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法規範了公司的領導體製,為現代企業製度建立了一套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

現代企業製度要求有科學的組織管理製度,公司法對體現這一要求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個層次分權製衡的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做了規定。公司作為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法人,其意思表示和具體行為都必須通過一定機構表示出來。公司各組織機構行使職權活動中形成的相互關係,成為公司運行機製的重要組成部分。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意思機關,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決議對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的行為具有約束力。董事會是公司執行機構,也是常設機構,它對內處理公司日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從事各種活動;監事會是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的職責在於監督公司負責人是否有違反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行為。為了保障監事會更好地行使權利,《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綜上可見,我國《公司法》建立的分權製衡的公司內部機構為現代企業製度的建立提供了組織保障。

二、國有企業公司化法律問題探討

企業是市場的基本經濟單元和最基本、最主要的競爭主體。國有企業公司化是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有益探索,誠如一位學者所形容的:國有企業是此岸,現代企業製度是彼岸,公司法是由此岸通往彼岸之舟。國有企業公司化是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重要途徑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方式。眾所周知,我國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的路子是在特殊環境下走出來的:一方麵,我國已在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過渡。舊的經濟體製正在被改革,但其痕跡猶存,新的體製正在逐漸構築,但還未最終建立。因此,必然會因某些改革措施不配套而同舊經濟體製的痕跡相碰撞。同時,尚未健全的新體製還不可能為公司的發展帶來充分條件。另一方麵,由於商事公司遠離我們的經濟生活已有幾十年,我國缺乏商事公司的傳統,對商事公司的本質及對內對外關係缺乏足夠的了解,這也嚴重影響了人們對公司的規範操作,加之既有的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同國外新設公司有許多不同,因此它在理順產權關係和資產評估等方麵都會遇到很多問題。

(一)國有企業公司化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國有企業獨立的法人地位未落實

改革十多年來,國有企業的名稱一變再變,由國營企業、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到現在的國有企業;改革的內容也由最初的放權讓利、賦予企業14項自主權到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產權清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以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為特征的國有企業改革方向。但是,盡管法律規定國有企業是獨立的法人,有自主經營權,盡管不少國有企業也紛紛改造為不同類型的公司,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經營者已懂得和掌握了公司的基本製度和運作原理。不少企業名曰公司,對內對外關係一如既往,並未從根本上具備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的物質基礎。按照公司運行製度,股東一旦將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公司,即喪失對該財產的處分權,而獲得股東權,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將其財產投資於公司的經營活動也不應例外。在公司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到期不能償還的,應依法變賣公司的財產抵債。但是,有的國有企業開不了工資,不能支付一定的費用,仍然到銀行借錢。欠國家銀行的錢還不了,實際上是國家給企業承擔了責任。

2.經濟效益差製約了公司化的進程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公司化的類型有四種——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實施上述類型公司的最低條件要求國有企業利潤高於銀行的存放利率。實際上,目前國有企業的經濟效益普遍不佳,明盈潛虧,後勁不足。國有企業虧損麵擴大已成為公司化改革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3.產權主體不明,政資不分,致使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首先,國有企業的資產屬全民所有,這是不言而喻的,但全民隻是出名所有者,不能成為任何意義上的行為主體、責任主體、利益主體。國有資產的實際所有者是國家,但國家又不能具體實施自己的所有權,國有資產的真正行使者是政府部門,它直接負責對國有資產的運營、決策和支配。而政府實際上又由多個政府機構組合而成,每一機構都有權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使得一個國有企業有多個產權主體,而各個主體又不獨立承擔責任,導致企業產權主體不清晰。盡管國家早在1988年就正式成立了國有資產管理局,但該機構本身也是行政機關,並按行政區劃設置。因此,政資分離並未因其成立而真正得到解決,國有資產管理局以行政手段幹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問題依然存在。

其次,由於國有資產權利主體、利益主體呈多元化態勢,而責任主體又不明確,致使國有財產的所有者對產權的行使者缺乏有效的製約力,而產權的行使者對企業的幹擾又過多過濫,產權主體與企業之間的權責關係難以劃分。在此情況下,有的組織和個人將國有企業視作無人看管的肥肉而肆意宰割;有的以假合資的方式侵吞國有資產;有的在股份製改造或合資中低估國有資產份額,甚至無償量化國有資產給個人;有的無償占用國有土地;有的無償開采國有資源……大量的國有資產被人以種種方式侵吞、吞食,流入小團體或個人手中,甚至流向境外。

4.國有企業富餘職工的就業安置和企業辦社會問題亟待解決

就從業者而言,國有企業公司製改造,勢必對從業者的素質有更高的要求,裁減人員在所難免。長期的計劃經濟使得國有企業的職工對這種體製上的變革在思想觀念上一時難以適應,心理上受到極大震動,生活上的問題也隨之產生。就國有企業而論,新舊經濟體製的轉換使得有的國有企業已出現費用上升、效益下滑、虧損增加等情況,個別企業甚至連稅款也難以如期繳付。除此之外,職工醫療、工傷、養老、子女教育的保障負擔等,也使國有企業不堪重負。

(二)解決國有企業公司化中存在問題之法律對策

1.轉變立法觀念,加強立法力度

以政企分離為原則,製定國有資產管理法。以法律形式明確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及其權限、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權責關係。具體地,可考慮在政府職能機構之外設立一個獨立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家所有權的行使者,專司國有資產的管理和運營之職。如確定經費方式、選派國有資產代表、決定國有資產的授權委托、負責國有資產的收益管理、監督和檢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情況等,並可根據需要設立分會或辦事機構,由分會或辦事機構行使部分國有資產所有權。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及其分會下麵還可設立若幹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投資公司,根據授權,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的運營。該種公司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業管理職能,而是以市場經濟主體的資格參與市場競爭,進行國有資產的投資、經營,並收取國有資產產權收益,以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同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還可直接授權某些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經營國有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