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婚姻結婚是“合二姓之好”,離婚是解除兩個家庭的聯係。結婚和離婚都是婚姻的應有之意,當然離婚也受婚姻禮俗的製約。

中國傳統的婚姻是以男子為核心的,“夫婦”兩字就包含這個意思、按《說文》的解釋:“婦,服也。”妻子處於丈夫的附屬地位,其名分關係是十分清楚的。按照夫主婦從的禮法,夫婦之間的地位自然是不平等的。夫婦在一起吃飯同尊共榮,婦不存在獨立的人格,一切榮辱地位依丈夫的身份而定。依照這樣的禮法,中國的封建社會離婚比結婚方便,離婚不用找中間人(結婚要媒人),也用不著找人裁決,離婚的主權掌握在丈夫手中,所以古代稱“離婚”為“休妻”、“棄妻”、“出妻”。

在男尊女卑的社會,離婚的過錯全在於女方。最早用法律形式對離婚的條件做出規定的是《漢律》中的“七出”。中國古代有“法本於禮”、“法出於禮”的說法,“七出”原本於《大戴禮記·本命》:“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竊盜,為其反義也。”這就是說妻子不孝敬公婆,違反道德,離婚;不能生育兒子為男家傳宗接代,離婚;妻子行為不貞,亂了家族血統,離婚;婦人有妒嫉心,影響了家庭和睦,離婚;妻子患有重病,不能侍候丈夫,離婚;妻子亂講多話,影響了家族親戚的恩情,離婚;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違反道義,離婚。顯然這都是對婦女說的,隻要婦女違反了其中的任何一條,男子都可以宣布“去妻”,而且有些條目的標準是含混不清的,例如“妒”、“口多言”都是含混的,還有“竊盜”,究竟動了家庭的什麼財產是“竊盜”;“惡疾”,得什麼病就可以休妻,這都是以男子的好惡為標準的。

除了“七棄”,中國封建社會完備的成文法《唐律》還規定了義絕、和離、呈訴離婚等條款。

“義絕”是我國封建社會所特有的。如果發生了下列五種情況之一,不論夫婦雙方是否願意,必須離婚。這五種情況是:一、夫毆妻之祖父母、父母,殺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二、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三、毆打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四、妻與夫之緦麻(即曾祖父、族伯叔、族兄弟)以上親奸或夫與妻母奸;五、妻欲害夫。如果犯了“義絕”而不離,要以違法處罰。

“和離”是雙方自願的離婚方式。《唐律·戶婚》規定:“若夫婦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明、清時的律例也有“夫婦不相和諧,兩願離者,不坐”的規定。但是“和離”的實際例子極少見。這可能是因為在封建社會中婦女極少有獨立的經濟能力,還因為在封建禮教的束縛下,婦女的社會地位是丈夫的附屬品。也可能是因為史籍注重記載貞節烈女,疏於記載“和離”的事例。

呈訴離婚是由於特定的原因夫婦之間的一方向官府呈遞訴狀要求判決離婚。唐律規定:一、男方遇到妻子出逃;二、妻毆夫、妻殺妾子;三、夫逃亡至三年以上;四、夫毆妻至折傷不愈者;五、夫典顧其妻;六、受夫的祖父母、父母毆打而不愈;七、夫逼迫其妻與人通奸或縱妻為娼。遇有以上的任何一條,夫婦之間的一方都可以向官府呈遞訴狀要求離婚。唐以後各朝的律例都繼承了這些規定。

在封建禮教的束縛下,民間盛行“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論調,世俗以再嫁為恥,以女子被休回娘家為恥,在封建社會男子允許一夫多妻,所以離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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