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東線工程運營機製(3)(1 / 2)

第三節 兩部製水價研究

兩部製價格是目前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新型的價格管理模式。在其他產業運行過程中,兩部製價格並不鮮見,如乘坐出租車就有起步價和計量價之分等。目前,南水北調工程水價已經確定實行兩部製水價標準,兩部製水價是供用雙方風險分攤和責任共擔的水價機製,有利於南水北調工程的良性運行。從國際上成功的經驗可以看出,兩部製水價能否順利實施的關鍵在於供水機構能否向用水戶提供清晰、全麵的供水成本分析。

一、兩部製水價的基本內容

(一)兩部製水價的計算原則

依據現行有關規定,在充分考慮供水成本及用水戶承受能力的情況下,按照保本微利原則,製定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供水成本費用包括:水資源費、材料燃料及動力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工程維護費、工資福利及勞保統籌費和住房基金、工程管理費、利息淨支出和其他費用等。東線主體工程中現有河道隻考慮運行維護費用,按功能和調水量在各區段分攤;現有泵站考慮固定資產折舊和運行維護費用,按功能和調水量在各區段分攤;為調水服務的新建工程成本費用按新增調水量在各區段分攤。

基本水價主要是為了補償固定成本,按照償還貸款本息、適當補償工程基本運行維護費用的原則確定;計量水價主要是為了補償變動成本,按照補償基本水價以外的其他合理成本費用以及計入規定利稅的原則確定。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之和為綜合水價。超出分配水量的用水水價要另外製定。

(二)水費構成

水費包括基本用水費和計量水費兩部分。基本用水費由受水區以省(後口門供水區)為單位按期向南水北調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繳納,實際用水量超過基本用水量後,超出的部分收取計量水費。

基本用水費包括兩部分:一是基本水費,按基本水價乘以分配水量計算;二是基本用水量的費用,基本用水量北京和天津為分配水量的50%,河南、河北、江蘇、山東為30%,原則上以計量水價乘以基本用水量為基礎計算這部分費用。兩部製水價中的基本用水量,一是考慮了基本停止超采地下水的水量,二是考慮了置換占用的農業用水水量,三是考慮了城市的承受能力。設計基本用水量的目的是保證工程初期即可實現一定的供水量。以北京市為例,據水利部初步測算,綜合水價為2.054元/立方米,計量水價為1.434元/立方米,基本水價為0.62元/立方米。北京市分配水量為10.5億立方米/年,其基本用水費為10.5×0.62+10.5×50%×1.434=14.04億元/年。

計量水費按計量水價乘以超過基本用水量之外的實際用水量計算。

二、兩部製水價的定價模式

根據我國水利工程供水特點和用水戶承受能力等具體情況,現提出基本水價與計量水價相掛鉤的兩部製水價的通用模式,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分別補償一部分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其特點是:供水經營者在向用水戶收取基本水費時,必須提供相應的基本水量;用水超過基本水量後,再按超過的水量和計量水價繳納計量水費。這種定價模式多用於水利供水工程,因為水利供水設施投資額較大,固定資產成本費用占的比例較大,如果完全按照基本水費補償固定成本費用,計量水費補償變動成本費用,則會使基本水價遠大於計量水價,這不利於用水戶接受。

基本水價=基本水費/基本水量

計量水價=總水費-基本水費年供水量-基本水量

其中:基本水費=直接工資+管理費+0.5×(折舊費+修理費)

兩部製水價計費=基本水費+計量水費=基本水價×基本水量+計量水價×(年實際供水量-基本水量)

如當年實際需水量大於零,但小於基本水量時,則兩部製水價計費等於基本水費。

如基本水量等於零,這是該模式下的一個特例。這時供水經營者不向用水戶提供基本保證水量,不論用水戶是否用水,均應向供水經營者繳納規定的基本水費,再按實際用水量與計量水價繳納計量水費。在這種情況下:

基本水費=直接工資+管理費+0.5×(折舊費+修理費)

計量水價=總水費-基本水費/年供水量

兩部製水價計費=基本水費+計量水價×年實際供水量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第4號令)已於2004年開始實施,考慮到我國水資源短缺、各地降水的時間分布不均和水利工程供用水特點,明確規定水利工程供水應逐步推行兩部製水價,也是今後水利工程水價改革的方向。

三、兩部製水價是工程發揮效益的保證

2002年,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和水利部向國務院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彙報南水北調規劃時,都對兩部製水價作了彙報並得到原則同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也做了大量論證及測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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