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的全部財產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股東不能以個人意誌自由對公司財產進行支配、控製或主張排他性的財產權
換言之,股東分散的財產所有權最終為公司統一的財產權所取代。法人財產的來源可謂複雜多樣。在西方,公法人的財產源自國家財政,私法人的財產或源於財團法人的捐助,或源於社團法人的出資,法人對這些財產一般擁有所有權。在我國,機關法人、多數事業單位法人雖不享有所有權,但法人對其財產擁有獨立的支配權;企業法人的財產則源於創設人的出資及在此基礎上增值的財產,法人對這些財產權的界定不一:全民所有製企業法人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屬於國家,集體企業的財產屬於企業所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的財產歸法人所有。
綜觀有關法律規定,其共性特征也顯而易見,即無論上述權屬性質如何,法人均以這些財產作為其物質基礎。根據公司法律製度理論,公司財產的組成有兩方麵的內容:一是股東投入公司的資本金;二是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負債所形成的財產。此外,法人財產還包括法人財產的本金及各項增值額,如溢價發行收入,提留的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孳息收入等。
二、公司行使法人財產權是通過其組織機構和代表來進行的
公司可以法人財產權對抗和排除包括股東在內的個人和機關對生產經營的直接幹預。股東按其持股比例參加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投票行使股權,即使享有決策權的董事也應從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出發,而不能憑個人意誌為所欲為。現代公司法通過對大股東權利的限製,用以防止股東以個人意誌取代法人整體意誌。在股東作為不同利益主體統存於同一組織體的情況下,強化任何個別股東利益的行為,都可能導致對其他股東利益的損害。因此,公司行為隻能服從股東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體現了財產權關係的轉化,在公司內部是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組織機構,並依照法定程序來完成的。
三、公司法人對財產權利的行使具有連續性、持久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一經發行,便具有不可回贖性,股東不能再從公司抽回投資,隻能通過證券市場轉讓股票。公司和證券市場結合,使得公司在理論上具有了持久性。隻要公司存在,法人就不會喪失對財產享有的權利;股東的變動也不會影響法人財產權的行使。
四、法人財產權的轉化與股東的有限責任相互依存,體現了法律上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通常,股東不對公司債權人承擔投資以外的債務責任,如果企業法人不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利,股東對外承擔的有限責任就無從實現。合夥經營的合夥人之所以對合夥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就是因為合夥財產從法律上仍然對應於合夥人個人,其人格化的主體是合夥人而不是合夥組織本身。如果不是有限責任製切斷了作為投資者的股東對公司經營後果承擔無限責任的可能,股份有限公司甚至不能成立,企業法人製度也不可能產生,公司要獨立享有財產權更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