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空中樓閣——阿羅不可能定理(1 / 2)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通過投票進行某種選擇是非常普遍的行為。比如我們在單位裏評選先進,比如我們人大代表投票選擇委員長,再比如家庭中決定儲蓄存款的投資方向,是買樓房出租還是投資做生意等等,都是通過個人投票選擇的。就連美國總統的大選、波黑是獨立還是不獨立、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使用什麼語言等等,這樣的重大問題也是通過投票進行選擇的。可見,投票無論在社會活動還是在私人生活中都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因為投票是經濟人通過個人的選擇對公共選擇實施影響的活動,理性的經濟人通過對重大社會活動的分析,從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出發,對公共事務作出附和自己意願的選擇。可見,公共選擇和個人的選擇、個人的利益是緊密相連的。

但是這種司空見慣的事情,人們常常會忽略了對它的關注,你知道嗎?不同的投票規則對我們投票的選擇效果會產生很多重大的影響。比如有的投票規則規定,必須所有參加投票的人一致通過決策才產生效力,比如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WTO的談判,都是采用的一致通過原則;還有的投票規則規定要半數以上多數通過決策才生效,比如日本、俄羅斯等國的總統選舉就是采用的半數以上多數的原則;還有的投票規則規定簡單多數通過原則,比如中國台灣省的選舉,規定無論是否超過半數,誰的票多誰就勝出;再比如奧林匹克舉辦城市的選擇則采用了少數淘汰製的選擇辦法……

哪一種投票的規則是最好的呢?一致通過原則可以說是公共選擇的最高準則,但是一致通過原則的成本太高、效率太低。像世界貿易組織進行的烏拉圭回合的談判、多哈談判,一談就是一年兩年,中國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一談就是13年,這個代價太昂貴了、成本巨大,不僅得不償失而且事事都要一致通過也不現實。所以這個最高準則一般情況下是很少有人使用的。

市場經濟社會裏的選擇要求效率最高、成本最低。

所以在一般的情況下,人們多半是遵循“多數同意”的原則。這種多數同意原則簡便易行,效率高、成本低,而且對理性的經濟人來說,多數人的理性選擇雖然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是肯定不會是最壞的。雖然表麵看這種規則有一種多數人強迫少數人的強製色彩,但是它在少數人受損的情況下卻使多數人受益。正如丘吉爾所說的那樣:“民主製度不是最好的製度,但它是我們能夠找到的最好的製度。”所以它是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一個比較好的製度。

但是,是不是遵循多數同意規則進行公共選擇就一定會得到滿意的結果呢?也不一定!

比如甲、乙、丙三個奧委會成員對北京、倫敦、悉尼三個申辦奧運會的城市進行選擇。甲認為北京最好,倫敦次之;乙認為倫敦最好,悉尼次之;丙認為悉尼最好,北京次之。現在想要從三個城市中淘汰一個,三個委員進行投票,結果甲選擇北京、倫敦,乙選擇倫敦、悉尼,丙選擇悉尼、北京,三個城市各得兩票。還是無法選擇!

假如現在改變規則,從三個城市中淘汰兩個城市,結果北京、倫敦、悉尼各得一票,還是無法選擇淘汰對象。其實這種事情在我們的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比如在我們年終評選先進的時候,經常會遇到這樣的難題。這個時候多數情況就由首長拍板決定了。而社會的公共選擇卻不能由領導拍板決定的。

這種“投票悖論”的現象是200多年前一個叫孔多塞的人發現的。200多年過去了,很多經濟學家都進行了很多的努力,希望克服孔多塞的“投票悖論”,尋找到一個更有效的、所有人都滿意的、或者說最優的選擇。但是一直也沒有人得到一個滿意的結果。

正當人們在苦苦尋找的時候,美國經濟學家阿羅迎頭給人們潑了一盆冷水,他認為這種讓所有人都滿意的最優選擇根本就不存在,他在《社會選擇與個人價值》這本著作中提出了著名的“阿羅不可能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