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妻婚,又稱為“掛帳”、“幫腿”、“帖夫”、“租妻”、“典承婚”等名目,指男子付出一定的錢財,租用別人的妻子作為臨時妻子的一種婚姻形式,其主要目的在於為自己生下子嗣以承續本門香火。

根據古籍的記載,典妻婚這種婚姻形式最遲在宋朝時候就已經出現了。如洪邁《夷堅誌》中就記載說:“典質妻子,衣不蔽體,每日乞求得百錢,僅能菜粥度日。”元朝時,典妻婚已經在南北方地區廣為流行。

典妻婚有一套相應的規矩。典妻雙方當事人,主要是被典之妻的原夫和典主,必須訂立“典婚書”。這種契約性質的“典婚書”必須雙方簽字畫押為生效,一式兩份,原夫和典夫各自一份。典書的內容包括:出典妻子的原因、出典期限、典價、子女撫養及歸屬等。典妻同樣需要有媒人做證。媒人的姓名也必須簽在典婚書上麵,以備日後查詢。典妻所生的子女跟從典夫之姓,也歸典夫家所有,典子擁有典夫的財產繼承權,且亦可列入典夫的家譜。典妻的婚禮多在夜間舉行。婚禮時亦擺宴席請客,洞司馬遷像房禮俗也如其他形式的婚禮,但並不張掛彩煙。

在夫妻關係和母子關係方麵,典妻婚與其他類型的婚姻形式相比較表現出截然不同的特征,這是一種臨時性的婚姻形式。典妻和前夫保持著特殊的夫妻關係。妻子被典出之時,必須首先在契約上麵明確寫明典妻與典夫的這種臨時婚姻關係的起止年限,並規定在典妻期間禁止前夫和典妻發生性關係,這是為了保證典妻所生之子是典主的骨血。典妻一般都要住在典主家中,不過,也有這種情況,即典妻仍然可以住在原夫家中,但典主每個月到典妻家中同居若幹天,同居時原夫要回避,直至女方懷孕為止。在妻子被典之時,原夫妻生活暫時中斷,但夫妻感情卻並未因此泯滅。至於所生下的兒子,其原則是“留子不留娘”。典妻的直接功利目的就是為了傳宗接代,因為典主一般都是因為原來的妻子不能生育,所以才找別人的妻子作為生育的工具。典妻和所生的子女雖然有著血緣關係,但所生的孩子卻隻能以典主的原妻為“娘”。在浙江某些地區,所生的兒子對其生母稱呼“嬸嬸”,作為典主的兒子,他可以列入該家族的家譜。所以,在某些地區,典妻婚又被稱為“租肚皮”。以人為物,論價典租。典妻是將婦女作為一種商品意義上的物件來論的,即是等於將一件物品租借給對方使用一段時間,而典出之人收取一定的“租金”。既然是出租的物品,雙方自然就要根據這件“物品”的質量來論價,也即婦女的年齡、容貌、生育能力以及時間長短等,按質論價。

因為典妻婚與正統儒家思想體係相衝突,主要表現在,儒家思想提倡的是“從一而終”、“一女不事二夫”的禮教觀念,典妻婚顯然是對這種思想的公然冒犯。同時,典妻婚也可能成為社會秩序的不安定因素,從而成為曆代官方下令嚴禁的一種婚姻習俗。

不過,雖然政府做出了許多禁止典妻婚的規定,但因為貧困的經濟狀況,典妻婚仍然在民間流行不止。直到近代社會,典妻仍然在江浙等地流行,在傳統的中國這樣一個社會中,平民百姓亦將自己的名聲看得很重,將自己的老婆出典給別人,自己當然也會因此抬不起頭來,但生活的巨大壓力迫使他們不得不走這條路。司馬遷曾經深有感觸地說:“倉廩實然後知禮節”,又說:“千金之子,不棄於市。”司馬遷的本意並不在於指責芸芸小民根本不知禮義廉恥,他隻是指出了一個簡單的道理:所謂的“禮義廉恥”是有條件的,在泰山壓頂般的生活壓力之下,小民們沒有資本來講求這些真正的“身外之物”,而這並不是“小民們”的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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