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財產權的形成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包括國家在內的企業出資者的原始產權(所有權)的權利界定;二是作為代理人的企業法人的權利界定。前者通過國有企業的產權重構來實現,而後者則通過公司治理結構來完成。其出發點是界定法人行使獨立產權的行為邊界,將企業終極所有權包括國家出資者所有權外在化和轉化為股權,從而實現法人財產權的獨立。換言之,不管企業資產來源如何,不管投資者是誰,也不管外部股權結構發生什麼變化,一旦資產投入企業,便構成法人財產,企業也就獲得對其占有、支配、處置的權利,並承擔經營風險和責任,外在化的股權(包括國家擁有的股權)不能再幹預企業的經營活動。第二步是企業內部經營權的人格化。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法人財產權包括對資產的全部經營權,而在管理專門化的發展和經理階層的形成過程中,經營權中的一部分即對企業的日常經營決策和管理可以從法人產權中獨立出來,成為經理階層的專門職能,從而經理階層成為另一種相對獨立的權利主體。法人財產權的界定以及經營權的定位是公司治理結構構建的重要內容。
(1)公司法人財產是指出資者投資和借貸形成的資產總和。法人財產是企業自主經營的對象,是自負盈虧的依據。公司對財產擁有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
(2)公司法人財產的運作是以盈利為目的。
(3)公司法人財產具有連續性,隻要公司存在,公司法人就不會喪失法人財產權。股東、管理人員的變動不影響法人財產權的行使。
(4)公司法人財產具有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出資人一旦將資本投入公司,就不得撤回,也不得以股東個人意誌支配某一部分財產。
(5)多個投資主體相聯合,使企業製度發生重大變化;公司出現兩個層次的利益主體,即股東和公司法人。
(6)股東享有股權,公司擁有法人財產權,股權與法人財產權的分離使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成為現實。
(7)股權的轉讓不影響企業法人財產。股權的可轉讓性,使公司財產結構調整更加靈活,有利於提高資本運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