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製的性質及消亡

井田製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製發展演變而來,既保留著較多的公有製成分,也包含一定的私有製因素。其基本特點是實際耕作者對土地無所有權,而隻有使用權。土地在一定範圍內實行定期平均分配。由於對夏、商、周三代的社會性質認識各異,各家對井田製所屬性質的認識也不相同,或以為是奴隸製度下的土地國有製,如郭沫若的《奴隸製時代》等;或以為是奴隸製度下的農村公社製,如金景芳的《論井田製度》等;或以為是封建製度下的土地領主製,如範文瀾的《中國通史簡編》等;或以為是封建製度下的家族公社製或農村公社製,如徐中舒的《試論周代田製及其社會性質》等。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的看法。雖眾說紛紜,但在承認井田組織內部具有公有向私有過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為前提這一點上則認識基本一致。夏、商時期實行的八家為井、同養公田之製,公有成分更多一些,故可以在較長曆史時期內存在。周代以後出現的九夫為井之製個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而在長期占有的情況下是很容易轉化為個人私有的。西周中期,貴族之間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個人私有製至少在貴族之間已經出現。由此,自上而下,進一步發展為實際耕作者的土地個人私有製。春秋時期,晉國的“作爰田,魯國的“初稅畝”等,也都是在事實上承認土地個人私有製普遍存在的情況下進行的改革。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為田,開阡陌”,則是在完全的意義上推行土地個人私有製。至此,井田製徹底瓦解。

井田製的影響

秦、漢以後,實行井田製的社會基礎已不複存在,但其均分共耕之法對後世的影響卻極為深遠。曆代鼓吹井田思想者不乏其人。漢時董仲舒、師丹等提出的限田製,王莽時實行的王田製,西晉時實行的占田製,北魏和隋、唐時實行的均田製等,也都淵源於井田思想。宋、元以後,大土地所有製確立。雖然還有人繼續鼓吹井田思想,但與其相類的方案已不可能在大範圍內推行,而隻能在小範圍內短時間存在。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三十三載,明代鳳陽府“焦山一帶,地約率二十家,家四廬於其田上。一家五口,授田五十畝,五家二百五十畝,而中公五十畝,以代官耕,則五家通力合作也。而親導之以開墾,上為園,下為田,中掘一井”。《清朝文獻通考》卷五載,清“雍正二年,於直隸之新城、固安二縣製井田,選八旗人戶往耕。……撥新城縣一百六十頃,固安縣一百二十五頃八十九畝,製為井田,令八旗挑選無產業之滿洲五十戶、蒙古十戶、漢軍四十戶前往耕種。自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各授田百畝,周圍八分為私田,中百畝為公田”。乾隆元年(1736),“改井田為屯莊”。論者稱之為“井田製度的最後一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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