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房婚,又稱為“收繼婚”、“升房婚”、“轉親婚”、“叔嫂婚”等。一般而言,轉房婚是指父親死後某一特定的兒子收娶其後母,或者兄長死後弟弟收娶其嫂,或者弟弟死後兄長收娶其弟媳。

民族學家們認為在原始社會,各個部落之間征戰頻繁,從而自然而然地將搶掠來的婦女當作自己的財產。而一旦這些男子死去,為他們所擁有的“婦女”也自然而然地被以財產的形式,轉讓給本部落中的其他男子。隨著交換婚的產生,這種轉讓範圍也逐漸縮小。當家庭和私有製出現以後,家族製度形成,轉讓也就逐漸固定在一定的範圍之內,即通過掠奪或者交換得來的婦女在其丈夫死後,一般都得轉讓給與死者具有近親血緣關係的人。而隨著私有製的發展,當買賣婚逐漸產生和流行以後,轉房婚又和氏族或家族內部的財產繼承直接聯係起來。既然妻子是由丈夫的家庭出錢買來的,那麼,她自然成為丈夫家庭財產的一部分,也理所當然地不能外嫁,而隻能由家族或家庭內部的成員來繼承這件財產。

從古籍記載來看,中國古代就存在著轉房婚的形式。雖然“三皇五帝”隻是傳說中的時代,但通過某些後人的“想像”,卻正好反映出“想像者”當時的某些婚姻狀況。

據載,舜和他的弟弟的故事就反映出轉房婚的某些征象。舜還沒有發達的時候,在家裏幫助父親務農為業。但他舜娶堯的女兒娥皇和女英為妻的老爹不喜歡他,隻是喜歡他的弟弟象。老爹和弟弟象想謀害舜,再三下手,但因天佑善人,總未如願。其中,有一次,象將舜騙進井中,然後就和老爹落井下石,用土將井都填滿了。兩人都以為舜必死無疑。象就公開說道:“舜娶的可是堯的兩個閨女呀,這下可就歸咱所有嘍!”準備將兩個嫂嫂占為己有。

轉房婚曾經在漢族和周邊少數民族中廣泛流行。但就漢族而言,最遲到宋朝時代,朝廷已命令禁絕轉房婚,違者會受到比較嚴厲的懲罰,這當然與同時興起的理學思潮不無關係。簡短地說,在宋朝理學家看來,轉房婚最不能容忍之處在於其大大違反了理學的三綱五常原則。從血緣關係上而言,至少也是一種“亂倫”行為。正像程頤和朱熹對唐朝統治者的指責那樣,程頤明確地指斥唐朝皇帝老子們經常是“其妻則娶之不正”,也就是說,他們的老婆都來得不明不白!即使已經到了南宋,朱熹還是抓住這一點不放,說唐朝的上層人物們居然對“閨門失禮之事不以為異”,也就是說,“他們居然對亂倫之事一點都不感到臉紅!”這當然指的是唐玄宗李隆基奪了他的兒媳婦楊玉環等類似的事情。所以朱熹才鄙夷地說,唐人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他們本來就不是正宗的漢人,而本來就是夷狄之人啊。所以,朝廷和理學家們都不遺餘力地要戒除這種婚姻習俗。出於政治統治和理學的考慮,官方和正統哲學都極力提倡倫常原則,比如,要像對待母親那樣對待守寡的嫂嫂。

楊貴妃出浴圖據說,明州的徐氏三兄弟同居共財,以賣水、舂米為生計。哥哥死後,兩個弟弟在家中侍奉嫂子就像對母親一般,遠近之人沒有不誇獎他們的。民間流傳的許多故事也表明了明清時期以後的這種社會潮流。著名的清官形象包拯就是民間百姓心中的楷模,他從小被嫂子撫養成人,因此對嫂子如同對母親那樣恭敬。但同時,這類人物又具有另一種品惡姻緣格,即大義滅親。戲曲中的包拯正是因為這一點而備受民眾的敬仰。包拯遵照法律將自己的侄子鍘死,而自己充當供養失去兒子的嫂子的“兒子”。包公受尊崇的重要原因即在於他能夠嚴格按照家庭禮法來對待嫂子,同時又維護了國家的法律。

進入明清以後,一方麵是國家通過行政手段禁止民間實行轉房婚,另一方麵則是理學家對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等正統儒家觀念的提倡。官方與儒學同時也以為貞潔烈女樹碑立傳等手段,來向民間社會進行思想觀念方麵的滲透,強調通過人的內心修養來強化道德的調節功能。婦女守寡,從一而終,終於在明朝形成了社會風氣。轉房婚也終於在漢族地區失去了立足的根基。

上一章 書頁/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