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國有經濟戰略性的調整
據有關部門統計,在國家經貿委選定的1000家企業中,有300家工業企業生產經營正常、經濟實力強、效益好,平均資產負債率接近合理水平,具有自我良性發展條件,這300家工業企業雖然在量上僅占預算內工業企業總數的0.8%,但利稅總額卻占67.3%,銷售收入占52.4%,資產總額占46.44%。抓好這些在國民經濟中起支柱作用的關鍵性大企業,造就一批具有規模經濟和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既可以保障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也可以帶動一大批其他國有企業的發展。具體做法如下:
首先,多個國有大中型企業投資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主要運用於那些需要大量資金投入、從事基礎設施建設或技術開發和改造的項目。國有企業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一要考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對其數量進行嚴格控製,即必須貫徹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突出重點,扶持那些國家支持的產業。從目前試點的結果看,商貿企業的比重過高,資金的使用也不盡合理,這會加大產業結構的矛盾。二要明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國家是否有必要控股以及控股的比例。一般地,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大型或特大型企業,國家根據國有資金的實力和該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確定上述兩個問題。對不具備條件的國有企業,國家一般隻參股不控股,按照法人為主、個人為輔的原則,廣泛吸收投資。三是要重視利用股份可轉讓的特點,逐漸啟動國家股,讓國有資源流動起來,達到更有效地配置資源的目的,上市公司隻能是極少數。
其次,國有法人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應作為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造的主要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要求股東間具有良好的合作意願和長久穩定的協作關係。國有企業采用有限責任公司類型的前提是要求尋找到適當的,能夠相互補充、相互配套、相互利用,擴大市場競爭能力的合作夥伴。在國有企業向有限責任公司轉變過程中,一要重視經濟合作因素和長遠發展的目標;二是避免生拉活扯、簡單湊數的做法,這極易導致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絕對多數股權仍屬國家的局麵。
再次,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在改造成為國有獨資公司時,不能再像辦國有企業那樣,國有獨資公司有其獨特的運營機製和健全的董事會製度,並有強有力的監督。有嚴格的管理規範與活動程序。按照公司法規定,辦國有獨資公司主要考慮維護國家安全,兼顧社會利益,保障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轉,從事那些社會不能辦而國家又不能不辦的經營事務。對關係國計民生和承擔宏觀調控的非競爭性的某些基礎產業、支柱產業、高新技術中的骨幹企業以及少數生產特殊產品的企業,有條件的可依法改組成國有獨資公司,也可實行國家控股。對不具備條件的,仍繼續按“投入產出總承包”,但要轉換經營機製,增強企業活力,按經濟規律辦事。
最後,小型國有企業的改造。對大量的小型國有企業繼續實行包、租、賣的現行政策,嚴格限製新的小型國有企業發展,通過收縮國有企業的戰線,優化國有資產的投資結構,對小型國有企業承包、租賃效益好的,可繼續經營,有的可改組成股份合作製,轉產為集體或出租給集體、個人。
3.對虧損的國有企業的改建
虧損企業對資金的渴求使其更需要改建為公司。但是,虧損企業由於身負重債,也更難走上企業公司化改建之路。對國有企業的債務,首先應針對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企業債務大致分為三類:一是國有企業與國家或國有企業之間的債務;二是國有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債務;三是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的債務。對第二、三類債務必須依法按合同予以清償,以維護國家和國有企業的聲譽;對第一類債務,如企業無力償付的,根據我國的國情,可以采取兼並的方式。兼並可以避免和減少企業破產可能造成的巨額債務損失,對國有企業而言,兼並企業比新建企業時效快,也能改善和優化資源配置和再配置,促進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機構朝均衡化方向發展。當然,兼並也不能完全取代破產,對那些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的國有企業,要依法宣告破產。其次,如果我國的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將借貸形成的資產和其他資產一樣劃分為等額股份,使債權人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並擁有同債權相應的股份,那麼,長期阻滯國有企業煥發活力的債務包袱就有可能得到解決,這無疑是虧損的國有企業公司化的有益探索。但是,國有企業采用這種方法應注意三個問題:一是這種改革對投資者財產的保護力度降低。因此,隻能選擇發起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采取募集方式設立公司;二是應從規定上加強對投資人的保護,即必須使債權人充任發起人,並同國家授權的具體國有投資機構和部門一起製定公司章程,充分考慮債權人的意見,隻要債權人不同意章程條款,不願充當發起人,該虧損的國有企業改建的目標就不能實現;三要避免造成限製競爭的局麵。如國有虧損企業的最大債權人主要是已成為商業銀行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和農業銀行等,假設該類商業銀行是多個國有企業的最大債權人,它改建後即成為若幹公司的控股股東,甚至是有競爭關係的公司的控股股東,這就從另一方麵造成了限製競爭。
4.對國有企業非經營性資產的處理以及對富餘職工的安置
非經營性資產的範圍包括企業辦公設施、衛生設施、教育設施、住宅和食堂等。其所以成為企業的一部分,是高度集中的經濟體製下企業辦社會的結果。對這部分資產的解決辦法有三個:一是折價入股。即將這部分資產評估後折價計入公司總股份額;二是進入社會、歸並於公司之外的單位管理;三是由公司專項管理有償使用。作者認為第三種辦法較好,原因在於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需先行解決企業辦社會問題,而剝離出來的資產,如學校、家屬宿舍、食堂、醫院等難以立即被國有經營公司接收管理,因此,這部分資產由公司專項管理有償使用,既可確立國有企業公司化的持股主體地位,又可代管從公司改組時剝離出來的非經營性資產,還可解決企業公司化過程中裁減下來的富餘人員以及離退休人員的安置問題,待日後時機成熟,再與公司製企業對接。當然,對富餘職工的出路問題,需要國家、企業以及職工三方齊心協力才能搞好。作為企業要積極為職工創造就業機會;作為職工,也應努力學習生產技能,發揮專長,自謀出路;國家應鼓勵企業大力開展第三產業,宏觀上給予優惠政策,如給生活困難的國有企業職工發放救濟金,幫助其學習技能,貸款上給予優惠,每年從財政中撥出一定存量資產用於解決職工住房、醫療保險、子女教育和離退休等社會問題。采取逐步剝離的辦法,轉向社會專門機構,逐步建立既能保證資金合理使用,又能保證有效增值的社會保障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