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試即以考試的方式挑選官吏。兩漢的察舉與策試是相輔相成、相互為用的。察舉加策試,這是漢代選官製度中的兩個重要步驟。察舉之後,是否選得其人,還要經過策試,然後才能量才錄用。因此,無論是詔令特舉的賢良、文學,還是郡國歲舉的孝廉、茂才,到中央之後,均須經過複試。另外,公府與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博士以及博士弟子也要依詔令規定進行策試。

策試有對策、射策之分。據《漢書·蕭望之傳》注引師古說:“射策者,謂為難問疑義書之於策,量其大小署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顯。有欲射者,隨其所取得而釋之,以知優劣。射之,言投射也。對策者,顯問以政事經義,令各對之,而觀其文辭定高下也。”《後漢書·順帝紀》注引《前書音義》曰:“甲科,謂作簡策難問,列置案上,任試者意投射取而答之,謂之射策。上者為甲,次者為乙。若錄政化得失,顯而問之,謂之對策也。”這就是說,對策是命題考試,射策是抽簽考試。對策是由皇帝親自主持,以政事經義策問應考者,以其對政事的見識而觀其文辭之高低,以便量才錄用的製度。《漢書·文帝紀》雲:“十五年(前165)九月,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上親策之,傅以納言。”策試對象主要是察舉或征辟的土人。射策多用於考試博士弟子。《漢書·儒林傳讚》雲:“武帝立五經博士,謂弟子員,設科射策,勸以官祿。”策試內容一般是“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所謂“家法”,就是指所學某一經學大師的經說;所謂“箋奏”,指對治國安邦大計或時事進行答對。通常情況下,由太常對試卷進行初審,確定等第後報呈皇帝審閱,並由皇帝重新確定等第。具體到各類考試情況不同,分述如下:

天子策試

凡屬詔令特舉之士,皇帝往往親加策試。文帝十五年“詔諸侯王、公卿、郡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上親策之,傅納以言”。至武帝時,則“受策察問,鹹以書對”,當時稱為“對策”,天子親覽其策,而第其高下。例如:

“元光五年,複征賢良文學,茁川國複推上(公孫)弘……時對策者百餘人,太常奏弘第居下。策奏,天子擢弘對為第一。”

“郡舉賢良,對策百餘人,武帝善(嚴)助對,由是獨擢助為中大夫。”

“蓋寬饒……石硯、毛筆以孝廉為郎,舉方正,對策高第,遷諫大夫。”

“太仆王音舉(何)武賢良方正,征對策,拜為諫大夫。”

“建初元年,肅宗詔舉賢良方正,大司農劉寬舉(魯)丕,時對策者百有餘人,唯丕在高第,除為議郎。”

被舉者對策時,如引起皇帝的特別注意,有的甚至還要反複進行二三次。例如:董仲舒以賢良對策,武帝覽而異之,遂至兩策、三策,對既畢,武帝以仲舒為江都相。自西漢至東漢,在察舉詔令中,常有“朕將親覽”之句,如武帝元光五年詔、成帝建始三年詔、光武建武七年詔均是如此。這樣提法,無非是表示皇帝對於舉賢、選官的重視。對策的地方或在太常寺,或在公車,或在白虎殿,均為隨時指定。

公府複試

郡國歲舉的孝廉、茂才,到京師之後,也要依其科目與被舉人的學藝不同,由公府分別加以考試。

《後漢書·左雄傳》雲:“雄又上言:‘郡國孝廉,古之貢士……請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所學某一經學大師的經說),文吏課箋奏,副之端門,練其虛實,以觀異能,以美風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異行,自可不拘年齒。’帝從之,於是班下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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