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有製社會裏的婦女被當成私有財產形成了買賣婚姻,許多貧窮之家的男子缺乏經濟基礎,拿不出財物聘禮娶妻成家,便入贅到女方家,成為妻子家的家庭成員之一。這樣就出現了男嫁女娶的招贅婚。

“入贅婚”其實是後起的稱呼。在某些實行母係婚製的社會中,漢族人所謂的“入贅婚”是正常的婚姻形式。但在漢族人看來,“入贅婚”當然是一種例外的婚姻形式。在漢族古籍中,有不少先秦時期的入贅婚記載。

在宋朝時期入贅婚的當事人都各有其稱呼。如再婚寡婦稱呼其後娶之夫為“接腳夫”或“招夫”,婦女在丈夫死後“欲納一人為夫,俚語謂之‘接腳’”。《漢書·外戚傳》記載漢昭帝的大姐鄂邑蓋長公主傷夫後,私幸丁外人,後來搶女婿漢昭帝為了姐姐“不絕主歡”,下詔讓丁外人侍奉公主。這就是一例寡婦招夫的例子。

此後,“接腳夫”一詞便屢屢見於宋朝法律表述之中。寡婦“娶”後夫仍然是為了承繼前夫的門戶,因此她和後夫所生的兒女,仍然要姓前夫的姓。入贅之夫在女家中的地位須視情況而定,不過,男子自願上門為贅婿者,和將女子娶進家門的男子,自然會大不相同,“男子為婦家撐門戶,不憚勞苦,無複怨悔。”但在社會上則受到他人的極大鄙視,這一點則毋庸置疑。何況有時候入贅之夫還會受到來自妻家其他人的鄙視和排斥,且可能會因為財產繼承等問題而使矛盾進一步加劇。

南宋洪邁的筆記小說《夷堅誌》中記載了這樣一件事情:南宋淳熙年間,饒州有位叫隗伯的男子,到王小三家中做入舍女婿。由於隗伯成天“癡守坐食”,因而王家不能容忍,就時常將他趕出門外,不讓他和妻子相見。

到元朝時候,入贅婚被分成四種類型:一是養老型,入贅女婿一輩子生活在妻子家中;二是年限型,雙方在嫁娶之時就約定好一定年限,待到生下兒子後,兒子要追隨母家的姓氏,此後生下的兒子才歸丈夫家所有;三是“出舍,謂與妻析居者”,這種情況較為特殊,丈夫與妻子成家後,可以從妻族中分離出來,獨立居家過日;四是“歸宗者”,雙方約定的年限已經到期,或者妻子去世,男子回到自己的家族中去。同時,政府也明確規定民間招贅時要明立婚書,由主婚人保養、媒妁等人畫押簽字,“依理成親”。同時,對養老女婿、出舍女婿也要規定“明立媒妁婚書”。下麵是一個招贅婚啟書的樣式:

張與巢求贅親啟

交情至舊,真如鮑叔相知;姆事從叔,欲效秦人出贅。茲蓋天作之合,亦雲時措之宜;欲以幣交,未蒙金諾。先此行成於月老,便須請吉於星翁。所恃久要,勿嫌欲速,就爾居,就爾宿,劉郎暫入無名。從如雨,從如雲,看韓揆終歸厥裏。獻芹可愧,鑒茹為榮。

實際上,在漢族社會這樣一個儒家觀念盛行和夫權占據主導地位的社會中,沒有人真正願意入贅到女方家中,做一個受人瞧不起的“倒插門”女婿。女方或者是沒有兒子可以養老,或者是不願意將女兒嫁出去,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倒插門”女婿實際上扮演了為女方家族生養子息和變相的勞動力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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