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按官職品級授與官吏作為俸祿的土地。施行於西晉至明初,其間亦曾稱為菜田、祿田、職公田、職分田等。職田是國家掌握的公田,不屬官吏私人所有,隻以收獲物或部分收獲物充作俸祿的一部分,官吏離任時要把職田移交給下一任。這種土地嚴禁買賣,也不得換易。

東漢獻帝時,曾將京畿三輔地區(今陝西中部)的公田按原俸祿等級給予百官,讓他們自己收取租稅,是職田製的萌芽。兩晉時期,職田逐步形成固定的製度。西晉元康元年(291)正式規定中央官吏按一、二、三品授與菜田十、八、六頃。菜田的授受辦法是:以每年立夏為斷,立夏前到任的官吏,可收取當年的田租為俸祿;立夏後到任的,田租歸前任,繼任者另外領取一年的食俸。東晉時,始授予外官祿田,其數量大體上是都督二十頃,刺史十頃,郡守五頃,縣令三頃。南朝劉宋各級官員所得祿田數量比西晉有所增加,祿田的授受也改以芒種為斷。元嘉末年又一度改變為按官吏到職之月起,計月數而分其田祿。齊、梁、陳各代也都有祿田。北魏太和五年(481)對州刺史、郡太守等地方官依官品等差給以公田,是為北朝授職田之始,至太和九年頒布均田令時予以重申。隋給職分田,一品五頃,至五品則為三頃,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唐代武德元年(618)詔令內外官各給職分田,數量亦以秩品高下為差。唐代的職田隻授給職事官。未補正的內供奉和裏行官不給職田,隻從太倉領取相當職田地租最低量的“地子”;員外官則既無職田也不給“地子”。

職田形成製度以後,曆代政府都十分注意職田的管理,以保障百官的經濟利益。唐代職田由尚書省工部屯田郎中主管,具體事務由朝廷委派使職官和州縣長官處理。州縣每年六月要勘造一次職田籍帳,申報尚書省。這種籍帳記載職田四至、田租標準等,稱之為“白簿”。當年十月依據白簿征收地租,給付本官。在白簿的基礎上,又有三年一造的職田“黃籍”,供長期保存。唐代前期,基本上實行了此種造籍製度,但也有例外。由於職田常常是侵奪農民的熟田,嚴重妨礙均田製的施行,以致政府不得不承認職田“侵漁百姓”,在貞觀十一年(637)和開元十年(722)兩次暫時停給職田,改給倉粟(每畝折合二鬥)。唐代後期,職田管理日漸混亂,職田籍帳多不能按規定勘造,貪官汙吏和地方豪強常常乘機用各種手段兼並職田,使之成為“形勢莊園”;與此同時,又換易荒閑薄地充作職田,照舊征取高額地租。

從兩晉至唐,職田的經營及其直接勞動者的身份都有所變化。兩晉南北朝時期,祿田由官府使役騶卒、文武吏及僮耕種。這些勞動者往往是全家服役,世代相襲,人身依附極強,其身份十分卑微。他們在祿田上受到分成製的地租剝削,每年至少要將收獲物的五成或六成交給官吏。所以此時期祿田上的勞動者實際上是農奴。唐代授予職田,不再同時授與田騶、吏、僮等作為勞動力,而由職田的管理當局“借民佃植”或受職田的本官“自佃”。法令規定職田租佃“並取情願,不得抑配”。因此,唐代的職田一般是分成小塊,由國家編戶即普通稱之為“百姓”的人(主要是自耕農)佃種。這些職田勞動者同兩晉南北朝的騶卒等相比,有較“自由”的身份,對受職田的官員一般不存在人身依附關係,但他們同樣承受殘酷的剝削。唐代職田實行定額租製,其租額通常限定在二鬥至六鬥,實際上職田佃農所受的剝削遠不止此數。他們在交租之外要另交職田草,又要變米雇車搬送(或交納腳錢),甚至還要交納別立名目的桑課等。職田差稅如此苛重,農民不願耕種,唐後期不得不在局部地區臨時將職田田租分攤在兩稅地畝上,使之成為兩稅的附加稅,由兩稅戶交納。此法並未久行,更通常的辦法是州縣逐年將職田強行攤派給百姓租佃,甚至強令身居城鎮的人虛額出稅,給百姓造成極大的苦難。當時有人就指出“疲人患苦,無過於斯”。其結果是造成職田佃農相繼逃亡,而官府又變本加厲,捕係親鄰,征賠地租,把負擔攤配在其他農戶身上,從而加速了更多的農民破產、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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