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高祖十一年(前196),劉邦頒布求賢詔書:“蓋聞王者莫高於周文,伯者莫高於齊桓,皆待賢人而成名。今天下賢者智能,豈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高故也,士奚由進!今吾以天之靈,賢士大夫未定有天下,以為一家,欲其長久,世世奉宗廟亡絕也。賢人已與我共平之矣,而不與吾共安之,可乎?賢士大夫有肯從我遊者,使明知朕意。”從這一求賢詔來看,劉邦要選取的對象,係具有治國才能的所謂“賢士大夫”,這種做法雖然仍帶有戰國時期“親士”的色彩,而且詔文所規定的推薦標準也僅僅是在遣使相國府時標出“行”、“義”、“年”而已,不過就令郡國薦舉人才這一點而論,實際上是開了西漢薦舉製的先河。由於當時實施改革的社會條件還不成熟,盡管在漢王朝建立後劉邦下了幾次求賢令,但終未能招致多少賢才。直至他去世,也隻是表示自己對“賢士大夫”的景慕之情,而不能在選拔人才方麵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因此,漢代選官製度的建立是在劉邦之後。

察舉製的正式確立

漢惠帝在位時,曹參、陳平執政,他們崇尚黃老,奉行“清淨無為”的方針,各項製度均遵循高祖、蕭何既定法令,無所更張。至文帝時,察舉製度逐漸建立起來。文帝即位於公元前180年,西漢建國至此已近30年。從仕進的角度來看,這個時期顯著的特點是正值官吏更新之際。更為重要的是,文帝本為北方邊地的代王,是統治階級內部鬥爭的一個偶然的機會把他推上皇帝的寶座。他當政之後,為鞏固自己的地位,樹立自己的權威,就必然要選拔一批對自己比較忠實的官吏。在這種情況下,要選拔自己的官吏,就必然要突破當時固有的選官製度而確立一種新的選官製度,察舉製便應運而生了。如果說高祖晚年僅僅是認識到仕進改革的重要性而下詔求賢的話,那麼文帝時期這一問題便成為議事日程上需要處理的大事了。

文帝當政後,一方麵以恭儉、敦樸取得擁立他的大臣們的繼續支持,另一方麵也企圖逐步擢用一部分新力量,為自己固本。據《漢書·文帝紀》記載,公元前178年發生日食,文帝下罪己詔說:“……及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同書又載,公元前165年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上親策之,傅納以言。”從文帝所頒布的詔書中可以看出,一種新的取士方法在文帝時形成。這種選官的做法一般分4個步驟進行:第一,先由皇帝不定期下詔令,根據所需人才,指定薦舉科目;第二,自丞相、列侯、公卿至地方郡國按所定科目察舉人才;第三,各地把所薦舉的人才送集京都,由皇帝親自對他們進行策問;第四,依據對策的高下,依次授官。這4個步驟是察舉製度最基本的特征。

據《漢書·晁錯傳》記載,文帝的詔書頒布之後,“對策者百餘人,唯錯為高第,由是遷士大夫”,這說明這種選舉製度是很受當時的士人歡迎的。文帝利用察舉製度選拔人才,也有許多生動的事例。當時有個叫張釋之的騎郎,很有賢才,在求賢令下達後,被中郎袁盎推薦給文帝。文帝親自召見了張釋之。張釋之把秦王朝之所以滅亡、漢王朝之所以興起的原因進行了一番分析。文帝聽完後覺得張釋之很有才能,當即拜他為謁者仆射。張釋之受命後,發揮了治國的才能,尤其是執行法律嚴明公正。

雖然察舉製在文帝時已建立,但在當時並沒有成為選官的常製。文帝在位23年,僅下過兩次察舉詔令,而且所察舉的對象基本上未超出現任官吏的範圍,比如晁錯在察舉前為秩百八石的太子家令。察舉製發展為一種比較完備的仕進製度,並得以真正確立其在兩漢仕進製度中的主體地位,是在漢武帝時。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首先,漢武帝對於察舉人的標準製定了明確的新規定。《漢書·武帝紀》曰:“建元元年(前140)冬十月,詔丞相、禦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諸侯相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土。丞相綰奏:‘所舉賢良,或治申、商、韓非、蘇秦、張儀之言,亂國政,請皆罷。’”這就是說,凡崇尚百家之言的,一律作為“亂國政”而不予察舉。《漢書·董仲舒傳》雲:“自武帝初立,魏其、武安侯為相而隆儒矣。及仲舒對策,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學校之官,州郡舉茂才、孝廉,皆自仲舒發之。”這就是曆史上所稱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自董仲舒以後,儒家學說取得了中國學術思想上的正統地位,而察舉的主要標準也就以儒術的高低定去留了。這是首次對察舉人才的明確規定。

其次,察舉取士的範圍比以前有所擴大。文帝時,被察舉者基本上限於現任官吏。到武帝時,吏、民均可被察舉。董仲舒的主張是:“使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擇其吏民之賢者,歲貢各二人,以給宿衛。”例如:公孫弘就是以平民被察舉的。他年輕的時候當過看守監獄的小吏,因犯罪而被罷免了。他家裏很貧窮,少時曾“牧豕海上”,到40歲時才開始學習《春秋》等史書。漢武帝即位後,“招賢良文學之士”。這時公孫弘已經60歲了,被淄川國(今山東壽光一帶)推薦為賢良之土。他應召入京,被征為博土。武帝派他出使匈奴,回來後奏事“不合意”,被斥責為無能,便告病還鄉。元光五年(前130),武帝再次征召賢良文學,淄川國又把他推薦上去。他謙讓再三,說:“前已嚐西,用不能罷,願更選。”國人卻堅決要推薦他,公孫弘便再次西行進京。武帝親自召見各地薦舉的100多名儒生,經過策問,公孫弘對策最好,被擢為第一,當即拜為博土,待詔金馬門。後奉命出使西南夷,回京後,武帝“察其行慎厚,辯論餘,習文法吏事,緣飾以儒術”,很滿意,一年之中直升至左內史,幾年後再遷至禦史大夫。元朔中,代薛澤為丞相。按照漢朝的常規,一般是由列侯晉升為丞相,而公孫弘無爵而居相位。武帝為此特詔雲:“朕嘉先聖之道,開廣門路,宣招四方之士,蓋古者任賢而序位,量能以授官,勞大者厥祿厚,德盛者獲爵尊,故武功以顯重,而文德以行褒。其以高成之平津鄉戶六百五十,封丞相弘為平津侯。”從此以後,就有先為丞相然後再封爵的成例。公孫弘身居丞相,為百官之首,但他生活很儉樸,平時粗茶淡飯。他用自己積蓄起來的俸祿蓋起了一座茶館,招待各地來投奔的賢人,經常和賢人智士商量國家大事,並屢次向武帝薦舉賢能之士。公孫弘為丞相禦史先後共6年,晚年患病時還上書武帝,勸說要“招徠四方之士,任賢序位,量能授官,將以厲百姓勸賢才”,並主動請求歸還封爵及丞相職位,以“避賢者路”。武帝非常讚揚公孫弘以國家為重的品德,賞賜給他許多金錢和布匹,勸他好好休養治病。後來公孫弘至80歲終於丞相位。《漢書·公孫弘傳》稱“公孫弘起徒步”,就是說他被察舉時乃一介平民,並非現任官吏。此外,嚴助被察舉賢良時,也同樣是“布衣之士”。董仲舒主張地方郡國每年推舉兩人,使這種做法進一步製度化,但後來根據官員需要麗臨時察舉,沒有受時間的限製。秦國貴族用的金帶鈞

再次,武帝時察舉的科目有所增加。文帝時,兩次察舉詔令所列的科目,一為“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一為“賢良能直言極諫者”,其實二者是同一意思。到武帝時,除已有的“賢良科”之外,又增加了“孝廉”、“秀才”等新科目。由此可知,兩漢察舉中最重要的歲舉孝廉科,正是從元光元年開始實行的,而且還具體規定了察舉的人數。察舉製以歲舉性科目的產生為標誌,既表明它本身已經發展成為一種比較完備的仕進途徑,也表明它作為兩漢仕進製度的主體地位的確立。

兩漢察舉的科目

兩漢察舉科目分為常科和特科。

(一)常科

所謂“常科”,是指定期、經常性進行的科目。一般說來,常科是指歲舉性科目而言。常科中最主要的是孝廉,其次是茂才。

1.孝廉

孝廉實際上就是人們常說的“孝子廉吏”。孝廉之科在漢代是一項範圍十分廣泛的察舉科目。《漢書·武帝紀》雲:“元光元年(前134)冬,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董仲舒傳》雲:“臣愚以為使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擇其吏民之賢者,歲貢各二人。故州郡舉茂才、孝廉,皆自仲舒發之。”漢朝以孝治天下,所以後來“孝廉”逐漸成為察舉中經常使用的一種科名,並要求地方郡國每年推舉兩人,使這種做法進一步製度化。被薦舉的孝廉多是先到郎署任職,然後由郎官轉遷為尚書、侍禦史,或外遷為縣令、長、丞,再遷為刺史、太守。“世祖詔:方今選舉,賢佞朱紫錯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誌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日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複問,文中禦史;四日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悌、廉正之行。”文中講的“四科取士”,就是兩漢孝廉察舉的4項標準。孝廉的要求,一是歲舉,二是要由地方即郡國向中央薦舉,三是有人數的限定。

孝廉重品行,所以應選的人很少,郡國執行也很不得力,有時甚至薦不出1人。舉孝廉製度剛開始推行時,竟然出現了“或至闔郡而不薦一人”的現象,原因是當時漢承秦製,如果舉人不當則要受懲罰。為將孝廉推行下去,武帝於元朔元年(前128)冬十一月下詔,令中二千石、禮官、博士議不舉薦罪,之後更嚴格規定:“不舉薦,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當免。”舉孝廉這才得以順利地推行下去。

如前提到,孝廉剛舉時,每郡令舉2人。西漢後期,大土地所有製已有了突出的發展,豪強地主的勢力明顯增長。東漢時,豪強地主勢力更是急劇發展。豪強地主在經濟上的發展,必然要求相應的政治權力,這樣原來不分大郡、小郡一律歲舉兩人的製度就不適應形勢的需要了。為滿足豪強地主的政治要求,漢和帝頒布了察舉孝廉的規定:“凡口率之科,宜有階品,蠻夷錯雜,不得為數。自今郡國率二十萬人口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舉一人,不滿十萬三歲舉一人。”自此,舉孝廉的多少取決於各郡人口的多少,即按人口比例來決定所察舉孝廉的人數。

舉孝廉製度對於加強封建統治具有重要意義。西漢前期諸帝對於儒學與儒者,經曆了一個從不認識到認識、從不理解到有所理解、直到最終采用“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過程。漢代統治者之所以最後把儒學定為顯尊的地位,顯然是認識到了儒學維護其統治地位所發揮出來的巨大效用。考察西漢前期統治者對儒學的態度的變化,有一個很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它恰好與察舉製度發生、發展的節拍相吻合,均呈現出三峰兩穀的波浪形變化。西漢前期儒者一步步地走向政治舞台的曆史,實際上就是察舉製度發生、發展的曆史。隨著舉孝廉製度的推行、深化,各地儒者通過察舉孝廉進入漢王朝官吏的行列,使漢王朝官吏隊伍逐步儒學化。漢武帝獨尊儒術,統一思想,加強封建統治的目的,就是這樣以舉孝廉製度為杠杆,一步一步地變為現實的。在這種情況下,舉孝廉製度作為提倡儒學的重要環節,自然受到格外重視。在這一製度的刺激下,讀書人競相講求孝行、廉潔,社會上逐步形成一種注重名節的風氣。東漢以後,統治者尤其全力尊祟節義、敦勵名實,遂使此風大盛。在一定的曆史時期內,這對於振勵風俗自然有某種積極的意義。

為了防止在察舉孝廉過程中出現弊病,東漢順帝規定對被察舉的官員實行“試任製”,即被察舉的人必須先試任1年(猶如今之試用期),如果能勝任職守,則可轉為正式官職;若不勝任,就要被撤銷資格,而且推舉的人也要相應受到處罰。例如:太尉施延“以選舉貪汙策罷”。此外,從漢文帝開始,還采取了策問的辦法來考察被察舉者的才幹學識。這種策問考試,至武帝時才比較普遍實行起來。《漢書·武帝紀》載:“元光元年(前134)五月,詔賢良曰……賢良明於古今王事之體,受策察問,鹹以書對……朕親覽焉,於是董仲舒、公孫弘等出焉。”《通考·選舉考六》雲:“武帝即位,舉賢良文學之士,前後百數,而董仲舒以賢良對策,天子覽其對而異焉,乃複策之,對畢複策之,遂以為江都相。”《漢書·杜欽傳》曰:“上盡召直言之士,詣白虎殿對策。”對策的具體做法是:先由皇帝提出一些關於治國理政的重大問題,這些問題按難、易分為甲、乙等科,均作密封,然後由被察舉人任意抽取問題回答,稱為“射策”。最後根據他們回答的成績優劣派官。例如:公孫弘就因“策奏,天子擢弘對為第一”而拜為博士。但是,這些辦法對於植根於極度黑暗政治之中的舉孝廉製度的弊病來說,是微不足道的。

2.茂才

茂才,西漢曰“秀才”,東漢時避光武帝劉秀諱改為“茂林”。

察舉、茂才是漢武帝所創。據《漢書·武帝紀》載:“元封六年(前106)……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等,可為將相及使絕國者。”元封五年,大司馬大將軍衛青薨,初置刺史部13州。名臣文武欲盡,詔曰:“蓋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馬或奔而致千裏,士或有負俗之累而立功名。夫泛駕之馬,亦在禦之而已。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等可為將相及使決國者。”宣帝及元帝之世,均有舉茂才異倫或茂才特立之事。

從武帝詔令中可以看出,舉“茂才”與“異等”連在一起,顯然茂才與異等的含義是差不多的。值得注意的是,茂才之選,每每由皇帝派員循行地方時直接進行察舉,這也進一步表明了察舉茂才特舉的特性。

從茂才的資曆來看,既有已仕之官吏,又有州郡吏與被察舉之孝廉,還有太學生、平民等。不過相對來看,已仕之官吏與孝廉所占的比重比較大。茂才的使用絕大多數是當顯靈或相當於顯靈一級的官吏。與孝廉相比較,茂才的使用顯然較孝廉為重要。因為茂才是高一級的察舉,所以每年察舉茂才的人數十分有限,故其影響較之舉孝廉略小一些。

(二)特科

漢代察舉的特科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1.賢良方正

賢良方正科在文帝時曾舉行過兩次,武帝時繼續保留。《漢書·昭帝紀》載:“始元元年(前86),遣故廷尉王平等五人持節行郡國,舉賢良。”《漢書·宣帝紀》載:本始四年(前70),詔令三輔太常、內郡國,舉賢良方正各一人。”

2.孝悌力田

漢惠帝四年(前191)、高後元年(前187)、文帝十二年(前168)及宣帝地節三年(前67)均有舉孝悌力田之事。

3.薦舉勇武之士

凡熟知兵法或掌握某些技藝的人,郡國均可薦舉。漢成帝元延元年(前12),詔公卿、博士、議郎“與內郡國舉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各一人,北邊二十二郡舉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漢書·平帝紀》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秋,舉勇武有節、明兵法,郡一人,詣公車”。

4.博士弟子和文學掌故

《漢書·儒林傳》載:“為博土官置弟子五十人,複其身。太常擇民年十八以上、儀狀端正者,補博士弟子。郡國縣官有好文學、敬長上、肅政教、順鄉裏、出入不悖,所聞,令、相、長、丞上屬所二千石。二千石謹察可者,常與計偕,詣太常,得受業如弟子。一歲皆輒課,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其高等可以為郎中,太常籍奏……以治禮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遷留滯。請選擇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藝以上補左右內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補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邊郡一人。先用誦多者,不足,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文學掌故補郡屬,備員。”又雲:“平帝時,王莽秉政,增文士之子,得受業如弟子,勿以為員,歲課甲科四十人為郎中,乙科二十人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補文學掌故。”

5.以明經進身者

明經就是通曉經學。自武帝尊祟儒學,明經亦為察舉及人仕之一途。《漢書·龔遂傳》載,龔遂以明經為官,召信臣以明經甲科為郎,出補穀陽長。《通考·選舉考》雲:“孝平五年,召天下通知逸經、古記、天文、曆數、鍾律、小學、史篇、方術、本草以及五經、論語、孝經、爾雅教授者,在所為駕一封軺傳,遣詣京師,至者數千人。”

6.以明法進身者

明法就是通曉法律。《漢書·元帝紀》載,宣帝對元帝說:“漢家自有製度,本以霸王道雜之。”意思是說:漢治國的傳統製度是儒法兼用,故在選官時除重視儒生以外,也把明律令文法者作為察舉的一個科目。例如:鄭崇的父親鄭賓就是以明法被選為禦史的;薛宣以明習文法,詔補禦史中丞。

7.以學童進身者

《漢書·藝文誌》雲:“漢興,蕭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試學童,能誦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為史。又以六體試之,課最者以為尚書、禦史、史書令史。”

察舉特科中除了上述比較重要的途徑之外,還有許多其他的途徑,因為隻是偶爾實行,影響不大,這裏不再敘述。

漢代所實行的察舉,不一定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實行,而是根據人才需要在特定地區內舉行,有時隻在三輔、三河等地,有時則限定在內地某些郡縣。察舉的辦法,有時隻限於丞相、禦史大夫等高級官員直接向皇帝推薦,有時則由朝廷派人直接到地方進行察舉。《漢書·宣帝紀》載,宣帝元康四年(前62),“遣太中大夫強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問鰥寡,覽觀風俗,察吏治得失,舉茂才異倫之士”。

到魏晉時期,秀孝兩科的,察舉依然繼續實行。魏文帝曹丕即位局,常令郡國選舉人才。黃初二年(221)二“初令郡國口滿十萬者,歲舉孝廉一人;其有秀異無拘戶口。”黃初三年又令:“郡國所選,勿拘老幼;儒通經術,吏達文法,到皆試用。有司糾故不以實者。”晉武帝泰始五年(269)又詔令“州郡舉勇猛秀異之才”。東晉時作出明確規定歲舉孝廉,“江左以丹陽、吳、會稽、吳興並大都,歲各舉二人。漢製歲遣上計掾史各一人,條上郡內眾事,謂之偕簿,至令行之。”

魏晉南北朝時期,察舉製變成了九品中正製。晉以後,專以門第高下代替對士人道德行為的評定,失去了察舉的意義,但仍繼承漢的傳統,郡察孝廉,州舉茂才。據《宋書·百官誌》記載:“江左揚州歲舉二人,諸州舉一人,或三歲一人,隨州大小,並對策問。”據《晉書·孔坦傳》記載,晉官品令中規定:“舉秀才必五策皆通為郎中,二策不通不得選。”“有不中科者,刺史太守免官。”此外,在兩漢察舉中可先舉孝廉後舉茂才,西晉遵此而行;在東晉則實行分割,隻許舉單科,二途不得交叉。這就說明魏晉時期,察孝廉、舉茂才依然秉承漢製,仍是察舉人仕的正途之一。對世人包括在任官員來說,它仍是夢寐以求的榮譽之舉。例如:孫權當時雖已登將相之位,當他求舉孝廉後還引以為榮。又如:右護軍鎮西將軍陸遜已晉封為婁侯,因他在建安二十四年(219)的戰功被舉茂才,他感到這是一生的光耀。還有屬將蔣琬,雖已在丞相府中為東曹掾,但仍舉茂才。不僅大將軍如此,一般官員也把舉為孝廉或茂才作為畢生的宿願。如周“為刺史召為別駕從事,府舉秀才,除議郎”。盡管這種形式的察舉純是形式,並無實在意義,但它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魏晉時代的世風。

以上說明,魏晉南北朝也是處於多元取仕的狀態,隻不過它以九品中正製為主導,比漢朝的察舉製更為成熟、更進一步製度化了。

隋唐廢止九品中正製,實行科舉製,察舉製近乎消失。唐太宗曾準備允許自舉,被魏徵勸止。宋朝又有“保任”之製,保任是薦舉的一種新形式。上自侍從、台諫、館學,下至錢穀、兵武之職,有時也用薦舉的方式選任。薦舉者(舉主)對被舉者負有法律責任,如被舉者犯罪,舉主要連坐。根據司馬光的建議,薦舉分為10科,如第一科叫“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中高級官員每年須於10科內舉3人,於中書登記人冊,以備選用。

金朝規定:朝官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官1員。所舉名實相符,即議授官;若名實不符,酌情降罰。

明初重薦舉。太祖曾一度罷科舉,專以薦舉取士,其科目有聰明正直、孝悌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等。成祖時規定:京官文職七品以上,外官知縣以上,各舉所知1人,量才選用。仁宗時又規定:凡布、按二司及知府有缺,令三品以上京官保舉。應舉而不舉的,影響官員的升遷。清代選官,薦舉(當時叫“保舉”)仍是重要途徑之一,“薦擢一途,得人稱盛”。清代的保舉分為明保和密保,明保藩、臬、學3司可參加意見,密保則由巡撫1人決定。保舉範圍較廣泛,官吏、幕僚、教職、候補官員、富紳均可保舉。富紳主要通過賑捐保舉得官,官吏、幕僚主要以勞績列保。清廷還規定:黃河決口1處,允保舉卓異、尋常官員6人,但所保官員不一定參加黃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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