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的控製結構。企業為自己的全部經營活動設計均衡的控製結構,以確保控製機製能融入公司經理人員的控製行為,達到企業的基本目標,並與企業的計劃、組織及具體指導等環節相吻合。有了均衡的控製結構,企業經理可在經營活動中,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統籌全盤的控製活動,對重點領域實行強有力的控製措施;同時通過分析控製信息,及時增加有關的控製活動,彌補不足之處。企業的控製結構應與企業的組織機構相適應、協調。例行的業務控製活動應該延伸到分權單位的基層,以達到分權與控製的一致。而企業管理層通過驗審分權部門的綜合性控製報告、認可其控製方式等途徑來實施控製。企業有關人員通過使用電子計算機等工具來編輯、整理數據,形成正式的控製報告。
有效的重點控製。美國的很多企業在設計控製結構後,根據實際情況抓住幾個關鍵的領域行使自己的控製權,從而進行有效的重點控製。每個企業都有它們的重點控製領域。如美國通用汽車公司就有考察管理控製是否效率高,經營是否有方的標準。這些標準的重點為:(1)利潤,涉及銷售淨收入比例和投資回收率兩個方麵;(2)市場地位和市場占有率;(3)生產率,表示降低成本和增加銷售兩方麵的改進;(4)在科研開發方麵的主導地位;(5)關鍵人才的開發,包括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兩類;(6)雇員中人心向背和相互關係;(7)公眾輿論;(8)長、短期經營活動的綜合平衡。這些方麵既強調了企業現時的經營情況,又沒有忽略企業的長遠發展。這些標準也成了企業管理控製係統履行實際控製的關鍵點。
充分的信息利用。企業的高級經理人員不斷地指出下屬單位和部門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密切注視其變化趨勢,以便捕捉可能導致機遇和形成阻力的新發展趨勢。因此,企業的高級經理人員要充分地利用控製信息,通過獲取和驗審控製數據,不僅用於眼前的控製活動,同時為今後的發展發掘信息資源打好基礎。將控製作為一種持續不斷的周期性行為,找出現有經營活動的成功之處和存在的問題,並為今後的計劃提供較為可靠的依據。
二、日本模式
日本企業組織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兩類:個人業主製和公司製企業。中小企業所有製基礎仍然是私有製。在企業組織形式上,日本主要是公司製,其1.2億人口有196萬家公司,平均60人就有一名公司經理。公司主要有四種類型: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其中股份公司約占半數略強。一般來說,日本的大企業均為股份公司。資本金1億日元以上的大企業中, 股份公司占95%的比重。在股份公司中,絕大多數是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隻占股份公司總數的0.2%。
在公司股權結構方麵:日本企業的股東中個人股東所占的比例很小,所持股率也很低。據統計,在日本全部已發行股票中,個人股東所持有的僅占三成左右,其餘均為法人股東所持有。日本的股權結構則是以法人持股為主,並且往往相互持股,形成環狀或網狀持股關係,日本持股的法人主要是相互間有金融、商業及生產交易關係的法人。法人相互持股的結果,使股東的影響力相互抵消,經營者成為企業的權力中心。日本企業中經營者權力主體地位的確立,根源於所有者本身的特殊性,這就是屬於統治地位的所有者——法人大股東轉化為一個經營者集團,控製著企業。法人持股在日本相當盛行,成為日本企業製度形式的一個突出特點,也決定了日本獨特的企業製度結構。
在融資方麵:日本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是以間接融資為主,企業則更多依靠銀行貸款來籌資。這主要是因為公司與銀行往往相互持股,形成了密切的關係,此外還有製度性因素,如鼓勵私人存款、低準備金和低利率政策等。但80年代後,日本企業債券與股金比例迅速上升,而且內部資金所占比重空前提高,尤其是折舊,開始成為資金來源的重要渠道(這些變化主要與證券市場逐漸完善、企業實力逐步增強等因素有關)。這樣直接融資變為主要的籌資方式,間接融資退居極其次要的地位。日本在籌資規模上,70年代後半期為3萬億日元,90 年代初升到近30萬億日元。日本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籌資比重,從70年代後期到80年代以至90年代初是逐漸上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