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參與公共事務決策和管理的程度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自身的參與能力。目前我國農村農民參與現狀仍麵臨著參與素質參差不齊的困境。其中相當一部分農民難以準確表達自己的意願和要求,在參與土地管理過程中難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傳統文化影響,農民祟尚“關係”、“金錢”和“權力”、無視和排斥法律是一些農民的普遍心態,他們往往視法律為“錢、權”的附屬物,而當自身權利被侵害時,或者渾然不知,以“法盲”的形態出現;或者屈從於權威、忍氣吞聲,甚至出現置法律法規而不顧、“以暴製暴”的現象。而正是因為法製觀念淡薄,造成了農民參與意識和參與動機不強的後果。盡管公眾參與土地管理有法可依,但大部分農民對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並不到位,不願按照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既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也正是由於其缺乏法律意識觀念和主體意識,大多數農民對於參與村級公共事務的態度是消極的,加之在農村土地管理的過程中存在參與成本的問題,相當一部分農民參與的積極性不高,普遍存在“搭便車”的消極參與心理。因此,農民必須轉變“搭便車”的消極參與心理,在參與的過程中不應僅僅考慮個人利益、局部利益,而應考慮到社會整體的利益。所以,提高農民的參與能力是促進土地管理過程中農民參與的重要基礎。本文就土地管理中的參與式培訓、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等途徑提升農民的參與能力進行探討。
6.2.1 開展參與式培訓
公眾參與作為一種新式民主形式或理念,在國內的發展曆程還很短暫,對於農民參與土地管理的知識與能力培訓,還處於剛剛起步階段。農民作為農村土地管理的重要參與主體,由於其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參與能力較弱。如果不首先解決參與者觀念的轉變和參與能力建設問題,農民的參與就是一句空話,這種基礎上的農民參與充其量是在參與口號下的形式主義。美國社會學者英格爾斯在談到人的現代化時有過精辟的論述:“那些完善的現代製度以及伴隨而來的指導大綱、管理守則,本身是一些空的軀殼。如果一個國家的人民缺乏一種能賦予這些製度以真實生命力的廣泛的現代心理基礎,如果執行和運用這些現代製度的人,自身還沒有從心理、思想、態度和行為方式上都經曆一個向現代化的轉變,失敗和畸形發展的結局是不可避免的”。實踐證明,傳統的培訓方式不利於農民參與能力的提高,傳統培訓,不僅所涉及的培訓對象很窄,而且僅有的培訓內容和形式也主要以教員講授、學員聽課做筆記、最後總結考試的形式來進行。這種注重形式和內容而忽略過程的培訓,不僅使學員往往被動接受知識,而且導致了培訓的過程僵化、內容不符合實際、效果欠佳的結果。
另外,教員在傳統的培訓中往往與學員處於相對隔離的狀態,強調的是知識的傳遞,整個過程重點在講授這個環節,不管培訓的方式采取的是板書、投影儀、幻燈片還是其他多媒體形式,講授過程結束也就意味著知識傳遞過程的結束,實際效果取決於被培訓者的接受能力。而被培訓者文化水平較高、理解和接受新鮮事物的能力較強,其收獲就大,一旦被接受者文化水平偏低、培訓方式和內容不符合被培訓者的知識體係,培訓效果就大打折扣。采用參與式培訓是一種提高農民參與能力的有效方式。參與式培訓的核心是啟動一種能使培訓者和被培訓者相互間知識認同和融合的過程,創造一種平等學習的氛圍,提供一個培訓者與被培訓者以及眾多被培訓者之間相互學習、相互交流的平台。這種培訓方式抹平了培訓者與被培訓者之間的界限,強調成員的能動性、自主性和人際互動性,被培訓者由原來單一的受眾角色轉換到學習活動的主動者,需要在學習活動中貢獻自己的智慧和信息。
參與式培訓的目的,首先在於培養農民的主體意識。農民的主體意識是提高參與能力的心理基礎。農民隻有意識到自己的主體地位,才會意識到作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才有可能形成主動參與的意識;其次,要培養其權利意識和參與意識。農民享有充分的權利,形成自覺的權利意識,才能真切地意識到自己的主體地位,從而產生參與行為;最後,培養農民的平等意識和法製意識。農民的平等意識包括農民主體地位的平等、依法享有的權利的平等、參與的機會和條件的平等。這樣,農民不僅可以自由表達利益訴求,而且可以平等地獲得公平競爭的機會,從而學會運用合理的參與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結合相關學者對農村“參與式培訓”方法的探索和歸納,我們把公眾參與農村土地管理的參與式培訓歸納為以下七個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