刖刀,是刖刑用的刑具。刖刑,亦作蹋刑,也稱非刂刑,非刂也作,是中國古代刑法的五刑之一。刖刑是斷足之刑,就是把犯人的腳砍掉。《尚書·呂刑》篇有“非刂刑,非刂辟疑赦”一句,後傳雲:“刖足曰非刂刑,非刂刑。”後又疏雲:“非刂刑,非刂,刖也。”許慎《說文解字》也說:“刖者斷絕之名,故削足曰非刂刑,非刂。”周代的五刑,《周禮·秋官·司刑》說是“墨、劓、宮、刖、殺”,《尚書·舜典》說是“墨、劓、非刂刑,非刂、宮、大辟”,其中的刖和非刂刑,非刂其實是一個意思,都是指斷足。但也有人說,非刂刑,非刂和臏的意思相同,“臏”又作“髕”,本意是人的膝蓋處的那塊活動的骨頭,引申為用刀把臏骨剔去的刑罰。《白虎通·五刑篇》將“髕”寫作“腓”,雲:“腓者,脫其臏也。”《漢書。百官公卿表》顏注雲:“非刂刑,非刂,去臏骨也。”其他書中談到刖刑,有的說是斷足,有的說是剔膝蓋骨,也有的說刖、腓和臏的意思相通,諸說紛紜,莫衷一是。現在,我們也很難把它們嚴格區分開來。總之,它們都是刖刑是中國遠古時期常用的刑罰施加於人的腿或腳而使人不能行走的刑罰。

用刀刖足是一種非常古老的刑罰。遠古時期,三苗的虐刑之一就有臏。堯舜時作象刑,規定用穿草鞋代替刖足,《慎子》中雲:“以菲履當刖”,即指此;並規定用黑布蒙住膝蓋並畫上標記代替臏刑。可見,在這時刖和臏的名稱都已經出現了,但當時中原還沒有實行這種刑罰。至夏朝始有肉刑,當包括刖足在內。商代出現了敲斷人的腿骨的做法,這實際相當於刖足之刑。某年一個冬季的早晨,寒風凜冽,紂王和他的寵妃妲己身穿狐裘在鹿台觀賞雪景,看見遠處有一老一少兩名男子涉水過河,那年輕人毫不猶豫地趟過去了,那老者卻顯出怕冷不敢下水的樣子。紂王問妲己這兩人的表現為什麼不一樣?妲己回答說:“那年輕的血氣正旺,腿中的骨髓充滿,所以耐寒;那老頭精力衰竭,腿中的骨髓減少,所以怕涼。”紂王命令武士把那兩名男子抓來,當場砸斷腿骨察看,兩人的骨髓多寡果然不同。

到了周代,用刀刖足的事例見於史載的就更多了。例如春秋時,楚國人卞和在山中得到一塊玉璞,把它獻給楚君冒,冒讓玉工辨識,玉工說是塊石頭,冒認為卞和欺騙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左腳。不久冒去世,武王即位,卞和又帶玉璞來獻,武王讓玉工鑒別,玉工又說是塊石頭,武王也認為卞和欺騙了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右腳。又過了好多年,武王去世,文王即位,卞和再也不敢輕易獻寶了,又想自己進入暮年,恐寶貝無出頭之日,於是他便抱著自己的那塊玉璞,坐在荊山下痛哭,一直哭了三天三夜,淚水哭幹了,眼睛裏流出鮮血來。楚文王聽說了,派人問他:“天下受過刖足刑罰的人太多了,你何必哭得那麼悲痛呢?”卞和說:“我豈是為自己所受的刖足之刑而悲傷,我所悲的是,真正的寶玉卻被認為是石頭,高潔的誌士反倒認為是騙子。我垂垂老矣,寶物與我俱沒卞和為玉璞而被砍掉雙腳,所以忍不住痛哭。”文王派玉工雕琢卞和的那塊玉璞,果然得到一塊稀世珍寶,於是便命名為“和氏璧”。這段故事出自《韓非子·和氏》篇,原文第一次是獻給楚厲王,查楚世係未見厲王,當為冒。這則故事說明,我國曆史上老官僚多,假專家更多,卞和若不是遇上楚文王,他與他的寶物不是如同糞土嗎?

這塊和氏璧後來又引發了不少生動的故事。和氏璧後來流落到趙國,藺相如不畏強秦,使寶物“完璧歸趙”而被趙王封為上卿;秦統一中國後,將和氏璧刻有“受命於天,既壽永昌”八個篆字的皇帝所用的玉璽,這即是後世曆代帝王你爭我奪的傳國璽,這是後話,我們姑且不去管它,隻是卞和為了獻寶,兩次受到刖刑,雙腳都被砍掉,著實令人痛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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