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2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1)(1)(1 /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訂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 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製訂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 企業應當編製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

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其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 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 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製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 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或項為依據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利用。

第十五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第十八條 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 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三章 資產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製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製,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製。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 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的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章 負債

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債。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五條 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的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

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第二十七條 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利潤分配活動無關、但會引起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利得或者損失。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形成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會引起所有者權益增加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發生的、與所有者利潤分配無關的、會引起所有者權益減少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條 所有者權益金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二十九條 符合所有者權益定義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十一條 收入隻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 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七章 費用

第三十三條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與所有者利潤分配無關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四條 費用隻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於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八章 利潤

第三十七條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淨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