繩、帛是絞刑的刑具。絞的本意,是一種繩帶的名稱,《儀禮·喪服》傳:“絞帶者,繩帶也。”唐賈公彥疏:“以絞麻為繩作帶,故雲絞帶也。”魏晉以前,上吊自盡稱為縊或雉經,被他人勒死者稱或縛殺,律法中並無絞殺處死的方式。繩、帛作為致死人的物件,最早見於春秋時期。《左傳·哀公二年》有:“絞縊以戮。”《說文》:“絞,縊也。”又曰:“縊,經也。”《釋名》:“懸繩曰縊,縊阮其頸也。”《秦簡·封診式》中有“經死”,為以繩懸吊而死。可知經即縊,亦即絞也。把縊死作為懲治人的刑罰,今世學者一般都認為它始於《左傳·哀公二年》的那條記載。但在這之前,人們早已把自縊作為一種自殺的方式。如晉獻公時,太子申生受驪姬迫害,於公元前656年12月自縊於新城(今曲沃)。《國語·晉語二》記載了這件事:“申生乃雉經於新城之廟”,雉經即自縊。

但是從春秋、戰國經秦、漢直到魏、晉,都還沒有把繩、帛之刑列入朝廷頒布的正式法律條文。將繩、帛之刑列入法典始於北魏。神四年(431),太武帝拓跋燾命崔浩改定律令,規定死刑有斬、絞、腰斬、隋朝將絞刑作為死刑的主要方式車裂和沉淵等(《魏書·刑法誌》)。北周、北齊承襲北魏刑律,都把絞作為死刑之一。北周規定死刑有五種:一罄,二絞,三斬,四梟,五裂。“罄”又作“磬”,也是絞刑的一種,執行的辦法是用繩索套住人的脖子將人懸掛起來,就像古時的樂器磬那樣懸掛著。“磬”作為刑罰的一種早在周代已有,《禮記·文王世子》雲:“公族其有死罪,則磬於甸人。”鄭玄注解曰:“懸縊殺之曰磬。”北周明確地把“磬”與“絞”分為兩種,說明它們在執行時是有區別的,雖都是繩刑,一個要吊起勒死,一個則不必吊起。當時對犯什麼罪應當處以繩刑有具體的規定,如建德五年(576)春正月詔令,私自鑄錢者要以繩刑絞縊處死。北齊規定死刑分車裂、梟首、斬、絞共四等(《隋書·刑法誌》),有意思的是北周把繩刑看得最重,排列最前,而北齊則把其視為最輕,位列最後。

隋代,文帝楊堅於開皇元年(581)頒定新刑律,廢除前代的鞭撲、梟首、車裂等酷刑,定死刑為斬與絞二等。此後各代相沿,絞刑遂定為正式的官刑。與斬首相比,絞刑是人們公認的輕一等的死刑。因為斬首使人身首異處,腰斬使人手足異處,車裂肢解、淩遲刀割等更使人身體破碎,而繩刑絞縊能使人保留完整的屍體;同時,施用絞縊繩刑時,由於繩索緊勒人的頸部動脈,犯人能在短暫時間內死亡,因而痛苦程度較淩遲、車裂為輕。所以,繩刑絞縊的設置較為符合人道主義,近現代世界上不少國家執行死刑單用繩刑絞縊,道理即在於此。

隋文帝廢除的酷刑,時間不久隋煬帝楊廣又都把各種酷刑恢複了起來。楊玄感謀反,兵敗被擒,叛軍們有的被車裂,有的被梟首,有的被截斷手足,有的被亂箭射死。但是,隋煬帝的殘酷鎮壓並未壓服農民起義和反抗力量洶湧澎湃的發展。隋朝末年,農民起義烽煙四起,隋煬帝無法收拾時局,逃到江都後,愈益荒淫無度。宮中立百餘房,各房置美女多人,每日一房輪流做主人,隋煬帝與蕭後率侍女千餘人就房飲酒,杯不離口,晝夜昏醉。右屯衛將軍字文化及等隋官煽動衛士,得數萬人,攻入宮中。隋煬帝倉皇換服裝逃至西閣,被叛軍捕獲。叛軍們拔刀監視,隋煬帝問,我犯了什麼罪?叛軍們說,你輕動幹戈,遊玩不息,窮奢極侈,荒淫無度,專任奸邪,拒聽忠言,使得丁壯死在戰場,女弱填入溝壑,萬民失業,變亂四起,你還說無罪!隋煬帝說,我實在對不起百姓,至於你們,跟著我享盡富貴榮華,我沒有對不起你們。今天的事,為首是誰?叛軍們說,全國同怨,何止一人。隋煬帝承認對不起百姓,還算是臨死時認了罪。他要求飲毒酒自殺,叛軍們不許。隋煬帝見叛軍們大刀寒光逼人,怕刀殺斷頭,身首異處,便自解巾帶給叛軍們,要求繩殺。這個“罄南山之竹,書罪無窮;決東海之波,流惡難盡”的民賊就這樣被處繩刑縊殺而死。曆史上往往有這樣的事例,統治者們製定刑罰來對付百姓,有時這些刑罰偏就又輪到他的頭上,商鞅是這樣,李斯是這樣,隋煬帝更是這樣。看來,統治者也得悠著點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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