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傳》記載昭公十六年,鄭國大旱,派屠擊、祝款、豎柎去桑山求雨。他們在那裏伐木,結果還是未能下雨。著名政治家子產聽說後很氣憤,認為:“有事於山,山林也,而斬其木,其罪大矣。”他對這種愚昧的伐木求雨行為進行了嚴肅的批判,後來還對有關肇事者進行了嚴肅的處理,撤了他們的官職。

針對戰國時期的一些不適當的漁獵方式,《呂氏春秋·義賞》指出:“竭澤而漁,豈不獲得,而明年無魚;焚藪而田,豈不獲得,而明年無獸。……非長術也。”堅決反對竭澤而漁、焚藪而獵這種斬盡殺絕的短視做法。

為了合理利用好各種生物資源,許多學者紛紛提出一些保護生物資源,使之能永續利用的方法。《管子·八觀》中認為:“山林雖近,草木雖美,宮室必有度,禁發必有時。”孟子似乎對森林自然更新的能力有所認識,他提出:“斧斤以時入山林,則材木不可勝用也。”眾所周知,生物資源的重要特點就是能夠再生、更新。一個成熟的森林群落,隻要不是頻繁過度地采伐,就能承受一定量的擇伐而很快恢複的。孟子的這句名言正是提倡合理利用資源,已經關心到森林的動態消長平衡。荀子也提出要“斬伐養長不失其時”,“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進一步闡發了孟子的資源保護思想。

隨著人們認識的逐漸提高,春秋戰國時期也逐步形成和完善了一套管理保護生物資源的職官和製度。《左傳》記載:“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澤之萑蒲,舟鮫守之。”特別是《周禮》一書提到不少類似的職官。《周禮·地官·司徒》記載:“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凡服耜,斬季材,以時入之。令萬民斬材有期日。……凡竊木者有刑罰。”“澤虞,掌國澤之政令,為之厲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跡人,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凡田獵者受令焉。禁卵者,與其毒矢射者。”戰國末年《呂氏春秋·上農》更提出了較為完善的法製觀念。如“製四時之禁,山(非時)不敢伐木下材”。並按月令的方式製定一些適合的措施,如:

正月:禁止伐木。

二月:無焚山林。

三月:無伐桑柘。

四月:無伐大樹。

五月:令民無割藍以染。

六月:樹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無或斬木,不可以興土功。

九月: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鷹乃祭鳥,始用行戮。

這些論述以各個月份規定了保護生物資源的具體做法,以便有計劃地利用好資源。它可能是戰國時有關環保禮製和法律的綜合,並作了進一步的通俗化。

1975年,我國的考古工作者在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發現了一批秦代竹簡。其中有一段田律是這樣寫的:“春二月,毋敢伐山林及雍堤木;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母……毒魚鱉,置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這段活的意思是:春天二月,不準燒草做肥料,不準采伐剛剛發芽的植物或獵取幼獸。不準毒魚,也不準設置陷井和網羅捕捉鳥獸,到七月才解除禁令。禁令期間,隻有因死亡需要伐木製棺槨的,才不受此限製。這段田律是先秦有關保護森林和生物資源的具體法律條文,且與上述的文獻記載有很多相似之處,貫穿著以時禁發的思想。

我國古代的環保主要是圍繞生物資源進行的,其中心內容是強調以時禁發,永續利用,具有較大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它一直為後人所提倡,足見其充滿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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