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還有對死去的人施行刖足的事例。齊桓公的兒子商人同邴歇的父親爭奪田產,沒有占到便宜。後來商人殺了齊昭公的兒子,篡奪了王位,成了齊懿公,他把已經去世的邴歇的父親從墳墓裏挖出來,用刀刖去雙足,並讓邴歇作自己的奴仆。懿公又強占閻職的妻子為妃,讓閻職為他趕車。懿公四年(前609)夏天,邴蜀欠和閻職一起在池塘裏洗澡,邴歇用鞭子打閻職一下,閻職大怒,邴蜀欠說:“別人奪走了你的老婆你都不生氣,鞭梢碰你一下這值得生氣嗎?”閻職也反唇相譏說:“你的父親死後還被人刖足,你又能怎樣?”二人同病相憐,於是不再爭執,而一同商議,殺死懿公,把他的屍體扔在竹林子裏,又一同逃走了。懿公對人殘苛,又不防備他人報複,這是應得的下場。

戰國時。用刖刀斷足或剔去膝蓋骨也是常見的刑罰。著名軍事家孫臏的故事便是典型的事例。據《史記》記載,魏惠王時,龐涓仕魏為將軍,他忌妒同學孫臏的才能,便把他召來,設計“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所謂“刑斷其兩足”,顯然是用刖刀斷其兩足的意思。東漢王符的《潛夫論》記此事雲:“孫臏修能於楚,龐涓自魏誘以刖之。”這裏便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說孫臏受的刑罰是被剔去雙膝蓋骨。還有人說,孫臏的原名已不可考,因為他受了臏刑,所以被人稱為孫臏,而臏刑就是去膝蓋骨。司馬遷在《報任少卿書》中也說:“孫子臏腳,兵法修列。”所以,曆史上關於孫臏所受刑罰有兩種說法,至今仍未有定論,兩說並錄之以存疑。

漢初,呂後殘害戚夫人,把她的手腳都砍掉,扔到廁所裏,稱為“人彘”,還讓惠帝劉盈去參觀,惠帝見戚夫人沒手沒腳、血肉模糊的慘相,竟嚇出一場病來。前斷手刀條已述及,這裏不贅述。呂後的手段,屬於非法報複一類,施刑時無所不用其極,在曆史上留下了慘烈的一頁。

漢代以後,用刖刀砍足之刑在南北朝時一度恢複,具體施刑方法是“斷腳筋”。南朝宋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劉或詔令,凡犯有私自使用官府儀仗、搶劫驛亭寺院及傷害官吏等罪,應判處死刑而遇到赦免者,改為在兩頰黥一“劫”字,同時割斷兩腳之筋,然後遷徙到邊遠地區的交州、梁州、寧州等處;五人以下結夥搶劫者,也要黥麵作“劫”字,割斷兩腳之筋,發配邊遠地區。斷腳筋是變相的刖足,它和剔膝蓋骨的做法作用相似,都是使人喪失行走的能力。這項法令實行的時間不長,明帝死後便自行廢止。

明代是濫用刑罰的時期,用刖刀砍足又被重新使用了。洪武二十二年(1389)三月,太祖朱元璋下旨,莫名其妙地規定:“蹴圓的,卸腳。”即對踢足球者,要處以刖足的刑罰。當時龍江衛的指揮伏和本衛的小旗(士兵)姚晏保二人蹴圓,就被砍去右腳,全家發配到雲南。燕王朱棣發動靖難之役時,建文帝的刑部尚書暴昭也被砍斷了手和腳。天順元年(1457)正月英宗複辟時,刑部啟奏原兵部尚書於謙及王文、舒良、王誠、張永、王勤等人的罪行,英宗傳旨說,這些人本應淩遲處死,改為從輕處罰,先把他們用刖刀砍去手腳再予以斬首。後來的史書可能是為了不給皇帝的政治抹黑,沒有記載於謙等人被砍手腳的情節。所以這就是中國曆史為尊者諱的弊端,原本吃人的曆史,卻都歪歪斜斜地寫著仁、義、道、德的字樣,而且這樣深刻的見解,隻有像偉大的文學家魯迅才能說,別人不敢說、也說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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