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婚姻,無論是男是女,他們都不能自由選擇自己的意中人,而必須聽從父母的決定。即使男女雙方真誠相愛,如有一方父母反對,他們也不能完美地結合在一起,這就是所謂的父母之命不可違。

原始社會之初,男女之間的婚配是自由選擇、自主決定的。在神話傳說中,虞舜娶娥皇、女英為妻,事前並沒有征求父母的意見。進入文明社會以後,父母的權力在兒女婚姻支配中逐漸增強。中國傳統道德十分講究孝道,推崇父權。古人曾說:父母者,人之根本也。子女為父母所生,父母所養,他們既是獨立的人,又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父道和母道是至高無上的。

父母之命不可違兒女婚事由父母作主周朝初年男女婚姻的決定權開始傾向父母。《詩經·齊風·南山》:“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當然,“必告”隻是一定要告訴,還不同於父母之命不可違。這裏還保留著某種程度的自主權。到了春秋時代,父母對兒女的婚姻已有完全的決定權。《春秋》中所記載的眾多兒女婚姻,全部是由父母做主。公冶長是孔子的弟子,孔子對公冶長很器重,公冶長被人誣陷關進監獄,孔子為了表示對公冶長的支持,當即決定將女兒嫁給他。孔子對女兒的婚事,事前對女兒連招呼都沒有打,就自己定下婚約。

其實,古代主婚“父母之命”的“父母”是廣義的,不一定必須是父母,無父母其他尊親長輩都可以主婚,比如祖父祖母、同宗叔伯、長兄及其家族族長等,都可以代“父母之命”主婚;在官僚集團中高一級長官可以為下級官吏主婚,主人可以為家中奴仆姆女主婚,老師可以為學生主婚等等。當然,這有實質上的主婚和形式或儀式上的主婚之分,但不論是實質上的主婚或形式上的主婚,有了“主婚人”就是合乎禮法。總之,婚姻當事人不可自轉,不自言娶嫁。

兒女對婚事不敢自專首倡父母之命不可違的大概是孟子。《孟子·滕文公》說:“丈夫生而願為之有室,女子生而願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父母國人皆賤之。”在這時,人們普遍接受了父母之命不可違的觀念。從隋唐開始,兒女婚姻應由父母主持被寫入律法。《明律》規定:“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

“父母之命”的包辦婚姻是以父親長輩對子女的私有權為前提的,因而“父母之命”如果從廣義理解也是“所有者”之命或支配權。父母之命包辦婚姻有著各種各樣的目的,有些婚後女子還要侍奉公婆是借兒女婚事進行政治聯姻,擴大或鞏固其政治權力,維護其所得利益;有些門閥士族是為了門當戶對,維護名門望族,保持“高貴”血統;有些指腹為婚、割襟為約,是為了一時高興的風雅之舉,也有些是為了自己與朋友的友誼和信譽。在買賣婚姻中以“父母之命”進行包辦,又純粹是為了聘財和嫁資的經濟目的。當然,也必須承認許多父母在包辦子女婚姻時,是出於對子女的愛護,但他們首先考慮的是對方的社會地位、經濟貧富、生活溫飽等現實條件,而不是以子女的愛情為出發點。

千百年來,“父母之命”的包辦婚姻導致了無數的婚姻悲劇。梁山伯與祝英台的悲劇故事,可以說是家喻戶曉,梁祝二人正是“父母之命”的犧牲品。《情史》中還記載有“並蒂蓮”的民間傳說:“民家有男女,以私情不遂,(二人共)赴水死。三日,二屍相攜出水濱。是歲,此荷花無不並蒂者。”“並蒂蓮”的傳說正反映了民間青年男女難違“父母之命”,殉情而死的悲劇。

父母包辦婚姻曆時數千年,直到現在,父母之命不可違的說法依然有著很大的影響。尤其在一些偏遠落後地區,包辦婚姻盛行。要想使中國人能夠真正自由戀愛,自主婚姻還需要人們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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