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財產清查(2)(1 / 2)

實地盤存製是指對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化,平時根據記賬憑證隻在有關賬簿上登記增加數,不登記減少數;月末,根據實地盤點的材料物資的實存數量,來倒擠其減少數,再據以登記有關賬簿。其具體做法是:對於某項材料物資的增減變動,平時隻根據記賬憑證將增加數記入賬簿有關欄目,不登記減少數,期末按照該項材料物資的實地盤存數量作為賬存數量,計算結餘金額,作為賬存金額,再據此按下列公式倒擠出減少數,即:

本月減少數期初結存數+本期增加數-期末實存數

最後再將計算出的本月減少數量和金額以及期末結存金額記入有關賬簿的支出欄和結存欄。

例如,前例若期末對甲種材料進行實地盤點,確定的期末結存量為350公斤。

殊情況以外,一般不采用。特別是對於重要的、貴重的材料物資,不能采用此種盤存製度,而應采用永續盤存製。

財產清查的對象不同,所采用的方法也不同,下麵分別介紹不同種類財產物資清查的方法。

3.1 庫存現金的清查方法

庫存現金清查的要求是:第一,查明庫存現金的賬麵結存數與實際結存數是否完全相符。由於現金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之一,是最易受侵犯的資產,因此,必須加強對庫存現金的管理:應指定專人對庫存現金進行核算、清查,確保其安全、完整和賬實相符;第二,通過現金清查,考核企業庫存現金管理製度的執行情況。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頒發的《現金管理條例》和《現金管理實施細則》是企業現金使用、核算和管理所必須遵守的規章製度。通過現金清查,可以考核單位遵守這些規章製度的情況,如現金的核算是否堅持“錢賬分管、相互監督”的原則,以及現金收支手續的執行是否嚴密等。

現金清查應采用實地盤點的方法。

首先,對現金進行盤點,盤點時出納人員必須在場,不允許以借條收據等抵充現金;其次,盤點結束以後,要將清查結果與現金日記賬的餘額進行核對,如出現雙方不相符的情況,還要編製“現金盤點表”,以反映現金盤點發現的差異以及發生差異的原因。“現金盤點表”。

3.2 銀行存款的清查方法

銀行存款的清查是采用開戶單位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存款賬目的方法進行。

賬餘額應該一致。但在會計憑證傳遞的過程中,由於傳遞時間不一致或其他原因會造成同一筆交易或者事項雙方記賬時間不一致而導致雙方的餘額不一致的情況。為了更好地管理這部分貨幣資金,開戶單位應定期(通常為一個月)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如雙方餘額不等,應及時查明賬目,確保銀行存款的核算正確和資金安全。

開戶單位在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時,一般應以開戶銀行的賬單為依據進行核對。開戶單位在同開戶銀行核對賬目以前,應先對其“銀行存款日記賬”的正確性和完整性進行仔細的檢查,在確認無誤以後,再與開戶銀行的對賬單進行逐筆核對,確定雙方記賬的正確性。開戶銀行的對賬單是銀行記賬複製的賬頁,它詳細、完整地記錄了單位銀行存款的增加額、減少額和結餘額。但是,由於“未達賬項”的存在,即使開戶單位和開戶銀行雙方記賬都沒有錯誤,其“銀行存款日記賬”上的銀行存款餘額與開戶銀行對賬單上的銀行存款餘額也會發生不相等的情況,這就需要進行賬外的調整試算,切實查明雙方賬目是否一致。

“未達賬項”是指開戶單位與開戶銀行雙方由於會計憑證傳遞時間的不同,而造成雙方記賬時間不一致所形成的一方已經記賬,而另一方尚未記賬的事項。以企業為例,開戶單位與其開戶銀行之間的“未達賬項”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企業已收款入賬,反映銀行存款的增加,而開戶銀行尚未記賬;

(2)企業已付款記賬,反映銀行存款的減少,而開戶銀行尚未記賬;

(3)開戶銀行已代企業收款入賬,反映銀行存款的增加,但企業未收到開戶銀行的收款通知,尚未記賬;

(4)開戶銀行已代企業付款記賬,反映銀行存款的減少,但企業未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尚未記賬。

由於以上“未達賬項”的存在,一定日期企業的“銀行存款日記賬”餘額就有可能大於或者小於開戶銀行對賬單的餘額。這就要求在清查過程中,查找出雙方“未達賬項”的金額及產生原因,並據以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從而確定雙方記賬有無差錯。若編製該調節表後雙方餘額仍不相等,則說明雙方記賬有差錯,應進一步核對,查明原因,更正賬簿記錄。以下舉例說明“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的編製方法。

假定某開戶單位20××年6月末“銀行存款日記賬”的餘額為68000元,銀行對賬單上所列出的該開戶單位的銀行存款餘額為76000元。經核對,發現雙方存在下列“未達賬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