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汙染權是可以買賣的——外部性和科斯定理(1 / 2)

我的一個朋友開了一個韓國小吃,房間已經裝修完畢,廚具也調試好了,牌匾端端正正地懸掛起來了,萬事俱備,隻欠東風——就差營業執照了。可是半路殺出個程咬金來,工商局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要求我的朋友出示環保許可證。朋友跑到環保部門要了一個表格,傻眼了!表格上有致命的一條——需要征求樓上居民的同意。他來找我想辦法,我能有什麼辦法呢?

《憲法》、《環境保護法》賦予公民有享受安靜、清潔環境的居住權,就是說每一個公民都有權利生活在安靜、空氣清新的環境裏。現在你在一樓開飯店,樓上的居民享受安靜生活環境的權利就被你侵犯了,其次夏天的時候不敢開窗戶,因為你樓下炒辣椒,樓上就要打噴嚏,空氣被你的油煙汙染了。所以你在一樓開飯店,樓上的居民首先就是受害者,因為環保法將清新的空氣、安靜的環境界定為公共物品,每一個人都有權利享受,每一個人都有義務保證他人的權利不受侵害,每一個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利,侵權人就要為此付出一定的代價。在你開張之前環保部門要求你征求樓上居民的意見是對你負責任的做法,否則開業之後你的糾紛和麻煩是不會少的,損失可能會更大……

我將上邊的這套理論和朋友說了半天,朋友似乎明白了一些,但是心裏很不是滋味,前前後後已經扔進去10多萬了,如果飯店不讓開張,投進去的錢都變成了沉沒成本,絕大部分都是向親屬和朋友們貸來的,那往後的日子可就沒有辦法過了。後來我幫朋友出主意,從一樓到六樓安裝了一個排氣筒,後廚的電機也換成了進口的,將噪聲降低到最小的程度。朋友拎著水果陪著笑臉和樓上的各家各戶說小話,才總算過了這一關。

一些人的行為損害了他人的利益,這些人並不為此付費,這種現象在經濟學中被成為行為的負外部性。

像我的朋友開的這個小吃就是這樣。類似的例子非常多,像我們常見的小吃、家庭作坊、路上奔馳的汽車……其實都存在著外部性,隻是它對外部的影響比較小,被人們忽略了而已。人們比較關注的是規模比較大的工廠,比如一條河流上遊的化工廠排放大量有害的汙水,雖然企業內部核算是盈利的,每年利潤上千萬元,交納稅款也幾百萬元,但是它對下遊卻造成了非常嚴重的汙染,上萬畝的水田因為水汙染而被迫廢置了,魚塘已經無魚可養,但是汙染者並沒有負擔下遊因此造成的損失。

汽車風馳電掣地在路上奔馳,汽車的擁有人享受了駕馭的幸福和樂趣,汽車排放的大量廢氣卻使他人受到了嚴重的損害,它製造的高強度噪聲也影響了路人的舒適感,而且它也影響到行人的安全感,但是它並沒有為他人付費;內蒙古草原由於過度放牧,導致了草原的退化,水土流失,導致草原出現了沙漠化現象,內蒙古的草原變成了沙漠,西伯利亞的冷空氣從內蒙經過的時候,就將黃沙帶到了華北,北京周圍一到春季就黃沙漫天……

談到這,使我想起一件事情來: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在努爾哈赤的故鄉新賓縣環保局工作,當時那裏有兩個造紙廠,這兩個造紙廠每天不間斷地向河水中排放上萬噸的汙水。而兩個造紙廠的下遊就是沈陽、撫順兩個城市的水源地——大夥房水庫。所以省環保局多次要求這兩個造紙廠停產。但是上遊和下遊爭執了多少年,也沒有一個結果,現在我已經離開那裏多年了,造紙廠是否關閉我也無從知曉。但是當時的情形我卻記得很清楚。下遊要求上遊的造紙廠關閉,如果造紙廠關閉,下遊是最大的收益者,而上遊麵臨的則是幾千人的失業。上遊的行為使下遊受益,按理說下遊應該對上遊給予補償。但是下遊以造紙廠排放汙染物超標為由,拒絕給予上遊補償;而上遊又強調自己交納了排汙費,排放汙水是正常現象,而且河水有自我淨化的能力,被汙染的河水流到水庫的時候已經達到地表水的標準,拒絕下遊關閉造紙廠的要求……雙方就這樣僵持著。

有的時候,一些人的行為增益了他人的利益,而收益人也不為此付費,這種現象在經濟學中被成為行為的正外部性。就是說人的行為有負的外部性,也有正的外部性。

我在故鄉新賓縣環保局工作的時候,還發生過這樣一件事:由於新賓縣上遊是林區,森林覆蓋率比較高,森林對水源有涵養作用,所以下遊為了保證水庫來水的充沛,要求上遊多栽樹,提高植被率,但是不準上遊采伐樹木……上遊栽樹下遊飲水,上遊投入下遊收入,上遊又不幹了。因為這是一個賠本的買賣。上遊隻有投入沒有產出,下遊隻有產出沒有投入。對上遊而言上遊植樹造林對下遊就具有正的外部性,下遊就應該為上遊的行為付費。但是上遊擰不過下遊,下遊是省政府、市政府,上遊是縣政府。這有什麼辦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