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時的死刑有車裂、斬和殺三種。其中的“斬”不是後代的斬首,而是腰斬。斬首用刀刃,而腰斬用斧鉞。“斬”字用“車”作部首,是指它的本義與車裂相同,都是使人的肢體分裂;偏旁為“斤”,就是斧頭,指行刑時用斧或鉞。鉞是大斧。《周禮·秋官·掌戮》篇的注解說:“斬以斧鉞,若今要(同腰)斬也;殺以刀刃,若今棄市也。”這裏把斬和殺的區別說得很清楚了。

先秦史籍中,寫到將人處死,多指腰斬。例如,《莊子·月去篋》篇雲:“昔者龍逢斬,比幹剖。”這裏的“斬”即“腰斬”。再如《韓非子·說疑》篇列舉了夏代關龍逢、商朝比幹和春秋時隨國的季梁、陳國的泄冶、楚國的申胥、吳國的伍子胥等六人都是因為直言進諫而得罪了國君,或被殺,或自殺,“要領不屬,手足異處”。又魯定公十年(前500),魯與齊兩國之君在夾穀會盟時,倡優和侏儒上前演戲,孔子認為不合禮節,向齊國提出抗議,齊國國君不得不讓有司依法懲辦優人等,使他們“手足異處”。以上三例所說的“手足異處”,顯然指的腰斬,因為斬首不會先秦處死人多用腰斬手足異處的。

遠古腰斬使用的刑具叫做鐵質。鐵即大斧;質或寫作,或稱椹質、諶等,即用斧砍人時下麵墊的木砧。《公羊傳·昭公二十五年》載“君不忍加之以鐵”的話,前人注曰:“鐵,要(腰)斬之罪。”《戰國策·秦策》記載範雎說:“今臣之胸不足以當椹質,要(腰)不足以待斧鉞。”此語謂他瘦削的胸不值得放在砧板上,纖細的腰經不住斧鉞一砍,所指的處死方式分明是腰斬。又《漢書·項籍傳》中的“孰與身伏斧質”一句後顏師古注解:“質謂也。古者斬人,加於上而斫之也。”從顏氏的注解可以看出,腰斬在行刑時,人伏在砧板上,劊子手舉斧砍斷其腰,這斧與質是分離的兩件東西。後來,這一套刑具發展演變為用軸連在一起,鐵演變為鍘刀,質演變為鍘墩。所以,漢朝許慎的《說文解字》就將“鐵”釋為“斫刀也”,即鍘草的刀。《漢書·戾太子傳》載“不顧斧鉞之誅”,注解說:“鐵所以斫人,如今之刃也。”王菜友更明確指出:“,今謂之鍘;鍘床,古謂之椹質,又謂之稿砧。”鐵質演變成鍘,可能是漢魏問事。後來小說、戲劇中的包公故事中,包公把犯人處死用的銅鍘,行刑時犯人被平放於張開的鍘口上,從腰間鍘為兩段。如包公下陳州鍘了四國舅、在開封府鍘了駙馬陳世美、後來又鍘了親侄兒包勉等。這些故事當然是根據傳說編撰的,事實無考。但這種類似鍘人的做法確是自古就有的,即古代死刑的處死方式之一——腰斬。不過遠古的刑具不叫鍘刀,而叫斧質罷了。

從春秋時起,腰斬的刑罰常被使用。商鞅在秦變法時,曾明文規定對百姓實行連坐法,一家犯罪,鄰家不告發者,要處以腰李斯父子刑場大哭斬。當時究竟有多少人被腰斬,難以統計,史載商鞅在渭水河邊處決囚犯,死者的鮮血把渭河水都染紅了。商鞅當時從中原跑到秦國輔佐孝公變法,他以峻法嚴刑理國,深刻有餘,德化不足,中國曆史上的專製餘毒自商君始。李斯是秦王朝的開國元勳,他曾諫阻《逐客令》,為秦收留了大量人才;曾任廷尉平理一國獄訟;主郡縣反分封、確立專製,獻焚書坑儒之策。秦始皇死,迎合趙高,改皇帝遺詔,殺公子扶蘇。秦嚴刑峻法,始於商鞅而熾於李斯,秦二世而亡,李斯難辭其咎。秦二世二年(前208),奸人趙高將李斯腰斬於鹹陽,刑前,麵對斧質李斯和其子還在憧憬悠閑的田獵生活,後相抱大哭,極哀。掃天下、滅六國的豪氣蕩然無存,成了貪生怕死的可憐蟲。

再例如漢代的晁錯也是加之以斧,受腰斬之刑,但他在斧鉞麵前卻死得悲壯。晁錯是西漢文景時代的大政治家,早年學申商刑名之術。以文學任太常掌故,不久任太子舍人,遷博士,升為太子家令。得幸太子劉啟,號稱“智囊”。

漢文帝時,北方匈奴侵擾邊境、商人兼並農民土地,晁錯先後上疏言兵事、徙民實邊、守邊備塞和勸農力本等問題,言之有據,受到文帝的重視,不少意見被采納,不久升太中大夫。他又向文帝建議削奪諸侯王權力和更改法令,所言多能切中時弊,以此深得漢文帝的賞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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