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水麵在浙江仙居一帶,流行“典水麵”習俗。“典水麵”就是“租妻”。“典水麵”者,女方以小寡婦為多,她們不願再嫁,矢誌要把子女撫養成人,使亡夫的宗祀後繼有人。但是拖兒帶女,守寡並非易事,所以“典水麵”就是最理想的出路。因其不必拋家棄子,又可重新組織一個家庭。男方一般是人到中年仍無子嗣者,故租妻為其生子,以傳宗接代。

“典水麵”沒有儀式,不用請客,但有媒人及聘金,聘金大多是送些首飾或做幾套衣服。雙方要簽“典水麵”契約,寫時字斟句酌,很仔細,要寫明租期年限、起訖年月日、所生子女的分配辦法、每年所付贍養費等。還要附帶說明、伯叔兄弟子侄不能幹涉,到期各奔前程,互不相幹等。最後男女雙方及媒妁等人蓋章畫押,契由男方收執。以後男方就可堂而皇之地去女方家,此時,女方若有丈夫或情人,均得回避。租期一般5年到15年,所生孩子有均分的(男歸父,女歸母),也有統歸父親的,一般以前者為多。小孩由生母撫養到3周歲,再回父親家。每年贍養費根據女方的年齡、容貌、生育紀錄而定,大約每年給幾籮穀子及幾套衣服。

租肚皮在金華、開化一帶,俗稱“租肚皮”,亦叫“典妻”、“租妻”。時間短者為租,長者叫典。舊俗出典一方多為丈夫有疾或為債務所逼或因賭博而窮困潦倒、急需大筆款項以救急者;或丈夫被抽壯丁等原因,長期不回,妻子單人在家而出典者。典方則大多因妻不育,或子夭折,妻年老不能再育者,或家道貧困無力娶妻者,為子嗣計而典妻,富家有的因妻子凶悍,不讓丈夫納妾而改典妻的。出典時有媒證,訂契約,一式兩份,分別由出典者和受典者收執。典期多為一年。契約上寫明典價、典期,規定典期內所生子女歸受典人,期滿後典妻仍回原夫家,俗叫“留子不留妻”。金華被典的婦女多住原夫家,典者到出典家姘居,原夫回避,待典期滿後帶典期內所生的子女回家。租妻則女的住到租家,所生子女雖與所典之妻有血緣關係,但典者原妻才是正式母親。有時不得已,經協議,可以延長典期或將典妻賣給受典人。典妻所生之子在典家有繼承權。

貼夫在兩湖等地,還流行著一種叫“貼夫”的典妻陋俗。有些人家,因生活困難,在無奈情況下,慫恿其妻和人私通,實際也是臨時性把妻子租給人家,拿取報酬,以資家用。這些臨時丈夫,可以自由公開出入女家,民間不以為怪,稱之“貼夫”。此俗在宋代已有流行。那些住在寺廟附近的貧苦人家,甚至還有將妻子“貼”給和尚的。這種帶有典妻性質的陋俗,當時有在向娼妓轉化的傾向。

典子典子,這是在許傑寫於1925年的小說《賭徒吉順》中江南楓鎮的一種典妻民俗形式。這種風俗,在當地不叫“典妻”,而叫“典子”。當地居民認為,在(典妻)契約訂定時間內,典妻所生的兒子,是被典主先期典去的,是屬於典主的。故稱“典子”。

招夫養夫、坐堂招夫在鬆陽,因丈夫貧病交加,妻子征得前夫同意,把典夫招到家中同住,收取典金,供前夫治病費用,因而俗稱“招夫養夫”,亦稱“坐堂招夫”。

借妻、租妻——江蘇海州

借妻、租妻在江蘇海州地區,舊時也流行借(租)妻生子之俗。有的人長期臥病,無法操持家務,經三方同意,邀中人說合,將妻子借(租)於無妻無子的男人生子,條件是借(租)妻人必須承擔其家務勞動或其他義務,借妻期間所生子女隨生父姓。一旦雙方目的達到或原來言明的條件兌現,即行解約。有的人在生活極端困難的情況下,經中人說合,將妻子租給別人生子,並正式立下租約。借妻和租妻一般以生出子女為終止,不同的是,借妻不離家,租妻有的要離家。

典妻、妻、掛賬和幫腿——福建地區

典妻在壽寧縣,明代時就流行典妻習俗。貧苦人家,如遇急需(衣食無著、還債、辦喪事等),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隻有典賣其妻,收取微薄資金,妻子則為他人生子,傳宗接代。典金很低,“歲僅一金,三年迎歸”。也有期滿變典為賣,重寫賣契,其妻就歸典夫所有。在福建大田的均溪兩岸,情況也大致如此。

妻在福安縣,有把妻子典借給別人,俗稱“妻”。期限通常是三五年,期間所生的孩子都歸後夫,如果妻子因病死亡,前夫和後夫會同心協力共同料理後事。妻期滿,前夫必須用原價贖回妻子。

掛賬和幫腿在古田、屏南等縣,常有貧苦人家妻子經丈夫同意,通過媒人,招一後夫進門。時間約定以十年為限,叫“掛賬”;二三年的叫“幫腿”。期間所得典金全歸前夫收用。所生孩子,有時亦可兩兩均分。前後夫之間稱為“交夾兄弟”。

捆妓、租妻——安徽蕪湖和淮安

捆妓在安徽蕪湖地區,舊時曾流行丈夫將童養媳出身的妻子典給妓院的典妻陋俗。抵押時,要由雙方訂立“捆身字據”。“捆身字據”按簽約時間可分大年、中年、小年三種。大年為十六個月,中年為十四個月,小年為十個月,妓院根據女子容色、年齡大小,決定典金的數額。

租妻在淮安地區,舊時也存在租妻民俗。婁子匡在《婚俗誌》一事中寫道:“租妻”製度似乎已是比較少見的變態婚製了,但在淮安卻仍存在。租的人和被租的人都是赤貧之家,租的時間大概是一年或兩年,在這個時候所生育的子女,應該是屬於租妻的人家。租的價格不一律,由中間人向雙方交涉。什麼條件都列舉在租契之上。

典妻、租妻——台灣地區

典妻在台灣,也有典妻的民俗。據民國三十二年(1943)《各地風光》一書中“與閩粵社會風俗相同的台灣”篇記載:中等以下的人家,有的無錢嫁娶而孤獨終身的,有的男子把自己的妻子典給人家,以苟活自己的生命。當時,有的男人因為負債,一時還不起債務,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采用典妻這種屈辱羞恥的作法,將自己妻子典押給債主或其他願借錢替他還債的男人。要立下契約,規定典押和借用金額,時間有三年、五年甚至十年的。如有懷孕生子,其孩子可歸本夫,但若契約規定歸對方,則本夫不得幹涉。此俗直到抗日戰爭時期仍普遍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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