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法律責任。規定了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發生違反會計法的各種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提供虛假會計核算資料應負的法律責任,會計人員受理不合法、不真實的原始憑證應負的法律責任等;
(7)附則。是對會計法中涉及的有關用語的解釋以及會計法執行日期的規定。
3.3 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麵會計關係的法律規範。與企業會計工作有關的行政法規主要是由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各種條例、規範和管理辦法等。如《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等。這些會計行政法規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製和總會計師的職責和權限等方麵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是規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根據《會計法》製定的會計行政法規。《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六章四十六條,其各章的主要內容是:
(1)總則。總則規定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立法宗旨、適用範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和完整的責任人,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和完整性的監督責任等;
(2)規定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財務會計報告按編報時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其中年度和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財務報表及其報表附注;財務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指財務報表,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同時,規定了財務報表附注及其他需要進行披露的信息的主要內容;
(3)規定了財務會計報告的編製基礎、編製依據、編製原則和編製方法;
(4)規定了財務會計報告的對外提供,包括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形式、財務會計報告提供的方麵、接受財務會計報告的組織和個人的保密義務等;
(5)法律責任:界定了編製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違法行為及其不同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總會計師條例》對總會計師的地位、職責、權限、任免與獎懲作了完整、全麵、具體地規定。關於總會計師的職責、權限等內容在2.1節已經介紹,這裏不再述及。
3.4 會計規章製度
(1)我國會計規章製度的主要內容
會計規章製度是各種會計業務具體操作應遵循的規範。我國會計規章製度由財政部製定或審核批準。目前,財政部已經製定的會計規章製度有《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38個)、《企業會計製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電算化工作規範》、《會計人員職責條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其中《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是企業各種會計業務具體操作應遵循的基本規範,本教材將對其進行重點介紹。
(2)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的產生與發展
會計準則是處理各項交易或者事項時所應當遵循的準則和規範,製定會計準則的目的在於規範和指導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和會計信息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