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護法沙門法琳與唐初佛道爭論(5)(3 / 3)

其八,諸子為道書謬。法琳仔細檢閱《三洞經書目錄》與《玄都經目》,羅列兩書中存在的謬誤之處,並指出道士所列二千零四十卷的道經中,有八百八十四卷為雜集《漢書·藝文誌》中諸子書目,並妄自加以注釋而成。對此,法琳強烈駁斥道:

何者指如韓子、孟子、淮南之徒,並言道事?又複八老黃白之方,陶朱變化之術,翻天倒地之符,辟兵殺鬼之法,及藥方咒厭,並得為道書者?其《連山》,《歸藏》、《周林》、《太玄》、《黃帝金匱》,《太公陰符》、《陰陽書》、《五姓宅圖》、《七十二葬書》等,亦得為道書乎?

第十一,曆代相承篇。此一篇中,法琳從九個方麵對道教從佛教中引進或是受到啟發而仿立的天神、節日、法器、儀式、經義進行了抨擊。這九個方麵分別是:

其一,道家無金剛密跡師子。法琳廣引史籍以及道家《曹氏太一戒經》、《道家玄妙內篇》、《大真科九天生神章》等二十八部經典,說明道士改佛教“金剛”為“天岡”的故實,並印證後代所謂“天罡神”本名“天岡”。

其二,釋老形服異。舉古來通儒以氣為道,無別道神的觀點說明唐代道士別立‘道神老子’之像以跟佛像立異是錯誤的。

其三,道家節日。引道家《金錄》、《玉錄》、《黃錄》等齋儀和《洞神》、《自然》等八齋法中隻有上元節(正月五日)、中元節(七月五日)和下元節(十月五日)的記載,證明唐代道士借鑒佛教盂蘭盆節,別立七月十五日一節為無據。

其四,道家鍾幡不同。將道家齋儀以及《諸天內音》、《明真科》等經典與佛家《仁王經》、《藥師經》等經典相比較,證明打鍾懸幡是佛教行法,而道家則有剽竊佛家的嫌疑。

其五,器名不同。依佛教經律證明澡罐、咒願、唱供等儀軌以及檀越、優婆夷等名相都是出於佛典,而道家亦有,則是引用而來。

其六,不合行城。依據《太子瑞應經》等佛典來證明“行城”是佛教行法。

其七,依法朝拜。論證佛教中“僧不拜俗”規矩的由來,指出道士與僧人有別,應當依本師之法朝拜君王。

其八,請立經目。為防止道教繼續偽造經典或者剽竊佛經,請朝廷令大德、名僧、儒生、道士以及宰輔朝臣,詳檢內外經史,刊定是非,定立道經目錄,令慕道之侶得以依宗楷學。

其九,玄都東華非觀。以“天子所居日都宮,諸侯所居日宅第,止客日館,集賢日觀”的觀點來論證“太玄”其實是都城,“東華”其實為皇宮,而將其稱之為道觀則不合理。

第十二,歸心有地篇。引天監三年(504)梁武帝蕭衍《舍道勅文》以及天監四年邵陵王蕭綸《舍老子受菩薩戒啟》兩篇文章,以證明佛教的教義是“歸心之地”,與道教的“道為氣本”

是截然不同的。如《梁武皇帝舍道敕文》中言:

發菩提心者即是佛心,其餘諸善不得為喻。能使眾生出三界之苦門,入無為之勝路。

在本論的末尾還附錄了法琳法師為敦請唐初名相杜如晦做“弘護檀越”,並希望他能夠提供藏書以重修《辯正論》的書信,稱為《與尚書右仆射蔡國公書》。

唐初的佛道論衡,可以說是從傅奕的上疏排佛為始,以武德七年高祖所設三教論衡為高潮,最終卻以法琳法師《辯正論》的問世而告終。後來雖有太子中舍人辛謂與沙門慧淨等人的問答,論鋒已趨平和,影響範圍也非常有限。

法琳法師曾對唐太宗說:“琳所著正論,爰與書史倫同,一句參差,任從斧鉞。”事實也正是如此,法琳在《辯正論》中所引論據均從史籍與經典中來,不僅明確地印證了論點,更使得反佛者毫無回辯的餘地,就連太宗本人也是心悅誠服。事實上,從貞觀十四年(640)法琳獲罪遭刑之後,唐太宗雖然繼續著“道先佛後”的宗教政策,但也著實為佛教的弘傳提供了很大幫助。

正如現代佛教著名學者郭元興教授在《中華佛教百科全書》中所言:“《辯正論》的製作和它所起的影響,可以說是開啟了唐代佛法昌隆的光芒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