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奴隸身份的免除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例如戰國晚期秦國取得新領土後,有時把奴隸免為庶人遷居到那裏去。

奴隸的工作

先秦時期奴隸從事的工作,方麵很多:

一是生產勞動。西周後期始有農業奴隸的記載。戰國時奴隸從事農業勞動是普遍現象,但是他們的勞動積極性一般都非常低。《左傳》僖公二十三年提到“蠶妾”,估計先秦時從事蠶桑業的女奴數量不會少。此外還有從事畜牧的“芻”、“仆禦”、“牧”、“牧童”等奴隸。公私奴隸中從事手工業的也很多。刑徒等官中除專門從事手工業的“工隸臣”一類人外,男子往往被使用在土木工程上,女子往往被使用在舂米、造酒等工作上。《屍子·發蒙》說“家人子侄和,臣妾力,則家富”,可知戰國時期私家奴隸在生產勞動上的重要性。

二是禦車、保衛等工作。西周後期師毀簋銘中有“仆禦”,大概就指這種奴隸。考古工作者屢次在商周時代的車馬坑中發現殉葬者,他們應該就是奴隸身份的仆禦。據《周禮·秋官》,司隸之官所管轄的蠻隸、閩隸、夷隸、貉隸等異族奴隸,以守衛為主要任務。

三是服侍人的工作。如侍候主人或服各種家庭雜役的婢、妾、僮、豎、臣、仆(這類男奴中往往有閹人)、宰(廚子、守門的閽(往往由刖足奴隸充當)以及從事舞樂的女樂等等。

另外,還有其他工作。《周禮》所說司隸所屬之隸(主要指罪隸)及秦簡《封診式》提到的“牢隸臣”,都有跟隨官吏去執人的職責。秦律中一度曾規定卜、史(書記)犯罪受耐刑為隸的,仍從事卜、史的工作,稱為“耐卜隸”、“耐史隸”。他們同上述的牢隸臣一類人,似可稱為公務奴隸。《史記·貨殖列傳》說戰國時周人白圭善於經商,“與用事僮仆同苦樂”,可見奴隸還有使用在商業工作上的。

先秦時代的大奴隸主擁有很多奴隸,如戰國晚期呂不韋的家僮竟多至萬人。在大奴隸主家裏,奴隸大概多數有比較明確的分工。一部分官奴如工隸臣等,其任務也很明確。但是在小奴隸主家裏,尤其是在隻有一兩個奴隸的家庭裏,奴隸恐怕大都是既要生產也要服雜役而缺乏明確的分工。

奴隸的地位奴隸及其子女同牲畜並無區別,不但可以被買賣,而且連生死也完全掌握在主人手中。用奴隸殉葬的風氣在整個先秦時代一直存在。商代人舉行祭祀時往往用奴隸當犧牲。從秦簡《法律答問》部分可以知道,家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子和臣妾都無權告發,告發反而有罪。奴隸如不聽主人的話,要受殘酷的肉刑。但在戰國時期,至少在戰國晚期的秦國,主人如要對奴隸施加較重的刑罰或殺奴,原則上應該告官,這對奴隸主多少能起些約束作用。

一般奴隸的日常生活也很痛苦。他們不能跟普通人一樣裝束。如臣不能用冠,妾不能用笄,發式跟普通成年人不同。刑徒要剃去須鬢,或同時剃去須鬢和頭發,很多人還要在頸部加鐵鉗或繩索等物,穿褐衣或赤衣(一般庶民不穿赤衣,褐衣也隻有窮人才穿)。有些私家奴隸也同刑徒一樣裝束。奴隸逃亡現象的普遍,正是奴隸遭受的迫害極為殘酷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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