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宗時,刑部侍郎班宏言建議將絞刑和斬首改為重杖處死,被批準實行。於是,當時被判死刑的人,先行杖,有的杖一百,有的杖六十,這樣將人活活打死。重杖處死的犯人受痛苦時間長,而且打得身體血肉模糊,形狀淒慘因此這比繩刑絞縊而死更殘酷,過了不久,重杖處死代替繩刑絞死的做法即被廢除。

宋代,絞刑和斬首並用,該絞該斬都須嚴格審判。有的官員判定絞刑的人數比判定斬首的人數還要多。神宗元豐年間,河中人劉勃自南京軍巡官代還,他自言在任期內判定絞刑二百六十人,而判定斬刑僅六十人。宋代和唐代一樣,還規定被判為絞或斬的犯人可以交納銅來贖罪,交納的數量為一百二十斤,宋代除交銅之外,還要另加決杖一頓。雖然如此,當時仍有不少的犯人因交不出這些銅而被絞死。

遼代,繩刑絞縊仍然是死刑的一種。天祚帝耶律延禧保大四年(1124)五月,金兵攻克燕都,宰輔左企弓、曹勇義、樞密使虞仲文、參知政事康公弼等人降金,燕都百姓流離失所,前去依附平州留守張。張采納翰林學士李石的計策,派部將張謙率領五百餘騎兵,把左企弓等人召集到灤河西岸,曆數他們降敵的罪行,然後把他們繩刑絞縊處死。金代的死刑仍然為斬、絞兩種,也可以交銅來贖免,但交納的數量為二百四十斤。

元代無絞刑,明清兩代列絞刑為死刑之一,這和唐、宋、遼、金都是一樣的。明代對絞刑的判定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如正統八年(1443)大理寺議定,對盜竊犯初犯者在右臂刺字,再犯者在左臂刺字,三犯者要處以絞刑,此議經皇帝批準實行。明朝末年爆發了李自成農民大起義,1644年3月開始圍攻北京,明城外三大營士兵皆潰降,3月18日太監曹化淳開彰儀門投降,崇禎帝急鳴鍾召集百官會議,無一人至。崇禎見大勢已去,殺死妻子兒女,於3月19日黎明,和太監王承恩同縊死於宮內萬壽山(煤山)山亭。崇禎帝曾監處死鄭曼阝的淩遲刑,說明他的凶殘,事隔五年,在農民大起義的洶湧波濤中投繯自盡,這難道不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嗎?

清代判定絞刑和其他死刑一樣,都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同為死刑,或斬或絞也需要嚴加區別。如順治十四年(1657)江南科場案發,刑部審理後判定正主考方猶應斬首,副主考錢開宗應處絞,同考官葉楚槐等應流放尚陽堡,結果經皇帝親自批複,將方、錢二人俱斬首正法,同考官葉楚槐、周霖等十七人都繩刑絞縊處死。聖旨下後,立即執行。

繩是絞刑的主要刑具,但實施刀刑斬首、淩遲,實施斧刑腰斬和實施車刑車裂都需要繩捆索綁後,才可行刑,所以,繩是一種用途極廣的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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