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地區,“童養媳”又稱為“待年媳”,這是一種具有領養關係,帶有極大的剝削性質和強製性質的婚姻形式。通常是一家生有子嗣以後,將別家的幼女抱回自家來作為養女。等到合適的結婚年齡之後,再讓她和自己的兒子結婚,於是養女就轉化成為兒媳婦。也有的是暫時沒有兒子,但先抱養一個養女,等到自己有了子嗣以後再將養女轉化成童養媳。明清時期,以童養媳方式娶兒媳婦的習俗已經遍及全國各地。

童養媳這種婚姻的產生,歸根結底還要歸結到經濟原因上麵去。正常婚姻所必需的大量彩禮和嫁妝通常使貧困人家無力負擔,而這些生活在社會最底層的人們,往往還有不止一個兒女,他們不得不另外尋求解決這些矛盾的出路,童養媳形式遂應運而生。盡管男方家庭撫養童養媳也需要供她的衣食住行,但總天生佳偶體而言,這種日常生活中的花費並不成其為很大的問題。但對貧困的家庭來講,要在短短一年內或幾個月內一下子拿出一大筆錢來娶一個兒媳婦,卻要難得多。童養婚實際上是一種“化整為零”的辦法,將正式迎娶所花費的錢財分散在十幾年內花費在童養媳身上。一般情況下,這種不備六禮的婚姻形式,比起明媒正娶的婚儀當然要簡單得多了。男方家庭迎娶童養媳,一般不出定親禮,而女方也不用陪送嫁妝。結婚時,也不需要大宴賓客,其彩禮也比明媒正娶的婚姻要節省許多。

因為童養婚具有的招養性質,這種幾乎不需要聘禮的婚姻形式具有明顯的補償性質。男方在結婚時之所以聘禮微薄,是因為他們已經用十幾年來的生活費用進行了一種變相抵償。換句話說,男方家中認為他們已經將彩禮花在童養媳在男方家庭中的多年生活費用上麵了。作為女方家庭而言,之所以不出什麼嫁妝,也是出於相似的理由。因為他們的女兒在男方家庭中生活了十幾年,等於為對方提供了廉價的勞動力,童養媳用自己的勞動換取了這筆嫁妝,此外,也補償了在男方家庭中的生活費用。

惟其如此,童養媳在男方家中的生活地位一般都比較低下,並且承擔著繁重的家務勞動。民間社會中大量流傳的關於童養媳的歌謠就表明了這一點。民間普遍流傳的“小女婿”主題的民歌就屬於典型的童養媳歌謠:“十八歲大姐九歲郎,晚上困覺抱上床。不是公婆還雙在,你做兒來我做娘。”還有一首同樣的歌謠更是反映出這種“夫妻”間的荒唐情形:“十八歲大姐周歲郎,高矮個子一般長。白天喂吃又喂喝,晚上幫他脫衣裳。來尿糊屎我伺候,說是老婆像他娘!”

更有甚者,有的童養媳不堪婆家的折磨,最後悲慘地死去。清代的某些記載就反映出這點。《清詩鐸》中記載,浙江仁和人的一個小女孩,她在13歲時就到一個種菜園子的人家做童養媳,每天都要做飯、喂豬、到菜園子澆水、鋤地,身體因勞累過度,最後得病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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