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縮小了公司財產權的範疇。任何所有者讓渡的權利均有限,反之,財產權利的讓渡就質變為財產的買賣,財產就得易主。企業承包、租賃同拍賣、轉讓的區別在於所有者隻讓出部分的財產權利。公司製的財產則不然,公司擁有的不是向股東承包、租賃來的財產,而是公司自己的法人財產。把公司的法人財產權當成讓渡的權利,必然會縮小公司法人的財產權利,也違背了公司法關於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的規定。
三、經營權說存在的問題
(1)對支配權的含義理解有誤。我國經濟學界大多把四權稱為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而法學界則將後三種權能稱為占有、處分和使用。在這些場合,支配權和處分權隻是提法不同,內涵並無差別。法人財產權是包括占有、使用、處分等權利在內的支配權的說法,既是把支配權和處分權這個本屬同一內涵的權利進行同義反複,又是把與支配權並列且處於同一層次的占有權、使用權等說成支配權的組成部分。假設公司財產權隻是支配權,那就把它限製得比承包製企業的財產權還少,因為,承包製企業已經享有經營權,而根據《企業轉換經營機製條例》,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如果公司財產權僅是支配權,那就比承包製企業的財產權利還少,顯然與立法精神相悖。
(2)立法上的問題決定了法人財產權不是經營權。《民法通則》已把全民所有製企業的經營權定性為一種物權。但政府和國家立法卻一直將國有企業的經營權作為一種管理權限對待。這從《企業法》《企業轉換經營機製條例》對企業的經營權作精心分解,把生產經營決策權、投資決策權、產品銷售權、物資采購權、產品和勞務定價權、進出口經營權、資產處置權、勞動人事和工資獎金分配權、拒絕攤派權等授予企業,同時由主管部門保留對企業的必要控製這種做法上,可看得清楚。
(3)經營權等於法人財產權隻適合於實行經營責任製的國有企業,而不適用於由不同性質所有者組成的股份製企業,因為,前者實行的不是企業所有製,國家把一部分資產交給企業經營時,授予企業的不是全部的財產權利,而是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即經營權,此時法人財產權實際等同於經營權,但對後者而言則不然,國家作為出資者成為公司股東,隻對屬於國家投資形成的部分資產享有股東的權利,國家同股份製企業的關係,已不是所有者和經營者的關係,而成為不同所有者的關係。
綜上所述,作者認為,法人財產權是一種以法人所有權為核心和基礎的綜合性的民事權利,它由法人所有權、法人債權、法人知識產權構成。
1.法人財產權首先是指法人所有權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具有絕對性、排他性、充分性三大法律特征。十四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和公司法雖未規定公司的具體產權,卻都指出:“公司製企業擁有包括國家在內的出資者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這表明:公司法人享有的是完整的包含一切的財產權利,即能夠行使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在內的各項所有權權能。既然法人財產權已具備所有權全部四項權能,那麼它自然應屬所有權範疇。隻有承認法人財產權,首先和主要是法人所有權,才可能使公司法人完全獨立地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一切債權債務,也才能較有效地實現政企分開,使企業擺脫對行政機關的依賴,解除國家對企業承擔的無限責任。根據民法理論,所有權實行“一物一主”原則,承認法人所有說意味著必然喪失所有權。眾所周知,公司法人一旦設立,便成為財產實體並與其投資者(股東)在財產上完全分離,成為彼此獨立的不同的所有者,並辦理資產所有權的移交及過戶手續。對於這種實體,美國著名學者阿道夫(Adolf A Berle)寫道:“這時,被稱為公司的法律上的實體,作為財產所有人出現了。”公司法人享有財產所有權是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內在要求,否定國家對其以投資者的身份投入到公司中的財產仍享有國家所有權是大勢所趨,國家股東的權利應與其他股東權相等,不應享受豁免。再者,如果按《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中國有資產所有權仍屬於國家,那就無需辦理有關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但是,《公司法》的第28條、第8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或包括國家在內的所有股東,均應繳納全部股款或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由此可見,法人對包括國家在內的投資者投資形成的財產擁有所有權的全部財產權,這些權利具有獨立和排他的法律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