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毛澤東笑談秦滅楚!共和國憲法開新篇(1)(3 / 3)

就在這重要時刻,高崗於10月14日向毛澤東送上了《關於東北農村的生產合作互助運動》的報告。報告說:東北農村,在土地改革的基礎上,經過三年多發展生產的運動,農村經濟獲得了普遍的上升。經濟上升的農戶約占總農戶的95%。其中上升到中農水平的約占60%!70%;較土改時有顯著改善的約占25%!30%;上升戶中約有20%已成為富裕中農。新富農發展較慢,據各省中發展最多的黑龍江省統計,約占農戶的0.8%。“東北農村經濟普遍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由於經過土地改革、摧毀了地方與舊富農的經濟之後,黨就將貫徹毛主席關於組織起來、發展生產的方針,作為農村工作的重點,並在組織農民生產與交換方麵積極推行了合作互助與供銷合作政策,以便有步驟地改造農業經濟,使之由個體逐步向著集體發展。”當前組織起來的合作互助組,主要有四種形式:插犋組;農業三大季換工組;農業、副業結合,長年不散,比較定型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型的,即有一定數量的公共財產、並進行集體勞動的。根據東北地區的經驗,報告認為合作互助發展的一般規律是:“由季節性的、單純農業生產的、小型合作互助組(第一種形式)到農業三大季的插犋換工(第二種形式),再到農、副業結合的常年互助(第三種形式),然後到土地入股、集體耕種,或共同占有一定數量的公共生產工具,共同生產的農業合作社形式(第四種形式)。”報告列舉合作互助組的作用主要有三點:第一,提高了農業生產力,多打了糧食,擴大了經濟作物的種植麵積,推廣了新式農具的使用範圍,容易使農業逐漸走向計劃性的生產,增加農民收入;第二,促進了農村經濟的普遍上升,使農民破產下降的可能性大為減少,農村的階級分化也小;第三,教育組織了農民,起了逐漸地改造農村經濟、改造農民的思想與生活習慣的作用。在對合作互助組的指導方針上,報告明確表示:“繼續堅持貫徹毛主席屢次指示的方針,即根據群眾的自願與需要,加以積極扶助與發展,並逐步由低級引向到較高級的形式。”強調要有重點地發展農業合作社,同時力爭各類形式的合作互助組能夠做出比較優良的成績,來積極動員與吸引“單幹”的農戶自願加入各種類型的合作互助組。

毛澤東看了高崗的報告以後,於10月17日將此件批給劉少奇、周恩來、朱德、陳雲、彭真、陳伯達、胡喬木、楊尚昆,並囑楊尚昆“印成一個小冊子,分送各中央局,分局,各省市區黨委。同時發給中央各部門,中央政府各黨組,此次到中央會議各同誌及到全國委員會的各共產黨員。”毛澤東還同時為中共中央起草了一個批語,充分肯定了高崗的報告。批語說:“中央認為高崗同誌在這個報告中所提出的方針是正確的。一切已經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務的地區的黨委都應研究這個問題,領導農民群眾逐步地組成和發展各種以私有財產為基礎的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組織,同時不要輕視和排斥不願參加這個運動的個體農民。”這樣,高崗就又得了“一分”。

在批評“新稅製”中組成了“經濟內閣”

1952年12月31日,政務院財經委員會頒布《關於稅製若幹修正及實行日期的通告》和《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於1953年1月1日在全國實行。新稅製規定:“應稅貨物,一律按國營公司批發牌價核稅;加工、定貨、包銷者同。”也就是不分公營、私營,一律平等納稅。

毛澤東認為,新稅製提出“公私一律平等”納稅,有利於資本主義,不利於社會主義,違背了七屆二中全會的決議。是政務院在組織上犯了分散主義的錯誤。根據他的提議,中共中央於1953年3月10日作出了《關於加強中共人民政府係統各部門向中央請示報告製度及加強中央對於政府工作領導的決定》(草案)。決定尖銳地指出:為了使政府工作避免脫離黨中央的危險,今後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和重要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事項,必須經過黨中央的討論和決定或批準。為此決定:

第一,政府各部門對於中央的決議和指示的執行情況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均須定期地和及時地向中央報告或請示,以便能取得中央經常的、直接的領導。

第二,為了加強中央對於政府工作的領導,以及便於政府各部門中的黨的領導人員能夠有組織地、統一地領導其所在部門的黨員,貫徹中央的各項政策、決議和指示的執行,今後政府各部門的黨組工作必須加強,並應直接接受中央的領導。因此,現在的中央人民政府黨組幹事會(1950年1月9日建立,周恩來任書記——引者注)已無存在的必要,應即撤銷。

第三,今後政務院各委和不屬各委的其他政府部門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工作均應分別向中央直接請示報告,如屬兩個部門以上而又不同隸於一委的事項,則經由政務院負責同誌向中央請示報告。如係主席直接交辦的事項,應直接向主席請示報告。

如應向中央請示報告的事項而竟未向中央提出,則最後經手的政府負責同誌應負主要責任。

為了更好地做到現在政府工作中的各領導同誌直接向中央負責,並加重其責任,特規定明確的分工如下:

國家計劃工作,由高崗負責;

政法工作(包括公安、檢察和法院工作),由董必武、彭真、羅瑞卿負責;

財經工作,由陳雲、薄一波、鄧子恢、李富春、曾山、賈拓夫、葉季壯負責;

文教工作,由習仲勳負責;

外交工作(包括對外貿易、對外經濟、文化聯絡和僑務工作),由周恩來負責。

其他不屬於前述5個範圍的工作(包括監察、民族、人事工作等),由鄧小平負責;

根據中共中央的決定,5月15日,政務院發出《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財政經濟部門的工作領導的通知》對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財政經濟部門的工作領導,重新作了分工。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