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製度規範的作用
社會規範是社會成員互動和開展活動所遵循的行為標準,也是社會對其成員行為的共同期望。當這些規範和行為標準為每個社會成員所認可,並成為自覺行動時,就發展成習慣。公眾參與在中國作為一個新事物,要為廣大公眾所認知,僅僅靠宣傳是遠遠不夠的,製度規範的保障和約束是不可缺少的。如鄧州市的“4+2”工作法在推行過程中就借助了製度規範。采取了如下一係列的保障措施。
第一,形成製度,嚴格監督。鄧州市在嚴格規範“4+2”工作法程序的同時,加強了監督和懲處力度。市、鄉、村各級都成立了相應的監督和督導機構,組成工作隊經常深入鄉村了解各村“4+2”工作法的開展情況。對“4+2”工作法開展不好的村,給予一定的組織紀律處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記大過,以及撤職處分等。對那些長期不運用“4+2”工作法、情節嚴重的村幹部,撤銷其相應職務。
第二,加強市、鄉、村“4+2”工作法的銜接。要求鄧州市各相關職能部門在安排村級工作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到農村的現實,在製訂方案、決策的時間安排上,要充分與“4+2”工作法的內容和程序相對接,把相關的因素考慮進去,便於鄉鎮和村的實際操作。而鄉鎮一級在安排實際工作時,則要充分考慮村級組織“4+2”工作法這一程序要求,考慮的內容和程序相銜接,不能按照傳統式的行政命令式的方法去工作,要給村一級留下充分的操作時間和空間。
製度規範一旦形成,可以在兩個方麵發揮作用。第一,可以促進相關群體、成員認知的標準化。製度規範作為社會成員一致性的標準,它統一著社會成員的意見和看法,調節著他們的行為。社會成員以此來評價自己和其他成員的行為。即使有個別人持不同意見,但由於製度規範的壓力和個人的從眾性,也勢必使其與規範保持一致。因此,製度規範在群體成員的共同活動中一經形成,便具有一種公認的社會力量,並不斷內化為人們的心理尺度,成為對行為的判斷標準。第二,製度規範對相關利益群體和社會成員的行為具有定向和約束功能。製度規範對相關成員的約束作用主要表現在社會輿論和製度懲罰中,當某些人員的行為與製度規範相矛盾時,其他成員會根據製度規範對這種行為作出一致的判斷或結論,這種帶有情緒色彩的共同意見對個人的行為具有約束作用,使之不至於違反製度規範。製度規範不僅約束著成員的認知和評價,而且還指示了人們滿足需要所采取的方式和相應的行為目標。
因此,要形成公眾參與的社會氛圍,需要不斷完善公眾參與的製度規範建設。從被動接受這些規範,到自願遵守這些規範,再逐漸把公共參與的理念內化為自覺行動,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