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記賬憑證的填製單位和記賬憑證的名稱;
(2)填製憑證的日期和編號;
(3)交易或者事項的簡要說明;
(4)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5)應借、應貸的總分類科目及明細分類科目;
(6)填製、審核、記賬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3.2 記賬憑證的填製方法和要求
記賬憑證除用於調整賬項、結賬和更正錯誤等事項可根據有關賬簿記錄直接填製外,其餘都必須根據原始憑證或彙總原始憑證填製。
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應根據反映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收付業務的原始憑證分別編製。由於收款憑證反映的交易或者事項是現金或銀行存款增加,因而,收款憑證左上角的“借方科目”必然是“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在憑證中的“貸方科目”欄則應填製與“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相對應的貸方科目。付款憑證反映的交易或者事項是現金或銀行存款的付出,因而,付款憑證左上角的“貸方科目”必然是“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在憑證中的“借方科目”欄則應填製與“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相對應的借方科目。庫存現金與銀行存款之間的相互劃轉,如將現金存入銀行或從銀行提取現金,為了避免重複記賬,可以隻編製付款憑證,不編收款憑證。
轉賬憑證是根據有關轉賬業務的原始憑證編製的,作為登記有關總賬、明細賬的依據。轉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原始憑證單獨填製,也可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填製。
各種記賬憑證都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正確、及時地加以填製,憑證中所列的數字、文字必須填寫清楚。此外,各種記賬憑證的填製還應該注意以下幾點要求:
(1)為了使會計核算資料係統、完整,便於記賬和事後檢查,記賬憑證填製後應予以編號。編號時可以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分別編號,其連續編號一般應每月更換一次;
(2)一般來說,每張記賬憑證隻能填製一項或若幹項同類交易或者事項的會計務錄,特別是填製轉賬憑證時,如果將不同類型的交易或者事項填製在一張憑證上,就不能清晰的反映交易或者事項的內容,容易混淆有關科目的賬戶對應關係;
(3)記賬憑證的填製,必須使用國家有關部門統一製定的總賬科目名稱,不得任意變更名稱和核算內容。這樣,才能保證會計信息在企業內部的統一和對外的口徑一致。
3.3 記賬憑證的審核
記賬憑證填製後,必須經過認真的審核,才能登記賬簿。記賬憑證審核的主要內容是:
(1)記賬憑證是否附有齊全的原始憑證,所附原始憑證的內容是否與記賬憑證的內容相符;
(2)根據原始憑證所反映的交易或者事項所作的應借、應貸會計科目的賬戶對應關係是否正確,借、貸金額是否相等;
(3)記賬憑證中的各項目是否填製完備,有關人員的簽章是否齊全等。
在審核記賬憑證的過程中,如發現科目錯誤、借貸方向錯誤或金額錯誤,應當按照規定的方法及時加以更正,隻有經過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才能作為記賬的依據。
會計憑證的傳遞,是指會計憑證從填製或取得時起到歸檔保管時止,在本單位內部各有關部門和人員之間的傳遞程序和傳遞時間的總稱。這一傳遞過程,包括會計憑證的審核、記賬、裝訂、歸檔幾個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