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河水作為懲罰人的刑具,春秋時就已采用。晉國的趙簡子曾把鸞徼沉入河中,以示懲罰。趙簡子對別人說:“我愛好聲色,鸞徼立即給我送來歌女舞姬;我愛好宮室台榭,鸞徼很快給我建好亭台樓閣。但是,我喜愛有才能的仁人誌士,鸞徼卻沒有為我選中一個人。他的所作所為是助長我的過錯而損害我的善行,要這樣的人有什麼用呢?”趙簡子的做法,意在懲治諂佞之徒,鸞徽被沉河也算是罪有應得。魯成公十一年(前580),晉國的穀阝向魯國的聲伯求婚,聲伯強行奪取施氏的妻子嫁給穀阝。施妻和穀阝氏生了兩個兒子,後來穀阝氏病死,晉國人把施妻送還魯國,仍歸施氏,施氏就把穀阝氏的兩個兒子沉到河裏淹死。若將上述兩例加以比較,可以說,施氏的做法,處理的是本家族的私事,沉河屬於私刑,而趙簡子的做法則帶有官刑的性質。不管官刑、私刑,河水作為刑具的屬性則很清楚。

戰國時期,魏國魏文侯在位時(前446—前396),鄴地(今河北省臨漳縣一帶)的三老、廷掾勾結女巫,聚斂百姓錢財,假言說是為河伯娶親,每年挑選年輕漂亮的農家女子沉入漳河。西門豹任鄴令以後,識破了女巫們的陰謀,將計就計,把女巫和三老投入河中。三老、廷掾和女巫耍弄欺騙手段,借機漁利,使不少無辜少女慘遭毒手。西門豹利用權力和智慧,以毒攻毒,為當地百姓了除了大害。這個故事足以說明,河水作為一種殺人工具,壞人利用可以殺良民,好人利用可以除奸人。楚國愛國詩人屈原被奸人讒害,遭楚王放逐,在亡國敗家的精神重負下自投汨羅而死,成了千古奇冤。

北魏時曾規定,凡是利用巫蠱之術害人的,要讓他背著一隻黑色的公羊、拖著一條狗,一起沉到深淵中。這是朝廷明文頒布的刑法,當是官刑。沉淵就是沉河,這負羊拖犬的做法,像是一種迷信的儀式,也可能是效仿曆史上的兩門豹,對那些害人的巫蠱們的懲罰手段也帶上一些巫蠱的色彩。

唐朝末年,李福鎮守南梁州時,該地區有不少在朝做官者的莊園和田產。這些做官者的子弟在那裏居住,結夥為非作歹,不受官府管束,當地百姓頗受其害。李福到任後,讓人製造一批大竹籠,然後把作惡最嚴重的官宦子弟叫來,詢問他們的家族世係和在朝做官的父兄或嫡親的姓名,他們都一一作了回答。李福說:“你們這些年輕人,倚仗著官宦家庭的門第和權勢,在鄉間做出了許多傷天害理的事情,不是給你們在外做官的尊長臉上抹黑嗎?今天我要對你們嚴加懲處,你們的尊長知道了,一定會讚賞我的做法。”於是,李福下令把這幾名首惡分子裝進大竹籠裏投入漢江,並向民眾宣布說:“這夥人橫行霸道,殘害黎民,不曾受過約束,我讓他們死後也永遠處在牢籠之中。”從此,其他官宦子弟再也不敢胡作非為了。李福創造的沉竹籠的方法,在南方不少地區被民間繼承下來,成為一種懲治奸宄的通用的手段。有些地區的家族統治比較嚴苛,家族內部若有人背叛或危害家族利益,或者做出有傷風化的事,本族的族長可以決定將他“沉竹籠”。有些地區是直接在人的身上綁上石頭,沉入江中。這是族規範圍內最重的懲罰。直到現在,某些偏遠山區還保留著這種古老的規矩。新中國成立後,雖然經過多年法製宣傳教育,但仍然發生此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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