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婚產生於原始時代,是指某一氏族部落的男子或女子,用搶掠的方式,從另一部落得到女子或男子,來做自己的配偶。但由於種種原因,搶劫婚伴隨著人類進入文明社會,形成多種變異形式,至今仍有遺留。

搶劫婚按照被搶對象,可分為劫夫和劫妻兩種類型:劫夫型。即女子搶劫男子成婚。這種類型的習俗源於對偶婚的妻方居住階段。對偶婚早期實行母權製,女子不出嫁,男子不聘娶。婚姻形式是走訪婚,夜間男子到女子家過夜,第二天清晨返回自己的家族。發生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屬於不同的氏族,經濟上沒有任何來往。如某一方不願進行交往,婚姻關係隨時可以解除。隨著經濟的發展,母係氏族進入繁榮階段,婦女開始要求暫時的或長久的隻同一個男子締結婚姻,走訪婚演變成從妻居,在這一曆史背景下,便出現了婦女搶劫男子成婚的風俗,究其原因,大概是因為當時的男子,還不願離開自己的家族到妻子家長期居住。根據現存的民族學材料,在人類發展史上,劫夫型搶劫婚同劫妻型搶劫婚相比,形成幾率比較少,流行群體不是很普遍。經過人類學家的實地調查,非洲地區的一些原始部落,在20世紀初,還存在著劫夫型搶劫婚。在我國,劫夫型搶劫婚僅存於保留從妻居習俗的布朗族中,被稱為“偷女婿”。

劫妻型,即男子搶奪女子成婚。對劫妻型搶劫婚的源起時代,是在群婚向對偶婚的轉變期。在蒙昧時代末期到野蠻時代初期,群婚開始向對偶婚轉變。這時的婚姻製度是氏族外群婚。因為是群婚,男女比例是多少都無所謂。隨著婚姻級別的提高,對偶婚逐漸取代群婚。對偶婚這種婚姻形式,需要女子長時間內單獨委身於一個男子,不能與其他男人發生性關係。這樣一來,女子少於男子的矛盾便突現出來。男人為了得到女人,滿足自己的欲望,不得不到別的部落去搶劫妻子。搶劫婚就這樣出現了。

文明時代的搶劫婚有原生型和變異型的差別。原生型搶劫婚事先不征求對方意見,看準目標後即使用暴力手段,強製對方與自己成婚。有時根本沒有固定目標,碰上誰算誰。這種形態多見於仍處在原始社會或剛踏入階級社會的民族中。

變異型已失去原生的意義,摻入了階級的、經濟的和宗教的因素,內容和形式都發生了實質性變異。變異型有以下幾種:

男女雙方商定搶婚。青年男女相戀,遭到父母反對;或男方家庭貧困,無力支付聘金;或女方父母悔約,將女兒另許他人。麵對這種情況,男女雙方共同密商,約定好時間和地點,讓男方去搶婚。女方父母若發現女兒被搶,自然會奮力阻攔,但為時已晚,日後隻好默認,當然,也有至死不認親生女兒的。

搶婚是娶親的一種儀式。社會進步使搶劫婚失去了存在的基礎,但它作為一種文化演變成別具風格的娶親儀式。有的民族締結婚姻,各種程序都和漢族差不多,可在迎娶這個環節上,仍采用搶婚方式。但男方的搶劫和女方的呼救都是假裝的,隻是一件娛樂方式。

搶劫婚的某種遺跡。搶劫婚的最大變異是隻留下某種象征性遺跡。有些學者認為,婚禮在黃昏時舉行與搶劫婚有關。因為要想劫掠女子,必須趁女家不備,以昏時最為方便。現在某些地區流行的夜婚,便是掠奪婚的一種殘餘風俗。夜間舉行婚禮的習俗,不同程度地保留在我國的許多少數民族中,其中以滿族最為典型。滿族從古代到近現代,從宮廷到民間,都奉行夜婚製度。末代皇帝溥儀的完婚大典是在夜間舉行的,皇後婉容的風輿在淩晨三時被迎到皇宮。

搶婚習俗在我國古代相當普遍地流行於各民族。現代文明的建立,從根本上消除了搶婚習俗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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