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被征土地所在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具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以書麵形式公告方案,包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麵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以及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在公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門提出。市縣土地行政部門聽取被征地農民的意見,並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采納情況,聽證筆錄(如舉行聽證會的)等報人民政府審批。市、縣政府確定並批準征地補償方案並報省政府土地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用地單位和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由市、縣土地行政部門依照方案組織實施。自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被征地的組織和農民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並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和地上附著物的拆遷方案,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組織和農民有權拒交土地;對被征收的土地進行清理,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期移交土地,處理征地過程中的各種爭議;填寫征地結案報告、建立征收土地檔案,對各征地村勞力安置協議、土地征收協議、勞力安置政策、地上作物補償清單等征地資料收集歸檔。
3.2.3 土地征收中農民參與的框架
從土地征收過程可知,我國征地的過程基本上還是一個“自上而下”的過程。而在此過程中,無論是在用地預審階段,還是在用地審批和實施階段,農民參與都是嚴重不足的,對征地隻有聽從的義務,而無選擇的權利。主要表現如下:
首先,在用地預審階段,此階段主要是建設用地單位就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並向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預申請,然後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此次征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內農用地轉用計劃和國家土地供應的政策,如符合就批準,否則不予批準。所以,在此過程中,對農民參與並沒有嚴格的要求和規定,隻是用地單位和政府部門之間的接觸,農民的知情權沒有得到滿足。
其次,在土地征地的用地審批和實施兩個階段中,筆者根據參閱相關土地管理法規和條例,認為我國目前的土地征收中農民的參與環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①被告知土地擬征用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②征地方案公告;③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④被征地農民到地政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⑤申請聽證。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具有聽證的權利。
通過上述各土地管理法規和條例的梳理,我們可以看出審批階段的農民參與,是一種被動的參與。對於征地方案的擬訂和報批基本上是專家和政府部門等內部的事情,農民無從知曉。理論上,審批機關可以代表公眾利益,而事實上,缺乏農民參與的審批過程是一種缺乏公平性和公開性的行為,難以真正地維護農民的權益;而在征地實施階段的農民參與,也往往是處於被動參與的境況,或因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保障僅有的參與環節,也往往流於形式。
要保證農民的全程參與,首先需要在征地預審階段增加農民參與的環節。有些情況下推動土地使用者與被征地農民的直接協商是必要的。為了使農民有更充分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應該推進農民征地過程的全程參與模式,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根據征地過程初步建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的農民參與框架,主要探討每個階段農民參與的內容和參與的方式。
1.征地預審階段
此階段需要掌握被征地社區社會經濟發展的變化以及居民的需求特點,沒有充分的數據和資料分析當地社會經濟情況,了解征地對當地農民可能帶來的影響,就不能草率的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以,此階段,對申請單位的調查、對項目會給當地居民可能帶來的影響的調查以及公共利益的認定都需要當地農民參與,以便收集真實信息和意見。主要有如下幾種參與方式。
第一,選擇調查機構。調查機構應為社會上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的有專業調查能力的中立機構,來對公共利益目的進行調查,並將此機構的具體情況,例如產生時間、性質、與政府部門的關係、機構人員設置和簡介、以往展開過的調查項目和人們的意見和評價等在被征地所在地進行公布。
第二,公告。公告的內容應包括征地目的、用途、範圍、調查事項的簡介,調查開始結束時間,農民可以提出意見和查閱資料的途徑和地點。公告的方式除了在調查事項所涉及土地所在地的報紙、電視等媒體上予以告知外,還應要求調查地點所在的一級土地行政管理機關到調查地點進行宣傳講解公告內容。並通過舉行聽證會等方式以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這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就可充分參與到征地過程之中,從而保障其願望受到應有的重視。
第三,在進行調查時,要對土地的可利用性收集多方麵的信息。聽取農民對土地資源的了解情況、土地利用曆史、土地利用中的問題以及利用建議和製定政策的意見等,了解當地的風土人情、社會資源、補償意願、失地對生活方式的影響和改變等。這些信息應列入用地預審、審批和實施的前置程序,也是決策前的必要程序。
第四,調查結果分析論證、並進行認定和公示。調查機構進行調查結果的彙總,分析論證,撰寫調查報告,並送至審批機關。審批機關在收到調查報告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參照土地的總體規劃對調查報告的內容做出認定,之後將結果以及判斷的法律依據、事實根據以書麵送達的形式告知申請人和被征地村集體和農民,並告知聽證和申訴的時限、地點以及途徑,將結果在社會上予以公示。
預審階段的社區調查或農民參與,除了選擇專業調查機構外也可以由政府部門組織完成。
2.征地審批階段
征地審批階段的公眾參與,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1)征地告知 告知的方式很多,首先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製作《征地告知書》,告知書主要的內容包括:
①征地申請企業的名稱、性質,主要領導人、負責人,企業注冊等級情況;
②企業的資產和信譽情況;
③企業與政府是否存在特殊聯係;
④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
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及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⑥建設項目總平麵布置圖;
⑦征地的範圍、種類、麵積、權屬;
⑧土地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補償標準及安置途徑;
⑨谘詢、意見反饋的時間、方式;
⑩查閱或索取相應文本的地點及手續;
(11)征地調查的時間、享有哪些權利和救濟途徑;
(12)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等。
《征地告知書》可以簡單明了,但要明確查詢告知內容詳細資料的途徑和方法,《征地告知書》由國土管理部門負責在被征地所在的村內張貼,並發送到每個村民家中,告知書以被征地農民簽字送達回證的方式為證,保證每個居民能夠知曉。
首先,在有條件的地方,市、縣國土管理部門應當將《征地告知書》在互聯網上發布、在當地電視台播出。張貼、發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書》的過程,應當進行攝像和錄像,照片和視頻資料要妥善保存備查。
其次,可以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和村民大會。召開村民大會,是深入宣傳政策,吸引農民參與的必經途徑。在開村民大會之前,應該盡可能多的搜集、了解相關的征地資料和信息,詳細為村慚介紹征地的作用、位置和補償標準以及安置方式,幫助他們分析其優勢和劣勢,存在的發展機會等。村民大會召開時應廣泛宣傳,鼓勵每一位農民都能積極地參與。應聽取村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將意見反映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
再次,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召開群眾座談會。將與征地有關的各方利益主體(被征收集體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力人,村民代表,建設項目的用地單位,可能受該建設項目影響的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力人),和市、鄉、鎮(辦事處)分管土地的領導集中起來進行交流和討論,能在較短時聞裏對告知書中所涉及的內容進行直接的溝通,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相互之間有更好的了解,一些疑惑在這個平台上得到解釋,能對某些問題達成一致看法。
(2)實地調查 此調查事項應包括土地價值評估(土地界址、地類、範圍麵積大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價值)、自然生態環境調查及工程對生態的影響、被征地農民生活來源、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和就業情況。
第一,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可由國土管理部門委托專門的勘測設計院、建設單位、市、縣級土地部門及其相關職能部門、鄉(鎮)政府、村委會、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農民組成一個調查小組,共同參與調查、測量、登記、統計工作,並對此調查小組進行係統的培訓,使每個成員對調查有統一的標準和尺度。
第二,建立原始資料檔案。
第三,調查結果的反饋與公布。對調查出的實物指標應及時與被征地集體組織和農民進行反饋並張榜公布,村委會對受影響的集體所有土地及財產數量進行確認,並簽字蓋章;被征地農民對其所擁有的房屋及其他財產進行確認,並簽字蓋章,既作為征地審批的依據,又作為以後賠償的憑證。實物指標登記做到一戶一卡,卡上詳細標明家庭人口狀況、財產狀況、生產狀況等內容。
(3)補償標準確定 首先,注意征地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相關信息做到公開透明。讓被征地農民充分了解相關征地的法律和政策,理解土地補償標準製定和土地補償費分配的程序。可以嚐試推行信息上網工程和設立不同級別和類別的政府信息公開谘詢點。隨著現代化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網上參與不再是一件難事。在世界各國積極倡導的“信息高速公路”的五個應用領域中,“電子政務”被列為第一位。發展電子政務對於促進農民參與具有積極作用,是拓寬農民參與的有效渠道。電子政務能夠提供真實公開的信息環境,可以使政府信息公開化、透明化和互動化,從而提高了農民廣泛參與征收過程的可能性和參與水平。政府可以將征地信息公布到網上,農民可以清楚地了解政府具體的征地措施,補償資金的撥付、發放、使用程序和相關規定,還可以在網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