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製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為了為征地補償提供依據,直接為征地服務,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各市、縣應該製訂統一的區片綜合地價,積極推進“同地同價”。製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文件的有關規定,從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農民生產和生活實際需要出發,妥善處理征地補償標準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法定補償標準與農民補償要求之間的關係,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要防止以製訂和公布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為由,壓低征地補償標準的做法。
最後,補償標準公示。讓農民能夠了解地價確定的依據和補償依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要公示補償標準,使被征地農民能充分了解到地價的市場行情和類似的補償個案。並依法組織聽證,解釋補償標準的製定依據,計算方法。廣泛聽取有關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群眾及社會各方麵的意見和建議。此環節是以政策接受和支持為目的公眾參與,一方麵有助於農民對征地補償環節的理解和接受,另一方麵也有助於更好地維護農民自身的權益。所以,在參與過程中,應更加注重農民和政府的雙向互動,使農民能夠更加了解政策的實質。
(4)安置方式的確定 安置方式要充分考慮農民原有的生活習慣,考慮農民的勞動特點和生活方式的適應性,考慮他們已有的人際群體和關係。因此,要堅持從農民的需要和實際出發,一般采用訪談和座談會的形式來了解農民的需要和生活方式特點。特別要關注一些特殊利益主體(婦女、兒童、老人、殘疾家庭),了解他們的特殊情況和特殊需要,探討采取哪種安置方式比較合適他們,不同的群體可以製定不同的安置方式。避免“一刀切”的安置方式。如浙江省就根據不同被征地農民的需求和具體情況確定了十種形式的安置方式。
第一種,調整承包地安置。對人均耕地比較多,被征用土地相對較少的村,采取調整承包地安置,保障農民生產生活需要。
第二種,留地安置。在被征用的土地中按一定比例(一般10%左右),返還給被征地村合作經濟組織,並免繳有關規費,用於發展第二、三產業。
第三種,建標準廠房,產權屬村,出租獲益。開發區、園區在征用土地過程中,除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農民個人外,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改而由征地單位建標準廠房,產權屬村,出租獲益。
第四種,兩套農民多層公寓安置。該安置形式主要針對城郊結合部的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每戶獲得兩套多層公寓,一套用於自己店住,剩餘房子用來出租,獲得穩定的經濟來源。
第五種,社區股份經濟合作安置。把股份製的機製引入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社區股份經濟合作安置被征地農民。
第六種,貨幣安置,自謀職業。指對被征地農民實行貨幣補償,由其自謀職業,獲得生活來源。
第七種,企業等用地單位安置。在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用後,由用地單位安置被征地農民,使其就業,獲得生活來源。
第八種,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獲得基本生活來源,所需經費由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共同承擔。
第九種,技能培訓,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由企業開單,政府埋單,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勞動技能培訓,促進就業。
第十種,改革征地製度,實行租賃製度,獲取土地長期收益。
多種形式的安置方式,給農民多種選擇的權利和機會,可以滿足農民的不同需要。安置方式的確定,隻有在農民的廣泛參與下才能最大限度滿足農民的需要。
(5)聽證告知和聽證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聽證告知書》,將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內容,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並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聽證告知書》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在被征地所在的村內張貼並告知被征地農民。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願放棄聽證的,應當填寫《聽證送達回執》。
需要指出的是,征地補償聽證會一般由土地管理部門機構派人主持,參加人除了土地管理部門、被征地農戶和用地單位三方外,還應有審批機構指定的專門的土地評估機構和相關法律專家的參與,以提供專業的市場分析、各種參考數據以及征地法律解釋等,有利於保護缺乏專業知識的農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聽證過程中允許一定數最的普通公民旁聽,甚至可以通過廣播、電視作現場直播。確立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科學公開地處理聽證意見,並公開聽證結果、處理意見的方法和過程以及效果,實現實質性參與,發揮聽證的真正功效。
(6)製定“四案一書”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四案一書”不是土地管理部門單方麵的事情,還需要相關專家、評估機構、被征地村集體和被征地農民的參與,並有媒體的跟蹤報道,可以通過聽證或者座談會的形式來完成。主持人由土地管理部門機構派人擔任。第一階段就征地方案進行討論,就征地的具體範圍、征地開始時間、征地的方式等達成一致後,開始第二階段對於補償方案、土地環境保護方案、土地整理方案進行探討。達成相關的初步協議,對聽證過程中各方出示的證據等進行備案,可以作為日後產生爭議的處理依據。同時由審批機關對於聽證產生的初步協議進行認定,並予以公示。意見不一致時,可以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可以申請政府裁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保證補償方案的公正性。
3.征地實施階段
此階段的公眾參與主要是通過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登記等來進行。
(1)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和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被征用士地的所有枚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征收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①征地批準機關相關情況、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③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④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⑤谘詢、意見反饋的時間、方式、具體地址、電話、郵箱;⑥查閱或索取相應文本的地點及手續;⑦仲裁機構的具體名稱、具體職責、辦公地址、辦公時間;⑧辦理有關事宜的具體要求、聯係方式(電話、傳真、郵件地址、電子郵箱、網址)等。
公告的目的在於對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的確認,有助於被征地利益主體對征收土地方案內容的了解和認同,使土地征收活動正常開展;有助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居民對征收土地方案的執行進行有效監督,保證土地的使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保證被征地居民的權利和利益得到保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最好直接送達到每戶、以簽字這種送達回證的方式為證,以保證每戶村民能夠知曉。土地主管部門應建立有效信息反饋機製,設置專門的機構和人員收集、整理、分析和解決反饋意見,受理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問題舉報,建立爭議栽決機製。有任何意見的,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複議或者申訴,對複議或者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的規定,既有利於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加強對其約束,防止其濫用征收權,同時也為被征收者提供了有力的救濟途徑,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2)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在辦理補償登記後,被征土地所在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具體由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內容包括:①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麵積;②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③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④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⑥被征地人口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以及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⑦谘詢、意見反饋的時間、方式、具體地址、電話、郵箱;⑧查閱或索取相應文本的地點及手續;⑨救濟方式和仲裁機構的具體名稱、具體職責、辦公地址、辦公時間;⑩辦理有關事宜的具體要求、聯係方式(電話、傳真、郵件地址、電子郵箱、網址)。
需要注意的是,在縣或市級土地管理部門將公告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後,能夠對修改後的補償安置方案再次做出公告,使農民做到心中有數,也是對農民參與積極性的一個有效的鼓勵。為了保證所有受影響農民都能夠了解自己的權益,還應當以農民補償安置信息冊的形式公開到所有的利益相關者,設計機構與實施機構還應向受影響者解釋信息冊的主要內容。
(3)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依照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征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方案和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為充分給農民參與的時間,費用的支付日期應自爭議處理結束後開始算起。補償費的發放可以按照實物卡,依據補償標準,由當地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人和戶主簽字,建立被征地農民補償資金卡,作為各方同意的補償費與補助費支付依據,做到每戶一卡,詳細計算出補償資金,並張榜公布,農民自己複核,讓群眾監督。農民有關於補償費的知情權、使用決策權、管理參與權,在公開農民補償費用的前提下,可以建立由農民代表組成的理財小組,監督和管理補償資金。對於歸農村集體所有的那部分補償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相應的賬戶並推行民主管理機製,涉及一定資金限額的使用必須得到集體成員2/3以上多數的同意,同時定期向集體的成員公布收入支出等使用情況,對於賬戶中資金的變化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