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趕到會場時,5國會議10名成員已到齊。二人剛剛落座,就見日本代表牧野仲顯起身發言:“在歐戰中,我大日本國出力鏟除了德國在太平洋海軍基地,使協商國在遠東交通暢通,商業自由,此功甚大,不可辱沒。故我們要求德國將膠州租借地、鐵路及其他德國在山東所享有之各種權利無條件讓與日本。”
王、顧二人這才明白原來日本想攫取山東。由於中國代表團未曾專門準備過山東問題,他們不敢貿然發言。於是顧維鈞回答說:“此項問題關係中國利益甚大,深望聯邦各國等中國代表協商後,再行審查定議。”會議遂決定翌日再聽取中國代表發言。
當晚,中國代表們召開緊急會議,商討對策。勢態驟變,眾人都十分憤慨,七嘴八舌地痛斥日本的無理要求,一致表示決不能向日本妥協,一定要力爭山東。
這一消息傳到國內,得到徐世昌的首可。在最初一開始,徐世昌政府與全國人民一樣,是有著基本的愛國心和民族榮譽感的。
但這時,五強國之間的利害衝突日益激烈,當時法國、意大利為了拉攏日本積極對德作戰,也答應將德在山東之特權、太平洋赤道以北各島全部讓與日本。如今他們不得不考慮履行諾言,美國考慮到自身的利害關係;不得不準備做出妥協了。
1月28日,又開“五人會議”。中國代表列席申訴理由,從山東的曆史、地理、文化各方麵說明:“膠州租借地、膠州鐵路及其他一切權利,應直接交還中國。青島完全為中國領土,當不容有絲毫損失。”日本代表繼起發言,說膠州灣已在事實上成為日本之領屬;並說:“中日兩國間,已有交換膠州灣之約,並關於鐵路,亦有成約……”等等。中國代表接著發言,說中日間的密約,中國係被迫而訂,而且是一種臨時辦法,應該由和會作最後之審查解決。
中國代表發言後,第二次討論山東問題的會便又結束了。
會後,日本政府對北京政府施加壓力,日本駐京公使小幡於2月2日親至外交部質問種種。全國輿論十分憤激,而北京政府外交部於2月10日發表的正式聲明中竟說:“中日兩國現正謀親善之實現,更不應有何誤解,盼望我兩國代表在巴黎會議場中,勿再生何等之誤會”。
2月15日,中國代表將山東問題之說帖送交和會,並附件多種,包括二十一條、濟順高徐鐵路合同及解決山東問題換文等等。
3月10日,日本首席代表發表關於山東問題的宣言,說:“關於膠州灣問題,對於中國並不為何等之要求,故無從諒解責問之趣旨。但關於解決此問題之根本上之基礎,中日兩國間業已解決。”也就是說,日本現在享有德國在山東的各項權利,是合法的,而且由中國自行讓與了,有條約為證,將來如何辦理,由日本和中國直接解決,和會及其他國家無權過問。
在此以後,中國代表在會下曾經進行了若幹活動,但都無效果。英法等國和日本因有1917年的密約,是站在日本方麵的。美國雖然想通過中國代表團來抵製日本,但當日本以退出和會及不參加國際聯盟相威脅時,它便又向其讓步了。這樣,在帝國主義各大國的妥協下,中國外交的失敗,已成定局了。
4月16日,“五人會議”討論山東問題,中國代表被禁止參加。在會議上,美國代表提出德國在中國的各項權利、利益,由和會暫收。這項提議,遭到日本代表的拒絕。日本認為:“青島問題中日業有成約,應交日本轉交。”討論結果,“英、德、意各外部均緘默,美外部遂擱議。”
徐世昌得知這一方案後,考慮到直接歸還山東,事實上已難辦到,而五國共管、再交還中國已打破了日本侵吞山東的陰謀,“以夷製夷”業已實現,就由外交部致電陸徵祥,同意在山東必須交還中國的前提下,暫由五國共管。
4月17日,和約起草會開會,美國代表又提出德國在中國的各項權利、利益交五國共管的建議,再一次遭到日本的拒絕。日本代表說:“日本在中國有特殊利益,對於中國問題由五國處置一層,不能同意。”
4月22日,陸徵祥、顧維鈞再次出席五國會議,決定按北洋政府的指示,同意五國共管方案。二人以為山東問題就此解決,他們可圓滿完成任務,所以滿懷期望等待威爾遜發言。誰知威爾遜對5國共管隻字不提,反而一改同情中國的論調,說什麼:“中國、日本既有1915年5月的條約換文於前,又有1918年9月的續約於後,而英法等國亦與日本協定條件,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權利。此次戰爭,本為維持條約之神聖,如此說來,山東問題萬無變更餘地。”
英首相勞合?喬治則提出兩項辦法,一為按照中日成約辦法,一為使日本繼承德國權利,由中國任擇其一。所謂兩項辦法,實際上是一項辦法,即:犧牲中國。勞合?喬治並向中國代表表示:“現為條件所拘束,殊無可如何。”法國總理克裏孟梭則接著說:“英總理所言,亦即完全為我之意。”
4月24日,中國代表另備說帖,分送美總統及英、法總理,提出四項辦法:“一,膠州為交還中國起見,先交五國暫收;二、日本承認於對德和約簽字日起一年以內實行上條之交還;三,中國重視日本因膠州軍事所有費用等,願以款項若幹作為報酬,其數額由四國公決;四,膠州灣全部開作商埠,如有必需之處,亦可劃一區域作為專區,任締約國人民居住通商。”就是這樣的辦法,也被拒絕了。
4月29日,英美法三國會議,日本代表被邀出席。30日,續開三國會議,議定了巴黎和約關於山東問題的下列條款:
(一)第一五六條,德國將按照1898年3月6日與中國所訂條約及關於山東省之其他文件,所獲得之一切權利所有權及特權,其中以關於膠州領土鐵路礦產及海底電線為尤要,放棄以與日本。
所有在青島至濟南鐵路之德國權利,其所包含支路,連同無論何種附屬財產,車站工場,固定及行動機件,礦產,開礦所用之設備及材料,並一切附隨之權利及特權,均為日本獲得,並繼續為其所有。
自青島至上海及自青島至煙台之德國國有海底電線,連同一切附隨之權利特權及所有權,亦為日本獲得,並繼續為其所有,各項負擔概行免除。
(二)第一五七條,在膠州領土內之德國國有動產及不動產,並關於該領土德國因直接或間接負擔費用實施工程或改良而得以要求之一切權利,均為日本獲得,並繼續為其所有,各項負擔概行免除。
(三)第一五八條,德國應將關於膠州領土內之民政軍政財政司法或其他各項檔案,登記冊,地圖,證券及各種文件,無論存放何處,自本約實行起三個月內移交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