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的賦役製度為貢、助、徹。助即服勞役於公田。而“貢”則當為繳納地產實物。周行徹法,當為兼行“貢”、“助”兩法。結合三代賦役之製來分析古時井田之製的兩個係統,其八家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當實行於夏、商時期。相當於中國清代中葉的朝鮮學者韓百謙所作《箕田說》中記平壤城郊外所存“箕田遺製”雲:“其製皆為田字形,田有四區,區皆七十畝。大路之內,橫計之,有四田八區;豎計之,亦有四田八區,八八六十四,井井方方。此蓋殷製也。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七十畝,本殷人分田之製也。箕子殷人,其畫野分田,宜仿宗國,其與周製不同,蓋無疑矣。”此亦可為商代確曾實行過八家為井之製提供一佐證。而《孟子》等所言私田、公田百畝之數,則當為周時所改。商時當為私田七十畝,公田亦七十畝,八家所耕之田共為六百三十畝。夏時當為私田五十畝,公田亦五十畝,八家所耕之田共為四百五十畝。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當始實行於周代。鄭玄注《考工記》匠人條雲:“以《載師》及《司馬法》論之,周製,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以《詩》、《春秋》、《論語》、《孟子》論之,周製,邦國用殷之助法,製公田不稅。”毛奇齡《四書媵言》雲:“周製徹法但通貢、助。大抵鄉遂用貢法,都鄙用助法,總是什一。”周代行助法地區當仍沿用八家為井之製,惟改私田、公田之數為百畝;而行貢法地區則將原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於人,故有九夫為井之製出現。

據《周禮·地官》大司徒條載:“凡造都鄙,製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製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遂人》載:“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裏。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菜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菜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菜二百畝,餘夫亦如之。”以上所說井田之製,當為在“不易之地”所實行者,是比較典型的。至於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有“菜田”之地等如何以井為耕作單位進行區劃,已無法推知。《大戴禮記·主言》雲:“百步為堵,三百步而裏,千步而井、三井而句烈。”其“千步而井”,為“方裏而井”者之三倍餘,或可為“再易之地”行井田之法。

井田之間立五溝五塗之界。《遂人》載:“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於畿。”《考工記》載:“匠人為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畎。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裏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百裏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專達千川,各載其名。”其兩者所載遂、溝、洫、澮、川五溝之名相同;而不同之處,前者為“十夫有溝”,後者為“九夫為井”。江水《周禮疑義舉要》卷三雲:“十夫有溝與九夫為井亦通為一法。九夫為井,以方言之;十夫有溝,以長言之耳。”此說似有些牽強。其“十夫有溝”者,或有可能為“九夫為井”者的派生之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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