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國王或皇帝是最高的統治者,朕即國家,國家即朕。國王下麵是大大小小的封建領主,這些領主是真正的地頭蛇,他們對所屬的臣民擁有生殺予奪的權力。例如戰國末年,燕太子丹為了阻止秦兵東進,實現收買刺客西入秦刺殺秦王嬴政的計劃,用各種手段籠絡武藝高強的劍客荊軻,金錢美女、美味佳肴,要什麼有什麼。有一次,荊軻無意中說了句千裏馬的肝好吃,太子丹就立即殺了自己心愛的坐騎給荊軻做菜。有一天,太子丹在華陽之台設宴,讓一名美女彈琴助飲,那女子彈得婉轉悠揚,悅耳動聽,荊軻情不自禁地稱讚說:“好手!”太子丹就立即表示要把美女送給他,荊軻說:“我不是迷戀美色,而是愛她那雙手啊!”太子丹就命令把那女子的手用刀砍下來,用一隻玉盤盛著端上宴席,擺在荊軻麵前。太子丹的做法實在太荒唐了。他無非是向荊軻表示“你喜歡什麼,我就能給你什麼”,以此來固結荊軻的心,讓其無條件地為自己效力,完成刺秦計劃,而竟然不惜殘害一名無辜的女子,用心又何其毒也。

燕丹的這種隨便用刀剁人手的荒唐舉動,竟然還有人效法。漢初呂後專政時,用鴆酒毒死趙王如意之後,殘忍之心還未滿足,她又將如意的母親戚夫人砍斷雙手和雙足,扔到廁所裏,說是“人彘”。由此而知,青出於藍,而勝於藍,呂後的狠毒超過了燕丹。然而無獨有偶,唐初武則天擅權時,讓高宗李治把王皇後和蕭淑妃廢為庶人,囚禁在別院,唐高宗不忘舊情,有時去看看她們,武則天知道了,就指使親信把王、蕭二女各杖一百,用刀砍去雙手,又把她們裝在酒甕中,對人說:“讓這兩個老太婆的骨頭都醉了吧!砍手也是先秦時期的遍用刑罰”從這裏看得出,武則天的殘酷又超過呂後。

有的朝代曾把用刀斷手列為官方正式使用的刑罰,無疑,這種砍斷手的刀,就是這刑罰的刑具。例如,晉初劉頌為廷尉時,上書晉武帝司馬炎,建議恢複肉刑,他認為古代使用肉刑是有道理的,因為要懲罰犯罪必須去掉他犯罪的“工具”,即是要“止奸絕本”,比如對於逃亡的罪犯要處以刖足之刑;對於偷盜的罪犯要處以斷手之刑;對於強奸的罪犯要處以宮刑。並說:“除惡塞源,莫善於此。”但劉頌的主張是否實行,則於史無證。北宋時,宋太宗趙炅詔令,犯有貪贓罪的官吏被判處死刑者,斬首之前要先斷腕。雍熙二年(985)十月,汴河主管糧秣的胥吏因侵奪漕軍的口糧,就被用刀砍斷手腕,綁在河邊示眾三天,然後才斬首。蒙古興起之初仿效宋朝法規,也有用刀斷手的刑罰。太宗窩闊台死後,皇後乃馬真稱製,寵信富商出身而執掌了朝政的奧都剌合蠻,下詔說,凡是奧都剌合蠻的提議,令史如果不如實記錄在案,就要斷其手。大臣耶律楚材啟奏道:“國家的典章製度,先帝都交給老臣辦理,與令史有何相幹?奧都剌合蠻說的話如果合理,自然應當照辦;如果不可行,即使判我死罪也決不躲避,斷手又有什麼可怕的?”這個事例說明,用刀斷手的刑罰在那時候確曾實行過。到了元朝滅南宋之後,情況有所變化。至元二十七年(1290)七月,江淮平章沙不丁奏稱,某管倉庫的官吏侵盜錢糧,請依照宋代法規把他黥麵並斷腕。元世祖忽必烈說,斷手是“回回法”,因而沒有準許。所謂回回法,是指回族的法規。曆史上,回紇(回鶻)的刑法曾規定犯盜竊罪者要處以斷手或斷指的酷刑,直到現在,一些信仰伊斯蘭教的國家的法典上還有盜者用刀斷手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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