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奴隸的子女。奴隸的子女在一般情況下仍是奴隸,即《漢書·陳勝傳》所謂“人奴產子”。

此外,強抑、誘拐以至掠賣人為奴等現象也是存在的。

奴隸的轉移

其方式主要為:

一是贈賜。春秋以前,王、侯或其他大貴族賞賜臣下以奴隸比較常見。戰國時,國家曾把奴隸賞賜給有功者。私人間也饋贈奴隸。秦簡《法律答問》部分曾提到“妻媵臣妾”,即娘家陪嫁的奴隸。國家間有時也饋贈奴隸。如《左傳》成公二年記魯國賂入侵楚軍以“執斷、執針、織纖”各一百人。

二是買賣。西周時期的留鼎銘有用馬和絲等物贖回五個奴隸的記載,這還不能算真正的奴隸買賣。真正的奴隸買賣的出現大概不會早於春秋時期。戰國之際,“賣仆妾售於閭巷者,良仆妾也”,反映出奴隸買賣已極其普遍。公家、私家之間也進行奴隸買賣。《國語·吳語》記越王勾踐在伐吳前下令說,軍士因不聽命被斬者的妻兒要淪為奴隸賣給私家。秦簡《封診式》的“告臣”爰書說,士伍甲由於其臣“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賣公,斬以為城旦,受價錢”。可見私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把奴隸賣給公家。

此外,如國家沒收犯罪者的奴隸、私人用奴隸為官奴贖身、國家間或私家間掠奪奴隸、占有他人的逃亡奴隸等等,也都會使奴隸變換主人。

春秋以前,奴隸基本上掌握在大夫以上的貴族手中。到戰國時,由於舊製度的崩潰和奴隸買賣的發達等原因,占有奴隸者的範圍擴大。從秦簡《封診式》的“封守”愛書看,一個並不富有的無爵的士伍也占有著一臣一妾。上引“告臣”爰書所說的奴隸主也是一個士伍。

奴隸身份的解脫

在一般情況下,奴隸身份是終身不變的,而且還要傳給子孫。解脫奴隸身份的途徑主要有下述幾種:

一是逃亡。殷墟甲骨文中有不少講到奴隸逃亡的卜辭。《尚書》、《左傳》、《墨子》及雲夢秦簡中的《日書》等,都記有奴隸逃亡的史實或“逃臣”一類的詞語。為了鞏固自身統治,先秦時期的統治者對奴隸逃亡問題非常重視。周文王有“有亡荒閱”之法,規定如有奴隸逃亡,就要進行大搜查。戰國時衛嗣君為了顯示法令的尊嚴,甘願用一個叫左氏的邑去換回一個逃亡到魏國的胥靡。可見奴隸逃亡要獲得成功並不容易。

二是贖身。指有關的人或公家把奴隸贖為庶人。《呂氏春秋·察微》說:“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於諸侯(指其他諸侯國),有能贖之者,取其金於府。”其他國家不知是否有類似規定。秦律允許人以爵級或用“丁粼”(不知是否為丁壯之意)男子贖取隸臣妾。一般隸臣用兩人贖取,達到“免老”年齡的老隸臣和高五尺以下的小隸臣以及隸妾,用一人贖取。用來贖取的人則成為隸臣。估計一般被用來贖取隸臣妾的人都是私家奴隸。此外,秦律還允許百姓以“戍邊五歲”而不抵消應服之役的條件,贖取當隸妾的母親或姐妹一人為庶人。

三是立功。為奴隸主或國家立功,也是免除奴隸身份的一個途徑。晉國欒氏之亂時,官家奴隸斐豹以殺死欒氏“力臣”督戎為條件,取得執政者焚燒“丹書”(用朱砂書寫的奴籍)免除其奴隸身份的允諾。在晉國貴族趙氏與範氏、中行氏的鬥爭中,趙簡子也曾在一次戰鬥前提出“克敵者……人臣隸圉免”的允諾,來激勵屬下奴隸們的鬥誌。從秦國的《軍爵律》可以知道,隸臣斬得敵首就可免除奴隸身份(一般人斬一首獲爵一級,隸臣應是斬一首獲免,斬二首始獲公士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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