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朝代雖然沒有正式規定使用用刀斷手的刑罰,但用刀斷手的做法時有出現。例如北魏時的著名酷吏於洛侯就曾將人斷手,他轄下的百姓有個叫富熾的,犯了偷盜罪,於洛侯就把他鞭打一百並用刀截斷右腕。又有一位百姓叫王隴客,因殺有兩條人命,依律判為死刑就得了,但於洛侯下令將王隴客砍掉舌頭,刺傷胸腹二十餘處,又立起四根木柱固定他的四肢,然後用刀砍斷手和腳,最後才斬首。遼代穆宗耶律殘忍成性,所使用過的各種酷刑其中就有用刀斷手截足之刑。

明代酷刑和刑具名目繁多,《大誥》中正式規定有用刀去指、剁指、斷手等刑罰。又燕王朱棣發動靖難之役占領南京後,更是濫用刑罰、濫使刑具。建文帝的刑部尚書暴昭被擒獲,不肯屈服,朱棣命令武士先打落他的牙齒,然後用刀截斷他的手和腳,暴昭仍然罵聲不絕,直到砍斷脖頸才死去。天順元年(1457)英宗複辟,兵部尚書於謙等人被斬首之前,也是先被用刀砍斷手和腳。明代對犯有謀反叛逆大罪的死囚予以處決時,常先用刀割斷手指。如萬曆三十四年(1606),兵部奏稱南京擒獲叛亂者四十九人,關押在應天獄中,為首的一人名叫劉天敘,他就是被人用刀割去手指,又被剔去膝蓋骨,然後才被淩遲處死的。

我國境內的有些少數民族,曆史上也曾使用過用刀斷手的刑罰懲治那些犯盜竊罪的人。其中藏族有一種傳統的刑罰稱為“牛皮包手”,施刑時先把罪犯的手用刀劃破很多血道,然後在掌心放上鹽巴,用手握住,再用一塊生牛皮把手包住,用皮線縫牢。手上的傷痕被鹽巴浸漬,犯人痛得死去活來。過一段時間打開包手的牛皮,那手上的肌肉全部壞死,隻剩一把白骨。這種刑罰雖然沒有把手砍下來,但它給人造成的痛苦比斷手還要厲害得多。直到1959年西藏實行民主改革的前夕,有的農奴主還在用牛皮包手的刑罰殘害無辜的農奴,隨著西藏農奴製的廢除,這種滅絕人性的酷刑才絕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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