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到唐前期的一種土地製度。從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頒布均田令開始實施,經東魏、西魏、北齊、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廢弛,前後約三百年。

均田製的內容

北魏頒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在代北實行的計口授田製度演變而來,是當時北方人口大量遷徙和死亡,土地荒蕪,勞動力與土地分離,所有權和占有權十分混亂這一特殊情況下的產物。其主要內容是:十五歲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婦人受露田二十畝。露田加倍或兩倍授給,以備休耕,是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將露田還官。桑田為世業田,不須還官,但要在三年內種上規定的桑、榆、棗樹。不宜種桑的地方,則男夫給麻田十畝(相當於桑田),婦人給麻田五畝。家內原有的桑田,所有權不變,但要用來充抵應受倍田份額。達到應受額的,不準再受;超過應受額部分,可以出賣;不足應受額部分,可以買足。貴族官僚地主可以通過奴婢、耕牛受田,另外獲得土地。奴婢受田額與良民同。耕牛每頭受露田三十畝,一戶限四頭。凡是隻有老小癃殘者的戶,戶主按男夫應受額的半數授給。民田還受,每年正月進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處,有滿十五歲成丁應受田而無田可受時,以其家桑田充數;又不足,則從其家內受田口已受額中勻減出若幹畝給新受田者。地足之處,居民不準無故遷徙;地不足之處,可以向空荒處遷徙,但不許從賦役重處遷往輕處。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隨力所及借用國有荒地耕種。園宅田,良民每三口給一畝,奴婢五口給一畝。因犯罪流徙或戶絕無人守業的土地,收歸國家陶豬圈石斧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親。地方守宰按官職高低授給職分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各六頃,不許買賣,離職時移交於接任官。

均田製與賦役製密切聯係。均田令公布後,北魏又製定了新的租調製。均田農戶除丁男負擔征戍、雜役外,一夫一婦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歲以上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其租調都分別相當於一夫一婦的數量。

以上內容,各朝有過若幹變動。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應受額改為一夫一婦一百四十畝,單丁一百畝;受田年齡改為十八歲成丁受田,六十五歲年老退田。賦役負擔改為一夫一婦納調絹一匹、綿八兩(或布一匹、麻十斤),牛耕(甘肅)租粟五斛,單丁減半。十八至五十九歲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齊河清三年(564)重新頒布均田令,規定鄴城三十裏內土地全部作為公田,按等差授給洛陽剛遷來的(原來從代京遷洛陽的所謂“代遷戶”)鮮卑貴族官僚和羽林、虎賁;三十裏以外、一百裏以內土地按等差授給漢族官僚和兵士。一百裏以外和各州為一般地區,應受田額與受田、退田年齡大致與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數按耙地(甘肅)官品限製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間。賦役負擔,一夫一婦之調與北周同,租為墾租二石、義租五鬥。奴婢則為良民之半。隋代開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業、露田受田額與北齊同。補充內容中突出的一點是官人永業田與品級相適應,自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給一百頃,最小四十畝。此外,內外官按品級高下授給職分田(職田),最多五頃,最少一頃。內外官署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賦役負擔以一夫一婦為一床,納租粟三石,調絹一匹(第二年減為二丈),綿三兩。單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納租調。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減為二十日)。隋煬帝楊廣即采桑(甘肅)位,免除婦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調,大概也同時廢除了他們受田的製度。

唐代均田製,在隋代基礎上,明確取消了奴婢、婦人及耕牛受田,土地買賣限製放寬,內容更為詳備。綜合武德七年(624)令、開元七年(719)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等記載,主要內容為:丁男和十八歲以上的中男(見丁中),各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丁男和十八歲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戶主的,則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民戶原有的永業田,在不變動所有權的前提下,計算在已受田內,充抵應受的永業、口分額。有封爵的貴族和五品以上職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級請受永業田五頃至一百頃。勳官可以依照勳級請受勳田六十畝至三十頃。道士受口分田三十畝,女冠受口分田二十畝。僧尼受田與道士、女冠同。官戶(指官府所屬的一種賤口)受田按甘肅嘉峪關出土畫像磚耙地圖百姓口分之半請受。工商業者在寬鄉地區,可以請受永業、口分田,其數量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寬鄉,不足的叫狹鄉。狹鄉的口分田減半授給。狹鄉的人不準許在寬鄉遙受田畝。五品以上官人永業田和勳田隻能在寬鄉授給,但準許在狹鄉買蔭賜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鄉取還公田充。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再收還。口分田身死後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顧本戶應受田者。庶民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準許出賣永業田;遷往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碾碓的,並準許出賣口分田。在職官依照內外官品和職務性質的不同,有八十畝至十二頃的職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祿的一部分,離職時須移交後任。內外官署各有一頃揚場(甘肅)至四十頃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辦公費用。均田農戶法定的賦役負擔,大致與隋同(見租庸調)。均田製的施行與作用

上一章 書頁/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