鉗、枷是束頸的刑具。春秋戰國時期已出現用鐵製的鉗套在犯人的頸部,山西侯馬發掘出的春秋戰國時期的墓葬中,有殉葬者頸上帶的鐵鉗(見上圖)。在河北燕下都也曾多處發現鐵鉗。漢代有“髡鉗城旦舂”刑,這種刑罰就是剃去犯人須發,給其加戴鐵鉗,並強迫其服城旦勞役。《漢書·楚元王傳》顏注曰:“鉗,以鐵束頸也。”根據文獻和出土的文物可知,這是一種由直、曲兩根鐵條組成、形狀類似大寫英文字母D那樣的刑具,鉗上一般還扣有鐵鏈,便於胥役牽曳。《漢書·王莽傳》雲:“民犯鑄錢,伍人相坐,沒入為官奴婢。其男子檻車,兒女止步,以鐵鎖鋃鐺其頸,傳詣鍾官,以十萬數。”這裏的“鐵鎖”當即為“鉗”。據史料記載,鉗一直到宋代仍是法定的刑具。

枷的性質與鉗相似,但以木料製作,中開圓孔卡住犯人的脖頸。枷這種刑具,早在商、周之際就出現了。《周易·噬嗑》篇有“何校滅耳”一句,前賢注解說:“校,枷也,罪重械其首也。”顯然,那時的“何校”即“荷校”,就是後來的“枷項”。至秦漢時,當時把它與桎梏統稱“械”或“三木”,而無專稱。正式稱枷為刑具,最早見於《晉書·石勒載記》,書中提到東晉建威將軍閻粹慫恿並州刺史東瀛公司馬騰在山東捕捉北方的胡人賣給富家作奴隸,得到的錢財用來補充軍費。司馬騰曾派部下郭陽、張隆枷在商周時期就出現了等擄掠竊奪了不少胡人,把兩名胡人用一副枷夾在一起,以便押送到冀州販賣。後來成為後趙皇帝的石勒當時也在兩胡一枷之中。當時枷的式樣、大小已無史料查考,但它是一種用木頭製作的固定俘虜脖頸的刑具是確定無疑的。兩胡一枷是為了防備他們逃跑而采取的措施。後來對枷逐漸改進,式樣大小、輕重才大體統一了。南朝蕭子良《淨住子》說:“壁如牢獄重,囚具嬰眾苦,抱長枷,牢大械,帶金鉗、負鐵鎖。”可見,這時的枷和鉗已成為監獄中管理囚犯的一種常備刑具了。

北魏時,朝廷正式頒定枷為官方刑具之一,所以後世有人認為枷“始自後魏”。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間,枷的製作仍不統一,當時法官和州郡長官普遍製造重枷、大枷。除了用枷之外,還給犯人的脖頸上掛石頭,綁石塊的繩子深深勒進皮肉裏,甚至勒斷頸椎骨,真是無所不用其極。太和五年(481),魏孝文帝元宏下詔說:“若不是犯下謀大逆的犯人,不準用大枷。但什麼算大枷,並未有什麼明確的標準。永平元年(508)七月,魏宣武帝元恪下詔令尚書檢查各地所用枷有無違製的情況。尚書令高肇、尚書仆射清河王元懌等人,經過調查,把有關情形和處理意見奏報宣武帝,經聖旨批示,規定大枷“長一丈三尺,喉下長一丈,通頰木各方五寸”,用來懲罰叛逆謀反者,各台寺州郡原來製造的大枷都要焚毀,不準再用。

就在魏宣武帝下詔禁毀大枷之後,圍繞大枷的去留發生了一件有趣的故事。當時的河陰縣令宋翻不理皇帝詔令的茬兒,我行我素,一時傳為美談。那時河陰縣衙裏原來存放著一副大枷,名叫“彌尾青”,下屬說:“朝廷下詔不讓用大枷了,這副枷就燒掉吧!”宋翻說:“不要燒,暫且把它放在牆根下,以待豪猾之徒。”不久,有個名叫楊小駒的太監到縣裏辦公事,頤指氣使,十分驕橫,比主子還威風,宋翻不僅不買他的賬,還命令衙役取來“彌尾青”給他戴上,讓他嚐嚐大枷的滋味。楊小駒受了一場惡氣,回到宮裏向宣武帝哭訴。宣魏宣武帝下詔毀枷,而後世不絕武帝認為打狗欺主,勃然大怒,傳旨令河南府尹審問宋翻,同時下詔說,宋翻違抗朝廷旨意,使用超重大枷,是擅行威權以沽名釣譽。宋翻上書申辯說:“這麵枷不是我製作的,之所以留下它,不是為了懲罰百姓,而是要懲治楊小駒這樣的凶暴之徒”。在專製皇權的封建社會裏,宋翻不畏權貴,敢於對抗有特殊身份的太監,他的勇氣和魄力令人讚賞,因此一舉而名震京師。隻是中國曆史上宋翻這樣的直官太少了,所以朝廷中的歪風邪氣往往比正風還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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