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會計工作組織(1)(1 / 2)

組織會計工作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會計規範;

會計機構:是進行會計工作的機構;

會計人員:是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規範:是管理會計工作、規範會計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製度的總稱。我國會計規範體係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製度、企業內部會計管理製度等。

會計機構設置

我國會計規範體係構成

不同層麵會計規範的內容。

企、事業單位組織會計工作的首要條件是設置必要的會計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稱會計法)對企、事業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有專項規定,如《會計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每個單位都要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會計機構,辦理會計業務。一般而言,單位都會在內部單獨設置會計機構,辦理會計業務。但規模特別小、業務量不大的單位也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可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或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個單位如果設置了會計機構,在會計機構內部,還要按不同會計業務設置不同的崗位。如設置專門進行現金收付業務的出納,負責成本核算、材料核算、往來賬目、固定資產核算等的不同崗位。為了保證資產的安全,會計機構內部還應當建立稽核製度。對此,《會計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條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製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依會計業務量多少和企、事業單位組織方式不同,會計工作組織形式也不同。一般而言,會計工作組織形式有集中核算和非集中核算。在不同的會計工作組織形式下,會計機構設置也不同。

在企業,集中核算是指在一個獨立核算單位內部,包括企業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部門在內的所有部門發生的全部交易或者事項的會計核算工作都集中在獨立核算的單位設置的會計機構進行,會計機構以外的其他部門不進行任何會計核算工作。集中核算形式的優點是,便於進行會計工作的組織、管理和控製,便於資金的統一管理、調配和使用,便於會計信息的及時生成等。其缺點是由於將一個單位的全部會計核算工作集中於會計部門進行,因而,會計部門的工作量比較大。一般而言,規模比較小、業務量比較少或會計管理比較嚴格的單位采用這種形式的比較多。

非集中核算又稱分散核算,是指在一個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有些部門發生的部分交易或者事項的會計核算工作由設置在這個非獨立核算部門的會計機構進行。比如,在生產車間設置核算員崗位,進行本車間產品成本的明細核算等。但在一定時間(旬或半月),單位內部各非獨立核算部門要將日常核算的資料集中於單位的會計機構,進行統一的彙總核算。非集中核算形式的優點是,由於將一個單位的部分會計核算工作分散於內部各非獨立核算部門進行,因而,會計核算工作量就得到了分散。其缺點是不便於進行會計工作的統一組織、管理和控製,也不便於資金的統一管理、調配和使用,會計信息的及時生成也受到了限製。一般而言,規模特別大、業務量特別多,會計管理比較鬆散,或大型企業集團、跨國公司采用這種形式的比較多。

與會計機構設置相關的還有總會計師崗位。《會計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條還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是企業的領導成員,協助企業負責人工作,直接對企業負責人負責,是主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最高行政職務。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單位可以根據管理需要,視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設置總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