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學中有關財產權的表述

財產權屬法學中的術語。法學理論對其有多種表述:一種觀點認為財產權是人身權的對稱,即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包括以所有權為主的物權、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也包括婚姻、勞動等法律關係中“家庭成員要求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權利以及夫妻間的財產權和基於勞動關係領取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的權利等”《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第33頁。;一種觀點認為,財產權是“具有一定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經濟利益的權利。按其性質可分為公共財產權、私有財產權和個人財產權;按其表現可分為所有權和債權等。”《法學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年增訂版,第421頁。第三種觀點認為,財產權“是有一定物質內容或者直接體現某種經濟利益的權利,如物權、債權、繼承權等。”佟柔:《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69頁。

在英美法中,由於沒有關於物權的規定,因此,也不存在一個概括各類物權的概念,財產權主要是指財產所有權。根據財產所有權的客體,又可分之為有形財產權和無形財產權(版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有形財產權和無形財產權又可交叉地劃分為不動產財產權與動產財產權。英美法把財產權視為若幹獨立權利的集合體,其中的一些獨立權利可以在不喪失所有權的情況下予以轉讓。財產權在客體上所設定的權利包括:對財產權客體的占有權、使用權、用盡權、出借權、設定擔保權、出租權、贈與權、出售權以及授予他人設置於自己土地之上的地役權等。

由此可見,我國法學理論上的財產權是與人身權相對應的、具有經濟利益內容的權利;英美法係的財產權則是指財產所有權。

二、西方經濟學中的現代財產權理論

西方經濟學中的產權理論的提出,是對傳統的後來成為正統的微觀經濟學缺陷的思考與修正新古典經濟學立足於所有權明確、不存在不對稱、市場運行無摩擦、無交易費用的假設,將企業作為一個生產函數,建立一個永恒最優的資源配置機製和一般行為模式。。產權的概念,在西方產權理論中沒有統一的定論。諾思認為:“產權本質是一種排他性權利。”〔美〕諾思:“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載《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21頁。阿爾欽認為:“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強製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使用的權利”〔美〕阿爾欽:“產權:一個經典注釋”,載《財產權利與製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161頁。。菲呂博騰和配傑威齊指出:“產權不是指人與物之間的關係,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關於它們的使用所引起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係”〔美〕菲呂博騰、配傑威齊:“產權與經濟理論:近期文獻的一個綜述”,載《財產權利與製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204頁。。盡管定義有別,但有一點認識是共同的,即“產權”並非通常所言及的所有權或財產權,它是指由人們對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認可的行為關係,它用以界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損以及他們之間如何進行補償的規則。〔美〕德姆塞茨在《關於產權的理論》中寫道:它們能夠幫助一個人在與他人交易中形成可以合理把握的預期。這些預期通過社會的法律、習俗和道德得到表達。產權的所有者擁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權利。要注意的很重要的一點是,產權包括一個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所有權則是指財產所有者支配自己財產的權利。產權是個經濟學上的概念;而所有權卻是法學用語;產權側重於對客觀存在的財產關係予以描述;所有權則側重於對客觀財產關係的確認、保護和調整。

現代西方經濟學中的產權理論,被稱為“產權經濟學”或“現代產權經濟學”或“交易費用經濟學”,它以科斯、諾思、威廉姆斯為代表。由於它屬於“新製度經濟學”的一個分支,雖在分析方法上與所有製度學派相同,但相對於凡勃倫、康芒斯到加爾布雷斯,他們在三個方麵有重大創新:一是在方法論上,把傳統微觀經濟學的邊際均衡分析方法與製度分析方法結合起來;二是確立了以資源配置為研究主題;三是創立了“交易費用”範疇,並使之成為核心範疇。黃少安:《產權經濟學導論》。因而又被稱為“新製度經濟學派”。現代產權理論認為,所有權是所有者對其財產擁有明確的占有、使用、支配、處置、收益權;所有權具有排他性。在所有權明確的情況下,產權可能是不明確的,即在兩個所有者都平等地擁有對自己財產的所有權,從而雙方各自在其所有權範圍內行使時,由於兩種所有權範圍有交叉,各自的界線不確定,會造成一方或另一方的損害,從而雙方的收益分配也不確定。即所謂的“不確定性”(uncertainty),即財產所有者是否有權去損害他人利益,或是否有權製止他人對自己的損害,都是不確定的。由於涉及兩個平等的所有權之間的關係,在確定一種所有權的權能而形成的排他性時,確定性就會失效。產權界定不清,本應歸所有者本人的財產及其收益將被有關的他人所無償占有,形成共同財產,於是就有了界定產權的必要。沒有這種權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權利轉讓和重新組合的市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