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刑,是古代割除男女生殖器的刑罰;宮刀,是施行宮刑的刑具。在人類社會之初,各民族都有過狂熱的性器官崇拜和生殖崇拜,進入階級社會以後,也都特別重視傳宗接代和血統繼承。割除生殖器官,對他本人來說,毀滅了他的人生樂趣;對其家族而言,剝奪了他遺傳的權利。俗言“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因此,宮刑是對人的非常嚴酷的懲罰。在遠古的五刑中,宮刑重於墨、劓和刖,僅次於死刑。

宮刑早在堯舜時就有了。堯時有象刑,就是規定犯罪者穿戴的服飾要和一般人不一樣,以示懲戒。其中犯宮刑的人要穿草鞋。《初學記》卷二十引《白虎通》說:“犯宮者履雜。”“”字同“菲”,就是草鞋。《荀子》中也有“菲對履”的話,楊驚注雲:“菲,草履也。”說明這時已經有了宮刑的名稱。舜曾讚美主管獄訟的名臣皋陶說:“汝作士,堯舜時代就有宮刑五刑有服”。舜時的五刑當包括宮刑,不過隻是用來對待蠻夷,而對於本部落裏的罪人並沒有真正使用。舜以後,禹時才正式施行了宮刑。《漢書·刑法誌》說:“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始製肉刑。”宮刑即是禹製定的肉刑之一。

宮刑就是用宮刀割除男女的生殖器。《尚書·呂刑》篇:“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一句之後,漢代學者孔安國作的傳說:“宮,淫刑也。男子割勢,婦人幽閉,次死之刑。”唐代學者孔穎達作的疏引伏生《書傳》,進一步解釋說:“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周禮·司刑》注也說:“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於宮中。”可以看出,宮刑的出現,是人類實行一夫一妻製的社會以後,為了維護這種一夫一妻製的婚姻秩序,也是為了維護血統繼承的純粹性而製定的懲罰措施。堯舜禹時期,正是中國古代由父係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的過渡時期,隨著私有財產製的產生,一夫一妻製家庭要求穩定,這時製定宮刑正是適應了社會發展的需要,也反映了當時人們的社會觀念和道德意識。

夏朝時,三苗肆行“五虐”,其中有“陰”,就是宮刑。夏滅三苗,卻對他們的刑加以發展,正式把宮刑列為五刑(大辟、臏辟、宮辟、劓、墨)之一,其中“宮辟五百”。商代甲骨文中有官字,像用刀割去男子生殖器,商代有肉刑,而且承襲夏製,應當包括宮刑在內。周初也正式把宮刑列為五刑(墨、劓、宮、刖、殺)之一,規定“宮罪五百”。但當時把宮刑排在五刑的第三位,周穆王時,又把宮刑升為第二等,僅次於死刑。據說,周穆王認為人雖刖足,但能行人道(指有性功能),而宮刑可以使其斷絕後代。這說明,宗法觀念、家族意識占主要地位的封建主義思想體係開始確立了。

在西周,宮刑已不僅是用來懲治淫罪,犯了其他罪行而還不至於判處死刑者,也可處以宮刑。這樣,宮刑的實行範圍比它的本意有所擴大。西周時還規定:“公族無宮刑”。這就是說,奴隸主貴族犯了罪,不能判處宮刑,原因是為了“不翦其類也”,即不讓其家族斷絕後代。貴族們犯了罪該處以宮刑者,就用“髡”,即剃去頭發之後去做看守倉庫一類的勞役來代替,而一般的平民百姓犯了應該處以宮刑的罪則不能赦免。這樣的規定,反映了西周刑法製度的鮮明的封建性和特權性。中國的法律一開始就是軟法律,它不僅表現了鎮壓人民時的隨意性,即使在統治者內部,法律也是一幫懲治另一幫手中的玩物。

宮刑也稱腐刑。對“腐”有兩種解釋:一種解釋認為,受宮刑者絕生理,不能生育後代,如木之朽腐不能再生根發芽、開花結果,故稱腐刑;另一種解釋認為,男子被割除生殖器官後,數日內其傷口散發出肌肉腐爛的臭味,所以稱為腐刑。但不管哪種解釋,宮刑都實質上破壞了人的生殖能力,不僅剝奪了人性一個方麵的歡樂,也不能生兒育女,繁衍後代。所以有人曾謔稱這種刑罰為斷子絕孫刑。人被閹割時必須避風寒,否則會斷送性命。因此,在施行宮刑時,必須有一間暗室,裏麵不通風,不透光,並且要生火取暖,讓受宮刑者住在裏麵,像養蠶於溫室中似的,百天以後傷口完全愈合,才能到外麵自由行動。所以,又稱宮刑室為下蠶室。

宮刑對女性犯人則施以幽閉,對幽閉有不同的解釋。比較通行的說法認為:幽閉即是將“女子閉於宮中”,或者說是“執置宮中不得出”。另一種意見認為:幽閉是用棍棒擊打女犯人胸腹部,把子宮壓離正常位置,墮入腔道,使人不能交接及孕育。持這種看法的最有代表性的人是清代的褚人獲,在其《堅瓠集》續集卷四“婦女幽閉”條引《碣石剩談》說:“婦人竅,字出《呂刑》,男子去勢,婦女幽閉是也。昔遇刑部員外許公,因言宮刑。許曰:‘五刑除大辟外,其四皆侵損其身,而身猶得自便親屬相聚也。況婦人謀罪,每輕宥於男子,若以幽司馬遷遭宮刑而作《史記》閉禁其終身,則反苦毒於男子矣。竅之法,用木槌擊婦女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閉其牝戶,止能便溺,而人道遂永廢矣。’是幽閉之說也。”這種刑罰起初主要用於犯淫亂罪的人,所以宮刑又稱淫刑或陰刑。但統治者們隻是不讓下人犯淫罪,並不包括他們自己,所謂“公族無宮刑”,就是隻準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歪理在刑法上的反映。

上一章 書頁/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